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企业,是指项目分部、分部所属各站队。
第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应当坚持从严治党与自我约束相结合,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与加强企业管理相结合,德治与法治相结合。
第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及企业规章制度,认真执行中央纪委、监察部和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处以及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项目分部领导班子成员,分部所属各施工队班子成员及项目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第二章廉洁自律行为准则
第六条 企业领导人员不准从事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他人合伙经商办企业或投资入股与其所在国有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私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
(二)未经上极批准或本企业领导班子决定,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并领取报酬;
(三)私自进行职务发明专利的对外投资、入股、转让、合作等或利用职权办理相关事宜;
(四)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或将其泄漏、提供给他人或其他企业;
(五)离职、离岗退养或退(离)休后三年内从事下列行为:
1、个人、合伙或以其他企业名义从事或代理与原任职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为交易对象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2、接受与本企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分包单位的聘任;
3、未经返聘,在原任职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分包工程项目;
4、利用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为个人或他人(包括其他企业)经商办企业。
第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不准擅自决定下列事项:
(一)违反企业决策管理程序,在未进行可行性研究、资产评估和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决定企业合并、分立、转让、项目制改造或进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成立新企业等涉及国有资产变动的重大事项;
(二)不进行可行性研究,违反国家资产监管程序和企业规章制度,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委托理财、担保、出让银行授信额度、为他人代开信用证或对本企业进行重大技术改造、引进重要技术和设备、进行新产品开发、生产、转让等重大事项;
(三)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未经批准实行年薪制、股票期权等分配制度,将国有资产或股权作为奖励进行分配,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薪酬、补贴、侵蚀国有资产权益;
(四)违反决策程序,超越权限调拨、使用大额资金;
(五)未经批准或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用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其他的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暗箱操作大宗商品物资、设备采购、劳务使用及固定资产修建事项;
(七)违反组织人事工作规定和公司章程,决定对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任免、聘用、奖励和晋升、员工安置。
第八条 不准损害国家、企业、员工利益,从事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国有资产落户或变相落户至私人名下,或低价出售、低价折股、无偿处置、无偿量化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或徇私舞弊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二)在合资、合作、股份制经营活动中,与他人串通损害国有资本权益或对损害国有资本权益的行为不反对、不制止;
(三)违反规定,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做假帐或设立法定帐册以外的任何帐册;私自分包外包工程;
(四)动用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伙同他人买卖股票;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从事中介活动,收取中介费;
(六)在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将折扣费、中介费、回扣费、佣金等私分或据为已有;
(七)在关联交易和业务活动中,索要和收受关联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贵重物品;
(八)收受或变相直接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及外商、私营企业主所送与的现金、股票、股权、贵重物品、奖金、赞助和各种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或向上级领导干部赠送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九)出国访问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称,出访费用要严格控制在本单位规定标准范围之内。
第九条 不准接受与其有关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及外商、私营企业主的各种奖励和赞助。
第十条 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领导人员配偶、子女在该领导人员管辖权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侵害企业利益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从事《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中组发[2001]10号)第十二条所列的行为。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
第十一条 企业领导人员经批准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职务,兼职单位给予的工资或者其他报酬(含兼职企业送给企业领导人员的股份及红利)应当上交本企业,由企业按奖惩制度处理。
第十二条 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技术成果、非职务发明专利在本企业或下属企业投资、入股、转让时,企业应严格按经济合同程序办理相应手续和制定监管办法,不得损害企业利益。
第十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在经济交往中无法拒受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及奖励和赞助的,应在收受一个月内管理权限交上一级财务部门。项目班子成员上交公司财务部,作为收入进帐,并将登记表报公司纪委装入本人廉政档案,同时在公司党委和纪委备案。
第十四条 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的管理工作,新提升的企业领导人员,结合本细则第六条的有关内容与公司纪委签订在任期间和离职、退(离)休后的从业承诺书。
第十五条 企业建立领导人员职位禁入制度。
(一)受到党纪、政纪撤职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二)受到留党察看、留用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和恢复公职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三)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单位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自该单位破产清算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企业担任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
(四)各站队二年内没有完成上交指标、项目分部竣工没有实现评估指标的班子成员和中层管理人员,视其情况,分清责任,由主观原因造成的,三年内不得在企业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
(五)项目分部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亏损的,班子成员和中层管理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司《资产经营监管办法》作出处理。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五年内不得在企业担任与原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六条 企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每个班子成员都要逐条对照本细则各项规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违反细则的行为,作了深刻检讨并立即纠正;没有违反规定的,也要逐条作出明示;在民主生活会之后,将自己廉洁自律情况书面报上级纪委。领导班子成员中有严重违反细则有关规定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该班子不能评为四好领导班子。
第十七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建立企业领导人员廉政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1、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2、个人收入情况登记表;
3、个人重大事项报告;
4、上交礼品登记情况;
5、廉洁自律民主生活自查和民主测评材料;
6、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7、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8、受奖励情况;
9、群众举报及核实情况等。
项目(单位)、班子成员、项目机关中层管理人员的廉政档案按照管理权限由项目纪委负责管理。项目领导班子成员的廉政档案由公司纪委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向公司劳动人事部申报一次个人收入情况,《个人收入情况登记表》抄报公司纪委装入本人廉政档案。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按公司党委、总公司[1997]21号文件执行。项目(单位)、项目班子成员和项目中层管理人员每年向公司劳动人事部申报一次个人收入情况,《个人收入情况登记表》抄报公司纪委办公室装入本人廉政档案。
第十九条 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细则的情况,列入个人述职和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违反本细则有关条款,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司《员工管理规定》、《资产经营监管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