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工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员工工伤医疗管理,促进工伤预防,规范员工工伤有关规定,维护工伤员工利益,强化安全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组织机构
工伤管理委员会
主任:矿长金旭军
副主任:罗建松、柯常华、胡泽一、邹志友
成员:扶永忠、王顺余、谢和平、陈松林、张湘波、李德祥、工会主席及安监部、办公室、财务部等。
(1)杜绝工亡事故,杜绝重伤(1-5级)事故,杜绝瓦斯、火灾、煤尘、水害、放炮、跑车事故。
(2)队、班组消灭工伤
第二章 工伤申报与认定第四条 工伤事故发生后,不论伤情轻重,不论用工性质,事故责任单位的跟班队长、当班班组长、现场人员或者受伤者本人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并简单讲明受伤的地点、伤害部位、伤害程度等,汇报内容必须真实,不得虚报、瞒报(包括工作时内突发性疾病),否则根据情节严重与否,最低罚款不低于2000元,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 矿调度室接到工伤事故汇报后,按规定程序立即向有关领导、部门汇报,并认真做好记录,根据报告的地点、伤情,调度、组织抢救并通知事故发生队队长,并根据工伤事故逐级报告安监部、值班矿领导或矿领导。
第六条 安监部相关人员在接到调度员井下员工受伤电话后,必须马上赶到调度室了解伤员伤情,并立即通知矿工伤管理专干派车送医院进行救治。
第七条 工伤管理专干接到工伤电话后,无特殊情况必须在10分钟内赶到矿调度室待命。
第八条 受伤员工经安监部与工伤管理专干初查后,根据伤情再送协议医院检查,诊断、定性治疗,并将初诊材料及时反馈给安监部。办公室须建立员工工伤档案。
第九条 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是指在合理时间和必经路线受到机动车(致其伤害的机动车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范围)伤害的,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申报认定工伤,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认定为工伤:
(1)员工酒后驾驶机动车、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没有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2)员工在矿有集体宿舍,回家休假或探亲以及因私离开矿,受到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的。(3)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条例伤亡的。
(4)醉酒导致伤亡的。
(5)自残或者自杀的。
(6)受伤当班下班前未向矿调度室报告登记的。
(7)受伤当班报告,但找不到有力证据的。
第三章 工伤治疗 第十条 员工因工负伤到医院后,由医院对伤者进行检查、定性。定性结果由伤者或其直系亲属签字存入工伤管理医疗档案备查。 第十一条 员工因工负伤医疗时,应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就近医院(工伤协议医院)进行治疗。 第十二条 根据员工伤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就近医院(工伤协议医院)不能治疗,需转往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就医,保险办必须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方可,特殊情况或危急病人除外。 第十三条 工伤员工在医疗期间,必须自觉遵守医院的医疗制度,听从医院的指挥,不得强行要求医院开处与受伤无关的其它药品,不得随意拔针、弃药,不得挂床住院,冒名顶替,不得小伤大养,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工伤治疗
(1)受伤人员,由矿派送指定的医院救治,事故单位必须派人护送,护送车辆由矿统一安排。
(2)矿安监部根据伤者受伤情况开具工伤证明材料,安排伤员去医院进行治疗。
(3)受伤人员原则上由队或班组及时派人员随矿相关人员护送到医院检查和治疗,受伤人员私自检查和治疗的费用自行负责。
第十五条 旧伤复发重新住院就医手续的审批
因旧伤复发需住院就医的,需携带权威机构开具的旧伤复发需住院证明,个人住院治疗申请书、医院医保科出具的入院治疗证明、“工伤认定书”复印件、“工伤鉴定书”复印件及医院入院申请,到矿相关部门填写“旧伤复发就医申请表”,由矿相关部门、主管领导签字上报审批。未经矿相关部门、主管领导签字批准,擅自住院就医的,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
第四章责任
第十六条 工伤经矿领导组织安监部门及当班人员分析得出结论,确认因“自伤”或因个人“三违”造成的工伤,工伤本人承担矿垫付医疗费用的10%另罚1000元,其费用从个人工资中扣除;属于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造成他人受伤的,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其承担矿垫付医疗费用的10%另罚2000元,其费用从个人工资中扣除,,矿所垫付的部分医疗费用由工伤管理相关人员落实到位;软组织严重损伤但未上报的工伤,视情节严重与否划分责任处理。
第十七条 假冒工伤、工伤弄虚作假,为他人提供虚假意见,虚假诊断证明,分别给予100至2000元的罚款或者辞退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政法部门处理。第十八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没收非法所得,赔偿损失,并处100至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合同并移交政法机关处理。
(1)弄虚作假,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2)强行要求医务人员开处与受伤无关药品的,或与医务人员联合作弊的。(3)向单位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4)随意拔针、弃药的。(5)挂床住院的。(6)借名为他人开药品的。
(7)故意装伤,人为轻伤装重伤,妄图蒙混上工伤等级的。 第十九条 工伤管理层处罚措施,暂时参照2014年安全考核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原矿工伤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东 李 煤 矿
2014-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