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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门传感器管理标准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5-01-28 21:28 来源:煤矿安全网

风门传感器管理标准

1.本着属地和就近管理及“谁使用、谁管理”原则。风门传感器及所属声光报警器、缆线等由生产科每月月初划分的风门管理单位使用和管理。

2.风门传感器的感应部分必须固定在风门门框上,磁体部分固定在风门上。风门传感器电缆必须每隔300mm进行一处固定,电缆应横平竖直,严禁电缆胡乱挂在风门墙垛上。风门传感器的感应部分和磁体部分安装在距离风门横梁或者风门摇头下沿200mm范围内。风门传感器的磁体部分和感应部分的横向间距10mm~50mm,纵向应对齐(±10mm)。风门传感器的固定必须使用木螺丝,并且四脚全部固定,木螺丝外露不得超过5mm,不得有明显的松动。

3.风门传感器的电缆全部沿风门门框走线或巷道裙边与墙的交合线,不允许电缆在风门墙上胡乱走线。

4.监测监控中心和使用单位每30天进行一次风门传感器声光报警功能试验,试验前1天,由监测监控中心通知通风队参与。具体方法为:①将两道风门磁体部分取下,观察语音报警装置是否发出报警信号;②询问监测监控值班人员地面声光报警是否正常。③若正常,双方共同签字,若不正常,由监测监控中心负责处理;④处理好后,重新按照①~③步进行。

5.使用(管理)单位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监测监控中心进行维护,监测监控中心接到通知1天内予以处理的,否则生产科负责对监测监控中心负责人处罚200元/处,使用单位不汇报的对使用单位进行“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

6.以上规定每处不符合要求对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各罚款100元。

附:风门传感器声光报警功能测试记录。

要求监测监控中心在本标准和瓦斯传感器2011年元月10日前内对全矿井的风门和瓦斯传感器规范完毕。否则对监测监控中心主要负责人进行100元/处处罚。纸质通知单(隐患整改单)不再下发。如有异议请和生产科徐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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