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地质管理标准
1.目的
1.1为加强本矿矿山水文地质管理工作,使矿山水文地质管理更加准确化、标准化,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2.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2.1本标准规定了矿山水文地质工作的原则和要求等内容。
2.2本标准适用于规范管理本矿矿山水文地质管理工作,是检查与考核矿山水文地质管理工作的依据之一。
3引用文件
3.2《矿井地质规程》
3.3《煤矿防治水规定》
3.4《矿井水文地质管理办法》
3.5太原煤气化集团公司出台的《地质测量规程汇编》
3.6太原煤气化集团公司出台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3.7太原煤气化集团公司出台的《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炭生产技术管理标准(试行)》
3.9太原煤气化集团公司出台的《地质测量规程汇编》
3.10太原煤气化集团公司出台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4.术语与定义
4.1含水层 储有地下水的透水层。凡透水性能好空隙大的岩石以及卵石、粗沙、疏松的沉积物、富有裂隙的岩石,岩溶发育的岩石均可为含水层。
4.2矿井涌水量 单位时间内流入矿井的水量。
4.3钻孔 根据地质或工程要求钻成的柱状圆孔。
4.4风化带 煤的风化指煤的物理和化学性质都发生变化,可根据煤的宏观特征(如颜色、光泽、结构、构造、硬度等物理性质或煤层厚度变化等)来确定风化带。
4.5透水 矿山地下开采、隧道开挖过程中,意外水源造成的伤害事故。
5.组织机构
领导组组长:黄跃明 冯俊明
副 组 长:周金祥 王银才 刘四平 丁震中
李贵生 米崇林 王世光 张应树
成 员:周才顺 朱月基 贾润福 刘海玉
米崇亮 王安宇 吴勇生 武慧栋
雷泽龙 李全生 张 林 郝建彪
郭建宏 闫五成 赵沛江
成 员 单 位:地质测量部 生产技术部 通风区 调度室 安监处 机电部 供应部 人力资源部 企划部 保卫部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质测量部,办公室主任周才顺,办公室电话:5179141
6.职责
6.1 矿长: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6.2 总工: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6.3 地质测量部部长:对矿山水文地质管理工作面全面负责。确保矿生产的正常进行。
6.4 地质测量部副部长:负责协助部长做好矿山水文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组织建立健全的矿山水文地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布置落实有关矿山水文地质管理的文件和会议精神。
6.5 地质测量部水文地质技术员:负责水文地质原始数据的保管、记录整理以及各种说明书、通知单的编制、发放工作。
7.管理内容与要求
7.1防治水技术管理
7.1.1 年度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必须有专门的矿井排水系统图,主要水害地点及有关数据、标明矿井排水线路。文字中对可能出现的重点水患情况进行阐述,要有应急预案和避灾路线,并提出预防及处理意见。
7.1.2 建立健全井上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
7.1.2.1对影响矿井开采的主要含水层水位和井下涌水量变化进行动态观测.
7.1.2.2 建立各含水层水位观测孔和井下测水站。
7.1.2.3 对主要含水层建立水位观测孔,每月定期对含水层水位和矿井涌水量进行观测,及时掌握含水层水位和井下涌水量变化情况,为矿井防治水工作积累资料。
7.1.2.4对工作面及其附近的钻孔,要核实其封闭情况,分析封孔质量。
7.1.2.5对封闭不良钻孔要预先处理或在生产中采取措施,措施要作到手续齐全。
7.1.3 带压开采的工作面,底板受构造破坏时,突水系数不大于底板受构造破坏块段突水系数一般不大于0.06MPa/m,正常块段不大于0.1MPa/m。超过允许值时,必须投入进行疏降水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防治水措施。
7.1.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留设防水煤柱。
(一)煤层露头风化带;
(二)在地表水体、含水冲积层下和水淹区邻近地带;
(三)与富水性强的含水层间存在水力联系的断层、裂隙带或者强导水断层接触的煤层;
(四)有大量积水的老窑和采空区;
(五)导水、充水的陷落柱、岩溶洞穴或地下暗河;
(六)分区隔离开采边界;
(七)受保护的观测孔、注浆孔和电缆孔等。
7.1.4.1 矿井留设的各类煤柱要有审批;
7.1.4.2新留设或更改的煤柱要有设计、有审批。
7.1.4.3相邻矿井分界处,必须留设矿井边界煤柱,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用垂直留设法,但总宽度不得小于40m。
7.1.4.4矿井留设的各类煤柱,一旦经过审批,不得随意改动。
7.2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7.2.1 依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的要求,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矿井水文地质调查、勘探和观测工作,查明矿井的各种充水因素,分析地下水的规律,为防治水提供技术依据。
7.2.2 补充水文地质勘探设计,要根据补充勘探的目的和任务,对本次勘探工程的总体布置、单项工程、技术路线、技术参数、原始资料处理、提交的成果资料等都有具体的要求。
7.2.2.1按照不同的补充勘探工程和不同的勘探方法,对资料获取和图件资料要有具体要求.
