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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教师评聘及管理办法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5-02-01 20:57 来源:煤矿安全网

兼职教师评聘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河南煤业化工集团员工培训考核办法》(河南煤业化工[2012]404号)、《永煤控股内部培训师管理办法》(暂行)永煤控股〔2009〕103号、《关于加强安全培训内训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永煤控股[2010]45号)及鑫龙公司培训文件精神,决定在我公司选聘专业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员工为兼职教师。根据我公司安全培训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要大力支持兼职教师的教学、教研工作。兼职教师要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保质保量地完成矿下达授课任务。

第三条 矿领导,人力资源部、安全培训中心、党政综合部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兼职教师评审委员会”,对各单位所报兼职教师进行评聘。

第四条 兼职教师的评聘要按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原则进行,坚持有利于提升师资队伍水平,有利于提升员工综合素质,有利于开展实操培训。

1、选聘范围:全矿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及具备专业知识有讲课能力的技术工人。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领导、主要业务科室负责人直接聘任为兼职教师。

2、按需聘任:兼职教师是矿培训师资队伍的组成部分,根据各工种培训需要聘任兼职教师。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兼职教师是“兼职教师评审委员会”评聘的所有兼职教师。

第六条 矿领导授课要求。

1、授课标准:矿主要负责人、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要亲自编写教案、面向基层、区队、班组员工授课,每年不少于6次,讲授安全生产、技术知识、经营管理和企业文化等内容。

2、责任划分:

安全培训中心负责制定矿领导年度授课计划、发布开班通知,准备签到表、电脑、投影仪、教学评估表,收集资料、整理档案、授课视频资料等工作。

3、考核办法:

(1)听课人员要遵守课堂纪律,提前十分钟到场签到,并配合做好授课效果评估等工作。迟到、早退及无故不参加者扣1分/人次。

(2)每季度初在矿安全办公会上通报上季度矿领导授课情况。

第七条 理论教师

1、授课标准:每季度授课不少于1次。

2、责任划分:按照培训计划参加授课,不按时授课的扣单位培训考核1分,取消讲课津贴。

第八条 实操教师:具体要求和理论教师相同。

第九条 兼职教师的聘期为2年,聘任期满自然解聘。

第十条 在鑫龙技校授课被评为优秀教师者,公司给予500元奖励;公司级各类培训的课时费标准按照永煤控股【2011】324号文执行;课时费由安全培训中心按照相关标准发放。

第十一条 各单位负责人授课任务:

一、区队:区队每月至少开展一期时间不少于8课时、人数不少于3人的理论或实操培训。

二、科室:根据科室职能不同,开展专业化培训。

三、各单位授课完成情况纳入培训考核。

第十二条 每年教师节对所有兼职教师进行一次综合评比,对评选的优秀教师给予2000元奖励,并颁发“优秀教师”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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