潞安集团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潞安集团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目的
为进一步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集团公司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和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
1.2 定义
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本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附后)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集团内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所属各矿和厂(处)。
3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山西省企业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标准化规范》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号)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149号)
《AQ 1051-2008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GB/T 11651-2008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标准
4 培训教育
各单位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知识的培训教育工作,要把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方面的知识纳入安全培训计划,进一步明确有关规定,提高依法管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自觉性,使广大从业人员能够做到拒绝使用不合格防护品和正确使用防护品。
5 管理部门和职责
各单位应当有相应的管理部门或人员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各项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必须持有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各单位应当明确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
6 安全管理
6.1 规章制度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和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行为。
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工作职责,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环节的管理制度。
各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职业危害防治、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奖惩等制度,应当包括劳动防护用品相关内容。
6.2 经费保障
各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建立经费保障和使用管理制度。集团相关处室要参与各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和经费投入等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6.3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各单位应当在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备案证书》的生产经营单位采购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范围,各单位采购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要有安全标志,并且须经本单位安全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6.4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
各单位应当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潞矿劳安字〔2012〕724号和其它有关行业标准、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或行业标准,也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各单位应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各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6.5 劳动防护用品的日常管理
要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长效机制,落实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及如何配戴等环节的责任制度和管理制度,在购置劳动防护用品时对产品的备案证、生产许可证合格证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把材料纳入安全台账存放备查。
各单位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公司举报电话:5922674。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各单位应当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台帐,呼吸护具类劳动防护用品应定点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检查、定期校验和维护,每次校验后应记录、铅封。
7 监督管理
7.1 查处条款
集团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四)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
(七)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
7.2 监管职责
集团安监局和相关部门监督、协助各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把对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检查作为安全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日常安全监管工作中,对各工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用品要封存、销毁,各级安监部门要监管到位。
各单位安监部门对现场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情况进行逐一检查,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8 考核与奖惩
8.1 考核标准
潞安集团劳动防护监督管理规定,实行百分制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奖罚兑现。
(一)当季考核达95分以上(包含95分)为优秀单位;
(二)当季考核达90分(包含90分)为模范单位;
(三)当季考核不达90分取消考核奖。
8.2奖励标准
安监局、劳资处和供应处每半年组织一次综合考评,奖励标准参照公司安全专项检查标准执行。依据考核结果,经分管领导审批,报公司劳资部门奖励兑现。
8.3处罚标准
各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发不合格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或者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上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解释权归集团公司安监局,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2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