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带班矿领导及瓦检员班中汇报制度
为及时反馈和解决井下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强化对井下安全生产工作和隐患处理的调度指挥工作,同时督促带班矿领导及瓦检员认真履职,使井下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得到及时的协调解决,特制订本制度。
1、带班矿领导每班检查汇报不少于2次,汇报的内容包括:
⑴井下各作业地点的生产进度情况;
⑵井下各作业地点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⑶井下各作业地点的特员配备及履职情况;
⑷井下各作业地点落实《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情况;主要指安全管理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
⑸井下各生产环节是否协调、畅通。
2、瓦检员每班汇报不少于4次。汇报内容包括:
⑴瓦斯、二氧化碳检查数据;
⑵管辖范围内的监控线路及探头是否运行正常;
⑶当出现瓦斯涌出异常甚至超限时,必须汇报人员撤离情况和瓦斯异常或超限原因;
⑷当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时,必须汇报故障原因和处理意见。
3、汇报要求
⑴带班领导发现紧及情况时,当即汇报,一般性问题或安全生产工作正常时,可待巡检结束后集中汇报。
⑵瓦检员汇报的瓦斯及二氧化碳数据必须与手册和现场管理牌板相一致;当出现瓦斯涌出异常或超限时,必须先组织撤人后汇报。
4、汇报记录及处理程序
⑴带班矿领导汇报由调度室负责记录和整理,并负责对一般性问题进行协调和安排处理,对于重大问题,必须及时报告分管以上领导处理。
⑵瓦检员汇报情况由监控室负责记录和整理,对于检查数据汇报,必须认真与瓦检员和监控数据进行核对比较,发现问题时,必须及时向分管科室及矿领导汇报。
⑶分管科室及分管矿领导接到重大安全隐患情况后,必须立即组织相关人员查明原因、进行处理,严禁工作拖拉,贻误处理时机,影响安全隐患或问题的解决。
5、罚则
⑴出现未按要求次数汇报的,每少一次,处罚100元;
⑵汇报情况不清、或汇报不及时的,每次处罚100~500元。
⑶经检查发现记录情况不全或未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重大隐患情况的,一次处罚200元。
为认真查清各类事故原因,并在查清事故原因的基础上,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并制定落实有针对性防范措施,杜绝同类或其它事故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1、井上、井下生产系统各环节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按国家规定,必须在一小时内,将事故伤亡人数、事故经过查清并记录后,及时向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
2、凡发生安全事故,包括非伤亡事故,无论事故大小、也无论是井下还是地面,都必须按照事故分析的“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杜绝认识不到位,放弃对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3、事故调查、分析与处理的组织:一般轻微事故,由安全科组织,技术科、通风科、办公室及事故区队、班组人员参加;较大事故由分管领导组织,安全科、技术科、通风科、办公室及事故区队及班组人员参加;重大事故,由矿长进行组织,矿领导、安全科、技术科、通风科、办公室、事故涉及的其它管理部门和各区队及事故班组人员参加。
4、事故调查与分析处理程序
⑴事故发生后,组织事故分析的人员要首先开展调查工作,及时弄清事故经过及现场情况,其中,轻微事故的调查,可采取集体调查方式进行,较大以上事故,必须分别对现场人员逐个进行调查,并有现场勘查记录。
⑵事故调查结束后,要立即召开会议进行事故分析,并通过事故分析会,进一步弄清事故原因、落实事故责任和制定落实防范措施。
⑶事故调查分析结束后,要形成事故调查、分析与处理报告,报矿领导班子会议审核批准,然后落实处理措施并建档备案。
5、事故调查分析与处理,必须严格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及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教训未深刻吸取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严肃处理及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安全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严禁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走过场,丢失严肃性。
6、事故调查分析与处理结束后,要将调查分析与处理报告在矿各施工队中进行通报,对全体职工进行警示教育。事故报告由安全科和涉及的其它管理部门和各区队及事故班组人员进行存档,以备查阅,存档时间为永久。
7、经检查发现事故调查分析与处理开展不认真,导致事故原因不清、事故责任不明、措施不落实和未对职工开展事故警示教育的,对组织者处罚200元,对事故区队及相关责任人加处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