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瓦斯抽采考核管理办法
矿井瓦斯抽采考核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矿瓦斯抽采达标管理,提高抽采能力,推进瓦斯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生产,建立五项指标(保护层开采面积、钻孔量、抽采量、抽采率、钻孔进尺)考核奖罚制度。依据《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及《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等规定,制定本考核管理办法。
一、抽采达标评判
瓦斯重点采煤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必须将控制范围内煤层的瓦斯含量降到8m3/t以下或瓦斯压力降到0.74MPa(表压)以下。
1、抽采瓦斯矿井应当对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判。在基础条件满足瓦斯先抽后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抽采效果是否达标进行评判。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应当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并由矿井总工程师和矿长助理批准。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1)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瓦斯抽采系统没有正常、连续运行的;
(2)无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不能达到瓦斯抽采基础条件要求的;
(3)无矿井瓦斯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施工设计;
(4)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不真实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5)没有建立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价体系和瓦斯抽采管理制度的;
(6)瓦斯抽采泵站能力和备用泵能力、抽采管网能力等达不到要求的;
(7)瓦斯抽采系统的抽采计量测点不足、计量器具不符合相关计量标准和规范要求或者计量器具使用超过检定有效期,不能进行准确计量的;
(8)缺乏符合标准要求的抽采效果评判用相关测试条件的。
3、预抽煤层瓦斯效果评判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和步骤:
(1)抽采钻孔有效控制范围界定;
(2)抽采钻孔布孔均匀程度评价;
(3)抽采瓦斯效果评判指标测定;
(4)抽采效果达标评判。
4、预抽煤层瓦斯的抽采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当对预抽钻孔的有效控制范围进行界定,界定方法如下:
(1)对顺层钻孔,钻孔有效控制范围按钻孔长度方向的控制边缘线、最边缘2个钻孔及钻孔开孔位置连线确定。钻孔长度方向的控制边缘线为钻孔有效孔深点连线,相邻有效钻孔中较短孔的终孔点作为相邻钻孔有效孔深点。
(2)对穿层钻孔,钻孔有效控制范围取相邻有效边缘孔的见煤点之间的连线所圈定的范围。
5、预抽煤层瓦斯的抽采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当对预抽钻孔在有效控制范围内均匀程度进行评价。预抽钻孔间距不得大于设计间距。
6、将钻孔间距基本相同和预抽时间基本一致(预抽时间差异系数小于30%)的区域划为一个评价单元。
对同一评价单元预抽瓦斯效果评价时,首先应根据抽采计量等参数计算抽采后的残余瓦斯含量或残余瓦斯压力,计算可解吸瓦斯量,当其满足预期达标指标要求后,再进行现场实测预抽瓦斯效果指标。
按《煤层瓦斯含量井下直接测定方法》(GB/T23250,以下简称《含量测定方法》)现场测定煤层的残余瓦斯含量,按《煤矿井下煤层瓦斯压力的直接测定方法》(AQ/T1047,以下简称《压力测定方法》)现场测定煤层的残余瓦斯压力,依据现场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含量,计算现场测定的煤层可解吸瓦斯量。
7、预抽煤层瓦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钻孔有效控制范围应当满足《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布孔均匀程度满足本规定第四条的要求;
(2)预抽瓦斯效果应当满足如下标准:
1)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开采层的采煤工作面,评价范围内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满足表1规定的,判定采煤工作面评价范围瓦斯抽采效果达标。
表1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应达到的指标
工作面日产量(t) | 可解吸瓦斯量(m3/t) |
≤1000 | ≤8 |
1001~2500 | ≤7 |
2501~4000 | ≤6 |
4001~6000 | ≤5.5 |
6001~8000 | ≤5 |
