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及局域网管理规定
计算机及局域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计算机及局域网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更好地发挥计算机及局域网在建设管理和日常办公中的作用,根业主《计算机及局域网管理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项目计算机设备归口综合管理部统一管理,综合管理部内明确一名责任人具体负责计算机设备的管理。本规定中的计算机设备包括计算机主机(台式电脑和笔记本电脑)、显示器、打印机、扫描仪、服务器等设备。
第三条 计算机设备的配置,一般以部室配置1台台式电脑,有特殊工作需要人员经项目主要领导审批可再配置1台手提电脑;打印机,扫描仪、传真机等根据工作需要配置。
第四条 内部人员工作发生变动时,原则上配发的电脑随个人调入新部门,打印机、扫描仪、传真机等计算机设备留在原部门。
第五条 因各种原因离开项目的人员,在办理正式调出或离职手续时,应先行办理有关计算机设备的退还交接。
第二章 计算机设备的购买和验收
第六条 综合管理部根据计算机设备更新报废和各部门实际工作需要提出购买计划,经计划财务部审核会签并报项目领导批准后下达采购计划。
第七条 购买计算机设备必须严格执行设备采购有关规定,每次参与采购人数不得少于2人。
第八条 购买计算机设备坚持先进、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为便于维护和管理,购买时除考虑性价比外,还应选择技术力量雄厚、售后服务好的商家,且尽可能选择同一品牌。
第九条 商家交付计算机设备时,综合管理部责任管理人员和购买部门必须认真验收:开箱检查计算机设备有无碰损或损坏,附件及随机资料(包括随机软件、说明书、保修卡等清单)是否齐全;开机检查计算机设备是否正常运行,系统及软件的安装是否符合工作要求。
第十条 计算机设备验收合格后,综合管理部责任管理人员负责建立固定资产管理档案,并负责将随机资料、 安装的系统及软件进行登记,为每一台计算机设备建立使用、维修档案。
第十一条 新购计算机设备的分配及人员岗位变动后计算机设备的重新分配,由综合管理部提出方案,报项目领导审批后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计算机设备交用户使用时,综合管理部责任管理人员必须将计算机设备配置、安装的系统及软件、使用中的注意事项向使用人进行介绍,并进行操作演示,经使用人检查后签收。
第十三条 计算机设备的安装软件、驱动程序、保修卡等由综合管理部责任管理人统一保管,使用说明书交使用人保管。
第三章 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的应用管理
第十四条 计算机设备应放置在远离太阳直射的位置,注意防水和防尘,使用时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下班时,务必关机切断电源。凡故意破坏或不按操作规程操作造成计算机及网络设备损坏的,由使用人承担维护费或赔偿。
第十五条 外出携带手提电脑应妥善保管,防止被盗;办公室无防盗门的,下班前应将手提电脑锁至柜中。如因保管不善造成计算机设备或配件丢失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额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根据上级要求,综合管理部专门配置一台涉密计算机,供项目及各部门拟写和处理涉密文件资料专用。
第十七条 严格信息上网审查制度,坚持“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任何保密信息不得在网上发布、传输。严格涉密载体的管理,凡存储涉密信息的软盘、光盘及优盘等必须专盘专用,不得上外网操作或插在与外网连接的计算机上,不得明密混存,不得擅自携带外出;严禁将涉密信息、资料存储在手提电脑中;严禁将涉密文件共享或者公开放于网上。
第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在办公电脑上安装游戏及非法软件,也不得擅自删除电脑中的有关程序或软件。
第十九条 为防止数据丢失,各人重要业务数据,应妥善存储在电脑D盘或同时备份在优盘或移动硬盘等介质上。
第二十条 计算机设备不得借与外单位人员使用,也不得私自进行调换。
第四章 计算机设备的保养和维修
第二十一条 综合管理部定期对项目的计算机设备进行保养、检修,服务器、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等每半年一次。检修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填写相应的记录。
第二十二条 部门内部共用的计算机设备,由该部门领导指定专人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分配至个人的,由本人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各部门领导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计算机发生故障需要维修时,使用人必须做好数据的备份工作,防止数据丢失。需要购买配件或必须送外进行维护时,应报综合管理部计算机管理人员批准。
第二十四条 淘汰、报废计算机设备,由使用部门提出意见报综合管理部,经项目领导批准后按规定注销。
第二十五条 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需要更换耗材时,使用部门应先向综合管理部提出更换申请,经批准后由责任管理人员采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