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家塔煤矿矿井瓦斯管理制度汇编
(一)一般规定
第五十条: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第五十三条: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五十四条: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第五十五条: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第五十六条: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第五十七条:矿井因意外停电和检修造成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时,必须制定恢复通风、排放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由瓦斯检查员进行检查,当瓦斯和其它有害气体不超限时,方可恢复工作。
第五十八条: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调度室汇报。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第100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必须事先排放其中积聚的瓦斯。排放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第五十九条:通风队每年应在七、八、九三个月当中任选一个月进行矿井瓦斯、二氧化碳鉴定工作,为瓦斯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二)瓦检员交接班制度
第六十条: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进行交接班。
第六十一条:交接班时,交班人必须向接班人交清所管辖区域内的通风、瓦斯、监测监控和防尘情况,各种设施的完好情况和设备运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已采取的处理方式和是否需要继续处理等情况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第六十二条:交班人员在接班人员未到之前,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第六十三条:瓦检员如当班工作面瓦斯超限或无计划停风等事故未处理完时,必须在工作地点交接班。
第六十四条:交接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现场卡片签名,并对上一班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填写,便于接班人员进行处理,重大问题必须及时汇报通风队和通风调度并在卡片上特别注明,对接班人员交代清楚,做到有据可查。
第六十五条:瓦检员如有特殊情况在指定时间不能进行交接班,必须及时报告通风队,并说明原因,以便通风队及时掌握井下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安排。
第六十六条:通风队要对瓦检员进行定期、不定期查岗,查岗时要检查瓦斯记录牌、手册、巡回检查执行情况、交接班情况,管辖范围内存在问题的处理情况。以及使用光学瓦检器的操作、使用情况,检查瓦斯的方法。
(三)瓦斯巡回检查制度
第六十七条:矿井所有采掘工作面、峒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由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第六十八条:通风队要根据矿井通风系统及检查点划分瓦斯检查区域,确定检查人员,规定巡回路线,检查时间和内容,并制定各区域瓦斯巡回检查图表,每月报通风部门审核、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根据采掘情况及时补充、修改和调整。
第六十九条:井下各采、掘进工作面每班安排一名专职瓦检员检查工作面、进、回风流、局部高冒区域等地点的气体浓度,每班至少检查两次。
第七十条:机电硐室、采空区密闭墙、无人工作区域或工作面及利用全负压通风的煤仓,每班至少检查一次;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电气设备、配电点、机电峒室等每班至少检查两次。
第七十一条:测定瓦斯浓度应在巷道风流上部,测定二氧化碳浓度应在巷道风流的下部。巷道风流划定为:有支架的巷道,距支架和巷底各为50mm的巷道空间内的风流,无支架或用锚喷、锚杆、锚索、砌碹支护的巷道,距巷道顶、帮、底各为200mm的巷道空间风流。
在巷道风流中测定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时应取最大值为测定结果。
第七十二条:瓦斯检查员根据规定的巡回路线、检查时间和内容进行检查,并填写记录;每个检查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检查区域和检查次数。
第七十三条:班中两次检查时间规定:对有人工作的采掘工作面或作业地点第一次检查汇报在接班后的一个半小时内完成;第二次检查汇报在本班到点前一个小时内完成,对其它工作地点的检查,按规定的巡回路线进行,检查时间误差不超过20分钟,每班向通风调度汇报两次。
第七十四条:瓦检员每检查一个地点,都要将检查的时间和结果分别写在牌板和图表上,并记录该区域监测断电传感器显示数值,发现问题及时向通风调度请示汇报,做到图表、牌板、传感器显示、调度台帐“四对口”。
第七十五条:通风队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瓦检员上岗情况进行检查,防止出现空班漏检。
(四)瓦斯超限追究制度
第七十六条:矿井必须坚持瓦斯超限追究制度,瓦斯浓度达到1%-2%(矿总回或一翼回风超过0.75%时),由总工程师组织矿通风部门、安质科进行追查;瓦斯浓度达到3%及以上时,由矿长组织,总工程师、通风部门、安质科参加进行追查。
第七十七条:瓦斯超限,必须按“四不放过”(超限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制定不放过,干部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追查。
第七十八条: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必须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若因措施落实不到位等人为因素造成瓦斯超限事故,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造成瓦斯超限的原因未查明,对责任人未作出处理或无有效防范措施不得恢复生产。
