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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李煤矿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实施方案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5-03-26 21:07 来源:煤矿安全网

煤矿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促进我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2013年安全年。经矿领导安全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2013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排如下:

一、组织领导

矿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金旭军

副组长:罗建松、王顺余、柯常华、邹志友、谢和平、扶永忠、曹义山、陈松林

成 员:各单位、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安监部,负责处理办公室日常事务。

二、指导思想

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法律法规,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安全核心理念,以“一通三防”工作为重点,加强顶板管理和机电、运输管理及防治水管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实现安全生产。

三、奋斗目标

1、矿井无重伤以上事故和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

2、矿井无瓦斯超限作业现象,力争实现瓦斯零超限;

3、矿井轻伤事故控制在1.0人/万吨以下;

4、矿井“三种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作业人员)”的培训和员工培训合格率达100%;

四、具体措施

安全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系统工程。全矿上下要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始终坚持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一通三防”管理、安全监察管理、应急管理等工作结合起来,消除隐患存在,严防事故发生。

1、矿领导班子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总经理对本矿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全面责任,各分管副矿长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负责;各基层单位正职对本单位的隐患排查和整改落实工作负全面责任。

2、矿安监部对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和查处的职责,对隐患排查不力,整改效果差的单位给予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

3、矿积极组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全矿性安全隐患大排查(每月不少于3次),每旬定期召开一次由总经理主持的安全办公会议。

4、安全隐患来源依据:

(1)、上级各类安全检查;

(2)、公司领导及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井检查;

(3)、不定期的隐患排查;

(4)、井下从业人员反映的安全隐患;

5、对检查出来的一般安全隐患,由安监部门按矿研究的整改意见统一下达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单位整改负责人要按矿整改意见落实整改,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

6、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调度部(调度员)、安监部必须立即向矿相关领导或总经理报告,并由矿长或总经理在24小时内按照“五个到位”(措施、资金、期限、责任人、预案)的要求,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和采取有效安全技术措施;各业务部室对分管业务范围内重大隐患的整改落实,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隐患按期整改, 同时矿要向集团公司及板桥安监站汇报相关材料。

7、所有隐患都要按照“五闭合”管理原则,逐级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整改实效。

8、对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制订整改方案报批,进行整改。

9、对一般隐患要将隐患内容、处罚对象、处罚结果并限期整改的时间,在隐患公示栏予以公示。

10、安监部对所有的安全隐患要建立登记台怅或电子档,并确定专人管理,确保隐患归档及时、不遗漏。并对入档的隐患要及时跟踪消号、注明落实人和整改时间,做到隐患消号闭合管理,对消号的隐患、安监部要确立专人核查,核查人在核查确认后,在登记台帐上签字。

11、基层单位要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工作质量的管理,严格按标准作业,对因行为不规范而滋生的安全隐患,根椐隐患的性质给予罚款100至1000元。

12、对迟报、瞒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按规定限期整改隐患或不落实整改措施、不执行上级煤炭监管部门和集团公司停产整顿指令而擅自组织生产的,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与直接责任人罚款100至2000元。

13、对无法按期整改到位的安全隐患的整改单位,必须及时向安监部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制定措施和期限,经矿同意,方可延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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