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家塔煤矿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矿井延伸、采掘工作面设计时,首先应考虑建立完善、合理的通风系统。
第十三条:改变全矿井、一翼或水平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并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一个采区通风系统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并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
第十四条:矿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测定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第十五条: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变化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可采用串连通风,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一次;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
对于本条规定的串联通风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或瓦斯传感器,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都应符合《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掘进断面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验收,断面必须满足通风和瓦斯治理要求,每月由安质科组织有关部门对掘进巷道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安排生产;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第十八条:严格执行以风定产原则,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掘进工作面使用两台风机同时供风,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批准,严禁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第十九条: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通风部门每月根据矿井需要,下达全矿井风量分配计划,通风队要保证风量分配计划的执行,测风员每旬对矿井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及时填入手册、牌板和记录台帐。通风队应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控制,确保计划供风。
第二十条:矿井通风部门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查仪表,仪表必须定期送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第二十一条: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第二十二条: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采煤工作面开采结束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采空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永久性密闭墙。
第二十三条:控制风流的风门、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合理、可靠,行人、过车风门必须安设连锁装置,风门关闭严密,不漏风。
第二十四条: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其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或主要回风巷中。
第二十五条: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流中。如果硐室深度不超过6m、入口宽度不小于1.5m而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风。
井下个别机电设备硐室可设在回风流中,但此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并必须安装甲烷断电仪。
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第二十六条: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保证正常运转,因检修或其他原因停止运转,备用通风机必须在10分钟内启动;主要通风机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吊闸门、防爆门、观察门四周的间隙,由运转队、通风队组织进行密封处理,使其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5%。
第二十七条: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每季度由机电矿长(机电副总)组织运转队、通风队进行检查一次;主要通风机必须每月由机电物资部组织,通风部门、安质科、运转队参加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二十八条:矿井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由通风队制定停风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九条:矿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反风效果必须符合《规程》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第三十条:通风部门必须要按季绘制矿井通风系统图、防灭火系统图、防尘系统图、监测系统图。并按月及时填图补充。
第三十一条:由总工程师负责,通风部门组织,每旬对“一通三防”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检查的问题及时报通风部门汇总,由安质科督促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