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煤矿打眼工安全生产责任书
为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和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必须狠抓安全管理,提高安全意识,搞好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此安全目标责任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坚持执行一切作业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施工。
二、施工前要检查周围的支架,顶板情况。严格做到“敲帮问顶制度”对失效和缺少的支护应先更换补齐后,方可进行操作施工。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每班开工前及放炮后,必须先检查通风、瓦斯、电气设备、缆线的情况,符合规定方能进行找顶工作,将松动岩石清除掉。井下严禁放“明炮”、“糊炮”。 必须爱护好放炮器,保管好其它放炮用具。井下放炮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运药、装药和放炮。
三、雷管和炸药的存放地点,必须有一定的间隔距离。炸房的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存放。不得私自将火工品外借和倒卖,一经发现,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雷管和炸药必须由一人领取,两人携带(一人带雷管,一人带炸药)。炸药和雷管应分装在不同的坚实的木箱内,木箱必须加锁。严禁将火药装在袋内运送。火药应直接运送到工作地点,不准与上下班人员一起上下井,或在人员集中的地点停留,火药箱必须放在安全地点,不得乱扔乱放。火药在运送过程中,不准敲击、掷滚、摔落和挤压,不得与带电物内(包括化纤物品)接触和摩擦。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准放炮:
1、没有设好警戒;
2、没有检查瓦斯或瓦斯,煤尘超限;
3、机电设备未撤离或未妥善保护;
4、工作面空顶超过规定或支护质量较差;
5、放炮倒棚未恢复;
6、巷道堵塞影响通风;
7、放炮母线不符合规定;
8、有透水或煤尘与瓦斯突出预兆。
五、当班出现瞎炮,必须当班处理完毕。并回收未炸药卷,不得留给下一班处理。
六、放炮员必须严格执行面对面现场交接班。
七、处理瞎炮或残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距瞎炮眼至少300mm处另打一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
2、严禁用镐刨式用压风吹的办法处理。
3、严禁炮眼残底加深。
4、瞎炮未处理完之前,严禁进行与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八、放炮前后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规定的时间检查网络和下达布撒岗命令。
九、按时完成矿领导所安排的工作任务,不得延误工作,如属于没有认真负责而耽误生产造成停产的,由责任人负责停产损失。
十、当班时间出现特殊情况时,自己不能处理时,应立即通知矿值班员,并及时向矿领导汇报具体情况。严禁强行施工,否则,由自己违章作业而造成的后果自负。
十一、严禁酒后下井、带情绪、穿化纤维衣服下井上班。对携带烟火者,严禁入井作业,并向矿领导汇报,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罚。对私自携带矿山物资出井的人员,按矿规进行重罚。
十二、必须严格执行矿级管理人员的规定安排,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十三、执行好井上下现场交接班制度,严格按交接班的规定进行交接班,严禁电话交接班、路途中交接班。
十四、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加强顶板管理,加强安全监督督查工作。
十五、坚持现场安全监督指挥工作,严禁违章操作、冒险蛮干,违章操作所造成的事故由其自行负责。
十六、及时处理安全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我矿的安全生产。
严格执行矿级管理人员的规定安排,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若有违反以上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造成事故者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此责任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釆(掘)队长签章: 年 月 日
责任人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