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井的瓦斯抽采管理,规范瓦斯抽采,有效预防瓦斯事故,根据《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 〔2011〕162号)、《郑州市地方煤矿高瓦斯矿井安全技术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参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安徽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办法》的通知(煤安监司函办〔2011〕28号),特制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井下所有的瓦斯抽采地点。
第三条 矿井应当对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判。在基础条件满足瓦斯先抽后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抽采效果是否达标进行评判。
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应当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并由矿井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主体企业备案。瓦斯抽采达标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第二章 瓦斯抽采基础条件评判细则
第四条 未按《煤矿瓦斯抽采暂行规定》要求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瓦斯抽采系统没有正常、连续运行的,则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一)、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而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 系统或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进行瓦斯抽采的,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1、开采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
2、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工 作面绝对瓦斯出量大于3m3/min。
3、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40m3/min;
4、矿井年产量为1.0Mt~1.5Mt的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0m3/min;
5、矿井年产量0.6Mt~1.0Mt的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大于 25m3/min;
6、矿井年产量0.4Mt~1.0Mt的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大于25m /min;
7、矿井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的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大于15m3/min。
8、虽不符合以上条件,但使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二)、同时具有煤层瓦斯预抽和采空区瓦斯抽采方式的矿井,还应根据需要分别建立高、低负压抽采瓦斯系统。
(三)、瓦斯抽采系统未保证正常、连续的运行,未建立相关措施、 记录的,则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1、保证瓦斯抽采系统正常、连续运行的相关措施
(1)瓦斯抽采泵安装、检修、维护措施;
(2)瓦斯抽采泵停、开泵措施;
(3)管路系统安装、检查、维护措施;
(4)瓦斯抽采泵房安全防火措施等。
2、瓦斯抽采系统的相关记录
(1)瓦斯抽采泵站外来人员登记记录;
(2)瓦斯抽采泵运行、检修、维护记录;
(3)抽采参数测定、检验记录;
(4)瓦斯抽采泵站司机交接班记录;
(5)瓦斯抽采泵停、开泵、汇报记录;
(6)瓦斯抽采泵站系统巡回检查记录;
(7)瓦斯抽采系统检查记录;
第五条 矿井无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达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要求的,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组织编制相应的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矿井生产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应当以预期的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制条件。
(一)、抽采达标规划包括:抽采达标工程(表)、抽采量(表)、 抽采设备设施(表)、资金计划(表),抽采达标范围可规划产量(表)、 采面接替(表)、巷道掘进(表)等。
(二)、年度实施计划包括:年度瓦斯抽采达标的煤层范围及相对应的年度产量安排(表)、采面接替(表)、巷道掘进(表),年度抽采工程(表)、抽采设备设施(表)、施工队伍、抽采时间、抽采量(表)、 抽采指标、资金计划(表)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三)、矿井应当积极试验和考察不同抽采方式和参数条件下的煤层瓦斯抽采规律,根据抽采参数、抽采时间和抽采效果之间的关系,确定矿井合理抽采方式下的抽采超前时间,并结合抽采工程施工周期,安排抽采、掘进、回采三者之间的接替关系。
(四)、煤矿企业对矿井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工程施工、设备设施以及抽采计量、效果等每年应当至少进行一次审查。
第六条 无矿井瓦斯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施工设计,或者不能达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要求的,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一)、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矿井井上(下)条件、煤层赋存、地质 构造、开拓开采部署、瓦斯来源和涌出特点等情况选择先进、适用的瓦斯抽采方法和工艺,设计瓦斯抽采达标的工艺方案,实现瓦斯抽采达标。
矿井确定开拓和开采布局时,应当充分考虑瓦斯抽采达标需要的工程和时间。
煤层群开采的矿井,应当部署抽采采动卸压瓦斯的配套工程。
开采保护层时,必须布置对被保护层进行瓦斯抽采的配套工程, 确保抽采达标,并对开采保护层防突抽采达标进行评价。
在煤层底(顶)板布置专用抽采瓦斯巷道,采用穿层钻孔抽采瓦斯时,其专用抽采瓦斯巷道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巷道的位置、数量应当满足可实现抽采达标的抽采方法的要求;
2、巷道施工应当满足抽采达标所需的抽采时间要求;
3、敷设抽采管路、布置钻场及钻孔的抽采巷道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时,巷道风速不得低于0.5m/s。
(二)、预抽煤层瓦斯的工艺方案应当在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的基础上进行,抽采钻孔控制范围应当满足《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
(三)、卸压瓦斯抽采的工艺方案应当根据邻近煤层瓦斯含量、层间距离与岩性、工作面瓦斯涌出来源分析等进行,采用多种方式实施综合抽采。
(四)、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应当包括为抽采达标服务的各项工程(井巷工程、抽采钻场和钻孔工程、管网工程、监测计量工程、放水除尘排渣等管路管理工程)的布局、工程量、施工设备、主要器材、 进度计划、资金计划、接续关系、有效服务时间、组织管理、安全技 术措施及预期抽瓦斯量和效果等。抽采达标的工艺方案设计应当由煤 矿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主体企业备案。