8001~10000 | ≤4.5 |
>10000 | ≤4 |
2)对于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突出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只有当瓦斯预抽防突效果和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指标都满足达标要求时,方可判定该工作面瓦斯预抽效果达标。
8、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邻近层或围岩的采煤工作面,计算的瓦斯抽采率满足表2规定时,其瓦斯抽采效果判定为达标。
表2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Q(m3/min) | 工作面瓦斯抽采率(%) |
5≤Q<10 | ≥20 |
10≤Q<20 | ≥30 |
20≤Q<40 | ≥40 |
40≤Q<70 | ≥50 |
70≤Q<100 | ≥60 |
100≤Q | ≥70 |
9、采掘工作面同时满足风速不超过4m/s、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时,判定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达标。
10、采煤工作面采用预抽瓦斯方法时,预抽时间应达到6个月以上,因接替紧张的工作面必须采取缩小钻孔间距、加大钻孔直径等有效措施,且工作面瓦斯预抽时间必须达到3个月以上。
二、瓦斯抽放系统的管理
1、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时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时,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必须进行瓦斯抽采。抽采系统不健全的工作面不准投入生产。
2、矿井建立专门的瓦斯抽采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每半年必须对抽采人员进行核定,建立抽采各工种人员岗位责任制。抽采岗位工人必须接受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3、矿总工程师对矿井瓦斯抽采工作负全面技术责任,将抽采工作纳入一通三防例会内容,定期落实、平衡抽采工作。通风科负责落实抽采瓦斯工作。
4、凡进行瓦斯抽采的工作面或地点,必须编制瓦斯抽采专门设计。设计主要内容应包括:
(l)工作面(或抽采地点)概况:包括工作面(或抽采地点)煤层赋存条件、抽采区域划定,抽采区域煤炭储量、巷道布置、采煤方法及通风状况等内容;
(2)瓦斯基础数据:包括邻近区域瓦斯涌出量,抽采区域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瓦斯储量及可抽量、煤层透气性系数、钻孔瓦斯流量及其衰减系数等内容;
(3)抽采方法:包括抽采原理,钻孔(巷道)布置数量、位置、角度、长度及到达层位,封、联孔方法、材料及长度等内容;
(4)抽采设备:包括抽采管路核定及连接、控制装置,抽采系统监测及安全装置,抽采工艺参数等内容;
(5)抽采效果预计:包括抽采时间、抽采量、抽采率等内容。
5、认真执行“多打孔、严封闭、综合抽”的提高抽采效果原则。
6、抽采系统支、干、主管路的选择,应根据瓦斯抽采混合量确定,做到管路内流速经济合理(一般取10~15m/s),矿井各采掘面抽采管路尽可能保持通用性。
7、在本煤层施工小直径钻孔塌孔、堵孔严重时,回采工作面应采用顶板走向长钻孔、大直径钻孔、老空区抽采等方法抽采瓦斯。
8、工作面瓦斯抽采设计的审批程序:抽采瓦斯方法应根据本矿的具体情况由通风科提出,由矿长助理、总工程师确定。凡进行抽采瓦斯的工作面,必须编制专门设计,经分管矿长助理或总工程师审批,并按规定上报。
9、瓦斯抽采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设计进行,不得随意改变设计参数,如确需修改时必须经通风科审核。
10、矿井新水平和新采区瓦斯抽采系统延伸,由矿总工程师批准;采区、回采工作面或掘进巷道瓦斯抽采管路的延长或拆除,由矿长助理批准。改变矿井主干抽采系统和采用新的抽采方法时,要由矿提出设计和措施,报公司批准。
11、瓦斯抽采工程施工和验收:
(l)工作面无瓦斯抽采设计,不准进行钻孔施工。
(3)瓦斯抽采工程的施工,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抽采钻孔开孔参数确定、钻孔施工结束,必须由现场班长或队长在钻孔施工记录上签字。钻孔角度(方位角)误差不大于±1°,钻孔深度误差不大于土1米,开孔要圆滑。
(4)抽采管路必须按规定安装,保证质量,做到平、稳、直、密。凡是新安装的瓦斯抽采管路,投运前必须进行气密性试验。
(5)工作面尾巷或采空区敷设的瓦斯抽采管路严禁使用阻燃、抗静电材质管路。
(6)瓦斯抽采管路按规定设置防静电接地保护。
(7)回采工作面采空区抽采管路每个横川口必须设置绝缘段。
(8)矿井制定抽采工程质量验收制度并严格执行。
(9)抽采工程竣工时要提出竣工报告,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矿长助理牵头,组织通风、机电、生产、安检等部门会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验收,并做好记录。
(10)凡未验收、未提出验收报告的工作面,按不具备抽采条件处理。
12、瓦斯抽采钻孔的联接与拆除
(1)钻孔施工完成后,及时联接入系统进行抽采,报废、失效钻孔必须及时封闭或填实。
(2)采用聚氨酯封孔时,封孔参数见表3.
