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员工带薪休假管理办法
各区队、各部门:
为了维护员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员工请销假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矿生产实际情况,让员工合理休假,特制定本办法。
一、休假规则
1、各单位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尽量合理均衡安排员工休假,避免集中休假。原则上年休假应一次休完,不得分段休息。确因生产或人员安排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分段安排,但不得超过两次。不得跨年度安排。
2、员工在同一年度内,如同时享有探亲假和年休假,须先休年休假。需要请假的,应先安排年休假,已休年休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3、安排员工年休假应与公费旅游疗养以及事假情况一并考虑。员工公费旅游疗养期间,按规定不扣工资的,可按旅游疗养天数核减当年年休假天数。
4、各单位在年初必须做好本单位人员年休假排序表,员工因安全生产等特殊情况未按排序休假的,单位应在其它月份考虑安排休假。
5、员工持请假条办理休假手续。各单位正职须经矿长审批;副职人员须经矿分管领导审批;其他人员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条经营办备案。
二、休假待遇
1、年休假期间按正常出勤对待。年休假日工资支付办法为:综、连采队363元/日;机电、运转队261元/日;机关、通风队、准备队254元/日;机修厂、井口218元/日。
2、本年度未休假的人员,矿不予补发年休假工资。
3、各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该部分资金由区队、部门自己解决。
三、相关规定
按《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员工请销假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如下。
(一)享受年休假的规定
凡与公司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休假日数规定如下:
1、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累计工作已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国家规定的婚、丧、产假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一)不享受年休假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