(五)、采掘工作面进行瓦斯抽采前,必须进行施工设计。施工设计包括抽采钻孔布置图、钻孔参数表(钻孔直径、间距、开孔位置、钻孔方位、倾角、深度等)、施工要求、钻孔(钻场)工程量、施工设备与进度计划、有效抽瓦斯时间、预期效果以及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等。施工设计相关文件应当由煤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七条 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不真实或者不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要求的,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一)、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并应当进行验收,瓦斯抽采工程竣工图及其他竣工验收资料(参数表等)应当由相关责任人签字。
(二)、瓦斯抽采工程竣工资料(图)除应有与设计对应的内容外, 还应包括各工程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异常现象 (如喷孔、顶钻、卡钻等)等内容。
(三)、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当及时封孔、连接抽采,并确保钻孔封孔严实和准确记录钻孔接抽时间。
第八条 没有建立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价体系和瓦斯抽采管理制度或建立但不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要求的,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一)、矿井成立瓦斯抽采和达标评判机构,并配备满足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未按要求配备的判定为不达标
1、建立专业的瓦斯抽采管理机构和负责瓦斯抽采的科、区(队);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2、建立抽采达标评价机构,配备满足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3、瓦斯抽采管理人员、抽采参数测试工、打钻及封孔工应当参加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关资格后上岗。
(二)、建立满足瓦斯抽采和达标评判的相关制度,未按要求建立制度的判定为不达标
1、建立抽采管理和地面抽采、井下排放、抽采统计考核奖惩制度。
2、制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和抽采达标评判实施办法。
3、建立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
4、建立先抽后采例会制度。
第九条 瓦斯抽采泵站能力和备用泵能力、抽采管网能力等达不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要求的,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一)、泵站的装机能力和管网能力应当满足矿井瓦斯抽采期间或在瓦斯抽采设备服务年限内所达到的开采范围的最大抽采量和最大抽阻力的要求,且应有不小于15%的富裕能力。矿井抽采系统的总阻力,必须按管网最大阻力计算,瓦斯抽采系统应不出现正压状态。(按照附录一进行计算判断) 具体参照《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和AQ1027《煤矿瓦斯抽放规范》执行。
(二)、抽采矿井所有运行泵的装机能力不得小于瓦斯抽采达标时应抽采瓦斯量对应工况流量的2倍。
(三)、一个抽采泵站内瓦斯抽采泵及附属设备只有一套工作时,应备用一套;两套或两套以上工作时,应至少备用一套。备用泵能力不得小于运行泵中最大一台单泵的能力.
(四)、预抽瓦斯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13kPa,卸压瓦斯抽采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5kPa。
(五)、瓦斯抽采管网中应当安装足够数量的放水器、除渣装置。
(六)、每个抽采钻孔的接抽管上应留设钻孔抽采负压和瓦斯浓度 (必要时还应观测一氧化碳浓度)的观测孔。
(七)、煤矿应当加强瓦斯抽采现场管理,确保瓦斯抽采系统的正常运转和瓦斯抽采钻孔的效用,钻孔抽采效果不好或者有发火迹象的,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条 瓦斯抽采系统的抽采计量测点不足、计量器具不符合相关计量标准和规范要求或者计量器具使用超过检定有效期,不能进行准确计量的,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瓦斯抽采监控管理应符合附录二的有关要求)
(一)瓦斯抽采矿井应当配备瓦斯抽采监控系统,实时监控管网瓦斯浓度、压力或压差、流量、温度参数及设备的开停状态等。
(二)计量测点布置应当满足瓦斯抽采达标评价的需要,在泵站、主管、干管、支管及需要单独评价的区域分支、钻场等布置测点。
(三)抽采瓦斯计量仪器应当符合相关计量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 缺乏符合标准要求的抽采效果评判用相关测试条件的,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第三章煤矿瓦斯抽采效果评判细则
第十二条、预抽煤层瓦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钻孔有效控制范围应当满足《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布孔均匀程度满足本《细则》的要求;
2、预抽瓦斯效果应当满足如下标准:
a.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开采层的采煤工作面,评价范围内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满足表1规定的,判定采煤工作面评价范围瓦斯抽采效果达标。
表1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析瓦斯量应达到的指标
工作面日产量(t) 可解吸瓦斯量(m 3/t)
≤1000 ≤8
1001~2500 ≤7
2501~4000 ≤6
4001~6000 ≤5.5
6001~8000 ≤5
8001~10000 ≤4.5
>10000 ≤4
b.对于突出煤层,当评价范围内所有测点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压 力或残余瓦斯含量都小于预期的防突效果达标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 且施工测定钻孔时没有喷孔、顶钻或其他动力现象时,则评判为突出 煤层评价范围预抽瓦斯防突效果达标;否则,判定以超标点为圆心、 半径100m范围未达标。预期的防突效果达标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按煤层始突深度处的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取值;没有考察出煤层始突深度处的煤层瓦斯压力或含量时,分别按照0.74MPa、8m3/t取值。
c.对于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突出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只有当瓦 斯预抽防突效果和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指标都满足达标要求时,方可判 定该工作面瓦斯预抽效果达标。
第十三条、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的评判
(一)、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邻近层或围岩的采煤工作面,计算的瓦斯抽采率(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按附录三A5计算)满足表2规定时,其瓦斯抽采效果判定为达标。
表2 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Q(m3/min) 工作面瓦斯抽采率(%)
5≤Q<10 ≥20
10≤Q<20 ≥30
20≤Q<40 ≥40
40≤Q<70 ≥50
70≤Q<100 ≥60
100≤Q ≥70
(二)、采掘工作面同时满足风速不超过4m/s、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 时,判定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达标。
第十四条、矿井瓦斯抽采率的评判
矿井瓦斯抽采率(矿井瓦斯抽采率按附录三A6计算)满足表3规定时,判定矿井瓦斯抽采率达标。
表3 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Q(m3/min) 矿井瓦斯抽采率(%)
Q<20 ≥25
20≤Q<40 ≥35
40≤Q<80 ≥40
80≤Q<160 ≥45
160≤Q<300 ≥50
300≤Q<500 ≥55
500≤Q ≥60
抽采工区
2015.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