表3聚氨酯封孔参数单位m
封孔材料 | 钻孔条件 | 封孔段长度 | 封孔深度 |
聚氨酯 | 孔口段较完整 | 0.8 | 3~5 |
孔口段较破碎 | 1.0 | 4~6 |
(3)抽采钻孔必须按设计安设孔板流量计(或其它形式计量装置),顺层抽采钻孔孔板流量计的安设数量每百米巷道长度不少于1个,每一钻孔必须设置检查瓦斯的气孔,安设控制阀门。
(4)抽采钻孔失效前不得拆除,钻孔拆除必须经通风科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
13、瓦斯抽采管理
(l)抽采工作面必须设置以下牌板:
①钻孔管理牌:设在每个钻孔处,内容包括:钻孔方位、倾角、孔深、孔径、编号、施工时间、施工负责人姓名等。
②抽采观测牌板:在测试钻孔处和抽采系统主、干管路及支管与主、干管路连接处、抽采钻场处安设计量装置的位置设置抽采观测牌板,用以记录钻孔编号、孔口负压、抽采流量、瓦斯浓度、瓦斯纯量、观测时间和观测人姓名等内容。
(2)抽采瓦斯矿井必须有下列图纸、资料:
①图纸
1)抽采瓦斯系统图:包括抽采泵的规格型号、运行参数;抽采管路的长度、直径、材质;抽采系统调控装置的位置、状态;抽采系统主管、干管、支管及其与钻场连接处抽采运行状态参数;钻孔布置参数、在抽钻孔数量、在抽钻孔进尺,抽采瓦斯流向等内容。
2)泵站平面与管网布置图:包括阀门、安全装备、检测仪表等。
3)抽采钻场及钻孔布置图:包括工作面巷道布置;抽采管路布置、安全设施布设、调控设施布设、监控计量装置布设、抽采管路及其附属设施规格型号;钻孔施工参数、施工数量、施工进尺、计量装置布设等内容。
4)泵站供电系统图
②记录
1)抽采工程和钻孔施工记录:包括钻孔施工、钻孔封联、管路安装、抽采系统检查等基础工作记录等。
2)抽采参数测定记录:包括抽采钻场、抽采干支管定期测定基础记录等。
3)泵站运行记录:包括抽采泵站运行状态参数等基础记录等。
③报表
1)抽采工程年、季、月报表:包括相应周期内抽采管路安装拆除及相应规格型号、在抽钻孔分布及参数数量、报废钻孔分布及参数数量、新增钻孔分布及参数数量和施工设备规格型号以及封联孔方式等内容。
2)抽采量年、季、月、旬报表
旬报表:包括抽采矿井抽采参数定期测定情况(抽采泵站观测参数选取测定期间具有代表性的一组数据)、每旬抽采量的完成情况及分布;
月报表:包括抽采矿井月内每旬抽采量的完成情况及分布、月内抽采量的完成情况及分布;
季报表:包括抽采矿井季度内每月抽采量的完成情况及分布、季度内抽采量的完成情况及分布;
年报表:包括抽采矿井年内每季度抽采量的完成情况及分布、年度内抽采量的完成情况及分布;
④台帐
1)抽采设备台帐:包括抽采设备的规格型号、配备数量、使用管理等内容。
2)抽采工程台帐:包括抽采管路安装拆除、规格型号、施工日期、施工及管理单位;在抽钻孔分布、参数数量;报废钻孔分布、参数数量,新增钻孔分布、参数数量、施工设备、封联孔方式等相关内容;钻孔施工必须每班登记,逐日合计。
3)抽采量台帐:包括抽采量的完成情况及分布等相关内容;抽采量必须每日合计,计算参数选取全天平均值或逐时累计抽采量。
⑤报告
1)抽采工程竣工报告:包括抽采工程的施工单位及日期、抽采工程完成的相关技术参数、施工过程使用的设备状况、施工过程中地质构造及通风瓦斯技术资料、施工中存在问题及建议等内容。
2)瓦斯抽采总结与分析报告:包括抽采工作面抽采过程中的通风瓦斯变化状况、抽采效果及相关分析、存在问题及建议等内容。
(3)抽采瓦斯系统图按季绘制,按月修改,每月报公司通防处。
(4)矿井必须建立抽采瓦斯观测制度。
泵站每小时记录1次,井下抽采干支管、抽采钻场至少每周人工检测1次,检测的同时将钻场内每个钻孔的瓦斯浓度纳入检测范围。
抽采瓦斯观测要做到"对口"管理。井下观测做到观测牌板、观测记录、抽采量旬报表"三对口"(仅检查钻孔瓦斯浓度的不计入观测牌板和抽采量旬报表);抽采泵站观测做到泵站值班记录和通风调度台帐"二对口"(指流量、压力、浓度等)。
抽采观测工将每次观测结果及时填写抽采量旬报表。抽采量旬报表由通风科科长、矿长助理审阅后,报矿总工程师。抽采工程年、季、月报表和抽采量年、季、月报表由通风科科长、矿总工程师审阅后,报公司通风部备案。
(5)调整抽采系统(包括泵站、采区和工作面)的压力,必须经通风科科长批准,同时要做好调整记录。
