凹河煤矿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为了明确我矿各类工程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权限,理顺各级管理技术人员所承担的责任,使我矿的技术管理工作高效有序进行,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1、技术性文件包括:工程设计方案、工程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设计、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措施、技术标准、技术规划、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各种专项计划等。
2、设计部门做出的工程设计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由总工程师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会审,并形成会审意见(会审意见及参加会审的人员签名附在工程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后面)报董事长及总经理。
3、技术规划、技术标准、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及各种专项计划等由总工程师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技术人员进行编制,并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讨论通过后,报副总经理审签后执行。
4、凡是新开工工程,必须针对该工程编写《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中应注明项目名称、工程概况、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开竣工时间,设备、机具、人员、措施等内容。
5、各类工程施工安全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制。施工安全措施应切合实际,符合要求,避免大而空,要具体,有可操作性。各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提前20天上报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措施、经过严格审查后,要有详细的签批记录,最后由总工程师签批生效。
6、如果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与会审意见不同的情况时,必须向总工程师汇报,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安全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实地考察研究,形成统一的修改意见,由参加制定修改意见的全体人员签字后生效,并同时废除上次形成的会审意见。
7、在工程施工中根据需要进行设计变更时,变更设计必须由总工程师签批。
8、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范围以外的工程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9、对于事故多发地段,如开口、揭煤、贯通、过断层、过构造带、处理冒顶、顶板破碎带、巷道维修等处、以及特殊情况,在设计中没有涉及到的内容,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有水害威胁的工作面必须编制防治灾害的专门安全技术措施。
10、接到井下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后,总工程师应立即组织技术人员编制简单易行的隐患排除措施,由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施行。
11、施工安全措施要在施工前落实到参加施工的全体人员,并要在《贯彻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登记表》上签署自己的名字(不准代签)。
12、安全技术措施由具体施工单位提出送往单位安全技术负责人和本煤矿有关职能部门审批签字后,方可施工,并存档待查。
13、经会审后的工程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在施工前必须向所有参加施工的干部职工贯彻,并有贯彻记录、考试记录,否则不得开工。
14、本煤矿职能部室对未经审批开工、施工的项目,有权制止作业,并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罚。
15、如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编制单项安全技术措施,按照有关审批程序进行。及时交施工单位学习贯彻。
16、工程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必须有以下业务部门或人员参加:总工程师、安全副总、机电副总、技术部、工程部、安全部、审核人员、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17、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凹河煤矿
201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