7.2.2.2最终提交的补充勘探报告必须满足矿井防治水设计的需要。
7.2.3 放水试验要有经过审批的放水试验设计,特别要进行正常和最大水量预计,实现空流量放水,确保放水试验的安全。
7.2.3.1放水试验过程中,要按照设计的技术参数,所获得的野外现场资料的水位、水量、时间间隔等,要满足数值计算要求。
7.2.3.2提交的成果资料,除了对含水层水的补给、径流、排泄等水文地质条件定性评价外,对含水层的渗透系数、单位涌水量、水位、补给水量、疏放水量、预计水位降幅、有效隔水层厚度、突水系数等进行定量评价。
7.2.3.3除了提交放水试验的原始资料外,还应提交完整的文字报告以及试验工程布置、地下水流场、补给关系、数值计算成果等方面的图纸资料。
7.2.4 矿井水文物探,可采用直流电法、瞬变电磁法、地震勘探等多种方法,对地质构造、富水区域进行物理探查。
7.2.4.1主要是在井下,利用先有巷道或采掘工作面巷道,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含水层、断层陷落柱等赋水性进行勘探,划分富水区域,以便有针对性地布置探放水工程,进行井下探放水工作,消除矿井的水害威胁。
7.2.4.2提交物探成果资料的文字报告和富水区域平面划分图等。
7.2.6 奥陶系灰岩含水层等补充水文勘探工作。
7.2.6.1目的是查明其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和连通性,掌握其富水规律和相关的水文地质参数。
7.2.6.2可采用钻探、物探、放水试验、脉冲干扰试验、水化学研究等多种方法和手段,进行综合水文地质勘探。
7.2.7 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要在充分研究本井田水文地质资料和进行外部调研的基础上,从技术可行和经济合理上论证受奥灰水威胁的煤层安全开采的可行性,并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
7.2.7.1在可行的情况下,提出合适本井田的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方法,再进行详细的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程设计。
7.3矿井水文地质日常工作
7.3.1 水文地质技术人员应经常深入井下,认真收集第一手资料,详细记录井下揭露的水文地质情况。
7.3.2 日常工作必须配备矿井用水量观测、井下水文地质描述、地面长观孔水位、降雨量等专用记录本。要求页码齐全、记录清楚、保存完整。
7.3.3 矿井必须根据矿井水文、水害特征编制矿井防治水预案。
7.3.4 水情水害预报应包括周分析、月预报、季预报、年预报。年、季、月底总结,并按规定装订成册。
7.3.5 水害预报,图表相符,内容齐全,描述准确,定性,定量,措施有针对性,签字齐全。
7.3.6 若当月生产计划变更,存在水害隐患,要提前5~6天发出水害通知单。
7.3.7 预报结果应保证煤矿正常生产,不会出现因预报错误而造成透水事故的现象。
8.检查与考核
本管理工作有地质测量部进行检查与考核
9.报告和记录
9.1 水情水害预报、水害通知单由地质测量部发放,接收单位签字留底,地质测量部保存。
10.附注
10.1本管理标准由地质测量部负责人周才顺编写。
10.2本管理标准由分管矿领导周金祥负责组织会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