第七十九条:瓦斯超限要及时组织追查,并召开追查分析会,追查分析会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通风部门牵头,安质科等有关部门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当日值班干部及当班现场人员参加。
第八十条: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事故追查程序进行追查,严禁弄虚作假,故意歪曲事故真相,化解、转移责任,否则按隐瞒事故进行处理。
第八十一条:瓦斯超限追查处理结果的报告一式两份,由通风部门、安质科保存备查。
(五)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第八十二条:矿井因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地点因故造成瓦斯积聚的,必须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措施进行排放。
第八十三条:局扇因故停止运转,不论停风时间长短,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停风区内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瓦斯检查工检查瓦斯必须由班组长或安检员配合进行。
当停风区内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且符合《规程》第129条开启局部通风机的条件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时,瓦斯检查工必须请示通风队领导,由通风队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后,就地进行排放瓦斯。
停风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时,瓦斯检查工必须向通风队领导汇报,由通风队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由救护队进行排放。
第八十四条: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出现体积大于0.5m3,浓度达到2%的局部瓦斯积聚时,由瓦斯检查工组织,立即进行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瓦斯积聚要汇报通风队领导,由通风队制定排放瓦斯措施,救护队进行排放。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第八十五条:排放密闭区内瓦斯时,由通风队制定专门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派专人负责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负责排放。
第八十六条:排放瓦斯时,排放风流中瓦斯浓度严禁超过1%;排放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严禁超过1%。在排放瓦斯之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经的区域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警戒。
排放瓦斯必须执行瓦斯排放原则,必须执行先进风后回风,由外向里逐节接风筒、限量进行排放,严禁一风吹。
(六)通风调度管理制度
第八十七条:矿井通风调度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坚守工作岗位,不得脱岗。
第八十八条:按时交接班,交接班内容包括:系统设备运行日志、瓦斯超限处理记录、系统故障登记记录、通风调度日志。交接清上一班的情况和下一班应注意事项,做到心中有数。
第八十九条:工作中,要认真听取当班各点瓦斯检查员及其他人员的汇报,认真做好记录,对瓦斯检查员汇报的问题及时安排处理,对不听调度指挥和不遵守制度的人员和单位有权停止工作,并进行相应处罚,并向通风部门领导汇报。
第九十条:通风调度必须熟悉当班情况,正确指挥,对重大问题必须做好记录,对处理不了的问题应及时汇报通风部门领导或矿值班领导。记录应包括领导的安排处理意见,方法和时间等内容。
第九十一条:通风调度每天8点前将矿井所有采掘工作面和其它工作地点的瓦斯、二氧化碳进行综合,填写在瓦斯日报表上
第九十二条:通风部门值班干部要认真审核瓦斯日报表的内容,在确认无误签字后,报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副总审阅签字,并在批阅意见后,报送相关部门。
第九十三条:矿长、总工程师因故离矿期间必须指定代理人审阅瓦斯日报。
(七)通风仪器的使用、管理、校验制度
第九十四条:仪器使用包括:光学瓦斯检查仪、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仪器发放范围: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瓦斯检查员。
第九十五条:通风队设置瓦斯检查仪器发放室、仪器维修室、保管库房等场所。所有仪器要分类统一编号,集中管理。
第九十六条:通风队负责仪器的收发、充电及维护,在使用仪器装备前,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九十七条:发放人员每班提前30分钟,对使用的仪器进行一次全面详细的完好检查,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电压或电源负压值,不完好或误差超标仪器不得发放,使用人员领取仪器后,要检查仪器完好情况,不合格仪器要立即更换。
第九十八条:仪器维修人员对光学瓦斯检查仪每半个月校验一次,每季度校正一次,对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7天使用标准气样(0.5%、1%、2%)和空气样进行一次调校,并做好记录。同时做好仪器的日常检修工作,保证仪器准确可靠,误差在规定范围以内,仪器上架完好率要保持100%。
第九十九条:所有仪器每年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第一百条:领用仪器的人员,当班领用当班交回,严禁私自调校和拆开仪器。丢失或损坏仪器要照价赔偿。
第一百零一条:标校仪器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类瓦斯标校气样;仪器的备用装置数量不小于20%,并应配备零配件、材料和维修校正用的仪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