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防治“十二条”红线情况说明
瓦斯防治“十二条”红线情况说明
为进一步强化国家、省有关煤矿瓦斯防治规定的落实,切实做好瓦斯防治现场管理工作,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瓦斯超限可以避免”的理念,加强公司井上下瓦斯防治的管理,坚决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我公司制定了瓦斯防治“十二条”红线的管理规定,现对其情况做如下说明:
一、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
矿井总进风量为4454m3/min,13602(下)综采工作面计划配风756m3/min,实际配风843m3/min;13605回风顺槽双巷掘进工作面计划配风751.2m3/min,实际配风810m3/min;13701建设点工作面计划配风541.2m3/min,实际配风668m3/min。矿井风量充足,符合生产设计的4400m3/min的风量要求,各作业点不存在无风、微风作业,风速达标。
矿井各采掘工作面均按设计要求构建通风系统,不存在主、回风井同时出煤,不存在串联通风;按规定配备了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不存在采区回风巷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现象;井下通风设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各工作面均按要求安装了甲烷传感器及风电闭锁装置;全矿井不存在盲巷;进入密闭的金属管路、支护金属网的导电体全部进行了彻底切断。
三、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
目前全矿井有瓦斯检查工证件人员39人,井下三班,每班巡检瓦斯员3名、掘进工作面3人,回采工作面1人,地面瓦斯利用巡检工三班,每班1人,洗煤厂二班,每班2人,全矿井每天共需瓦斯员30人,备用人数9人,符合备用量的10%;不存在漏检、假检现象;不存在瓦斯超限;不存在停电停风不撤人和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现象。
四、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和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我公司为高瓦斯矿井,已按照设计要求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
五、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我公司井下各工作面均按照《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进行了抽采达标评判,且全矿井及各工作面抽采达标,报告准确、无弄虚作假,不存在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现象。
六、突出矿井未指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我公司为高瓦斯矿井,不涉及此项内容。
七、矿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瓦斯等级发生变化或超出突出煤层鉴定范围,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突出煤层鉴定)或认定,降低矿井瓦斯等级管理的。
根据晋市煤局安字〔2013〕209号文,转发省厅《关于2012年度全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批复》,我公司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为33.66m3/min,相对瓦斯涌出量为18.05m3/t;绝对二氧化碳涌出量为3.56m3/min,相对二氧化碳涌出量为1.91m3/t。为高瓦斯矿井。
2014年7月份,根据《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我公司进行矿井瓦斯涌出量测定,经实际测定,全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36.07m3/min,相对瓦斯涌出量19.39m3/t;绝对二氧化碳涌出量3.47m3/min,相对二氧化碳涌出量1.87m3/t;为高瓦斯矿井。按高瓦斯矿井进行瓦斯管理。不存在降低矿井瓦斯等级管理。
八、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我公司严格按照文件要求配备了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传感器设置数量充足,安装位置合理,调校及时,声光报警齐全;安全监控系统与上级联网正常。
九、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瓦斯、突出矿井仍进行生产建设的。
省厅在2012年组织专家对集团公司进行了瓦斯能力评估,并以晋煤瓦发【2013】376号文进行了公示,我公司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十、矿井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我公司已实现双回路供电符合规定要求,不存在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现象;井下使用阻燃皮带和阻燃电缆;严格按照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使用专用发炮器。
十一、矿井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1/12的。
我公司不存在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的10%现象;矿井核定通风能力为91.09万t/a,不存在超通风能力生产现象。
十二、未按规定提取使用矿井安全费用,导致矿井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我公司严格按照安全费用吨煤30元标准进行了提取,瓦斯防治与一通三防的资金投入达到了安全费用的50%的。不存在瓦斯治理投入不足,不存在矿井出现瓦斯治理工程亏欠导致的重大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