(6)矿井必须建立抽采瓦斯系统检查管理制度。瓦斯抽采队要设专人对抽采、利用管路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堵漏、放水、排除故障。主管抽采瓦斯的科、队长和工程技术人员,每月要对全矿的抽采瓦斯系统进行1次全面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在有瓦斯抽采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包括通信、信号电缆)必须与瓦斯抽采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瓦斯管路不得与带电体接触,并应有防止砸坏措施,运输巷道内的瓦斯抽采管路要有防撞措施,瓦斯抽采管路应按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7)加强敷设抽采管路巷道的维护,保证畅通、无积水。凡因巷道积水或失修,造成一个或几个工作面瓦斯抽采量大幅度下降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工作面必须停产处理。
14、瓦斯抽采泵房内瓦斯浓度每班至少检查三次,泵房内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机体附近30厘米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0%。
15、瓦斯抽采泵的管理,执行以下规定:
(1)抽采瓦斯应使用水环式抽采泵,抽采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至少有1套备用。
(2)抽采瓦斯泵吸气侧管路和利用瓦斯的系统中必须装设防回火、防回气、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抽采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应超过泵房房顶的3m。
(3)瓦斯抽采泵必须保持正常运行。瓦斯抽采泵的停启,要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4)瓦斯泵有计划检修、停运,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程序报批。如因停电、故障等原因瓦斯泵临时停止运转,要立即通知瓦斯抽采泵站、通风科、机运科,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瓦斯抽采泵站值班人员每班必须向矿调度汇报泵站运行情况。
16、瓦斯泵抽采瓦斯浓度的控制:
瓦斯抽采泵站要有专人检查瓦斯浓度,每1小时人工检查一次,作好记录,内容包括:检查时间、瓦斯浓度、负压、流量、观测人姓名等。
三、考核办法
1、回采工作面投产前必须由矿长、总工程师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工作面瓦斯治理工程及措施进行全面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准生产,否则,追究矿长、生产矿长责任。抽采指标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准投产或施工,私自组织生产的对矿长、生产矿长各罚款5000元,对总工、安全矿长各罚款2000元,并进行行政处分。
2、按公司每年下达瓦斯抽采量计划,根据计划制定本矿井瓦斯抽采年度计划、月抽采计划和矿井抽采率。当月完不成抽采量计划、抽采率达不到标准对抽采队进行考核罚款,标准为500—1000元。
3、按年度抽采计划考核当月钻孔量、钻孔进尺,不按计划完成,对施工单位进行考核罚款,标准为1000—2000元。
4、积极开展瓦斯区域治理措施,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严格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五十一条~五十六条进行区域瓦斯突出危险性预测、对突出区域采取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凡是效果检验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措施无效,重新制定措施并实施。矿井应重视优化开采布局,煤层群联合布置应首采保护层,开采保护层面积应大于被保护层面积1.2倍。
5、抽采系统不完善的,各种计量装置安装不到位,传感器校检不及时的不予考核,对监控中心、抽采队罚款500元、抽采技术负责人罚款200元。
6、严格抽采计量考核,瓦斯抽采系统浓度低于2%的抽采量不计入矿井抽采完成指标。
7、对有假钻孔、假抽采、假计量的,经查出后取消抽采区机关人员考核,对抽采队罚款500—1000元、施工单位罚款1000—2000元、抽采负责人罚款500元。
8、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执行,最终解释权归东于煤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