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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若干问题的探讨与思考

一通三防 2015-03-28 0
软件名称: 关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若干问题的探讨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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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时间: 2015-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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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


若干问题的探讨与思考


沈春明 1 , 2, 林柏泉 1 , 2, 朱传杰 1 , 2, 赵延旭 1 , 2, 高丰宁 1 , 2


(1 . 中国矿业大学 煤炭资源与安全开采国家重点实验室 , 江苏 徐州 221008;


2. 中国矿业大学 安全工程学院, 江苏 徐州 221008)


摘 要: 为了提高矿井煤与瓦斯突出鉴定的规范性, 促进鉴定体系的完善, 针对矿井煤与瓦斯突


出鉴定的现状, 分别从煤炭政策与监管机制 、 煤矿自身短期效益 、 鉴定规范的完善以及鉴定机构


的责任与义务等方面分析和探讨了矿井煤与 瓦斯突出鉴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并结合当前我国


煤矿安全问题进行思考, 提出强化鉴定监管体制 , 加强安全培训指导等合理化建议, 研究结果对


矿井煤与瓦斯突出鉴定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


关键词: 煤与瓦斯突出 ; 鉴定规范; 煤矿安全


中图分类号: TD713 文献标志码: B 文章编号: 1003 - 496X(2011 ) 03 - 0105 - 04


基金项目 :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资助项目 (2006BAK03 B0403 ) ; 国家自


然科学基金重点资助项目 (50534090) ; 煤炭资源与安全开采国家重


点实验室自主研究课题资金资助项目 ( SKLCRSM08x03 )


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在采掘过程中 , 在很短时


间内 , 从煤壁内部向采掘工作空间突然喷出煤( 岩)


和瓦斯的现象, 它是一种伴有声响和猛烈力能效应


的动力现象, 能摧毁井巷设施 、 破坏矿井通风系统,


使井巷充满瓦斯和煤 ( 岩) 抛出物, 能造成人员窒


息 、 煤流埋人, 甚至可能引发瓦斯爆炸与火灾事故,


导致生产中断等, 因此它是煤矿最严重的灾害之



〔 1〕


。 近些年来, 国家对于煤矿瓦斯灾害 十分重


视, 对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规范化管理提出了更高


的要求; 为了有效遏制煤与瓦斯突出灾害性事故的


发生, 降低事故的发生率, 需要在管理、 技术、 设备等


方面对具有或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按照《煤矿


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的要求严格


化、 规范化。 因此, 准确真实地对矿井或煤层的煤与


瓦斯突出进行鉴定显得十分重要。


1 问题提出


随着煤矿开采深度增加, 煤层瓦斯压力大、 瓦斯


含量高, 煤质松软, 煤层透气性低, 煤层瓦斯不易在


采前抽采, 但在采掘过程中瓦斯放散量大、 放散速度


快, 再加上开采煤层地质条件复杂, 煤与瓦斯突出灾


害日趋严重〔 2〕 , 2000 年 7 月 - 2009 年 5 月期间我国


共发生煤与瓦斯突出 事故 248 起, 遇难 1 395 人, 其


中 1 次死亡 10 人以上的突出事故共发生 38 起, 死


亡 579 人。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06 年 11 月发布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 》( AQ1024 - 2006 ) ,


已于 2006 年 12 月 1 日正式实施了。 作为强制性行


业标准, 规定了突出矿井和突出煤层的鉴定方法、 审


批程序和鉴定报告内容等, 进一步规范了突出矿井


或突出煤层的鉴定行为和程序〔 3〕 。 在该标准实行


的 3 a 中 , 推动了全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煤层的


鉴定及有效管理, 为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


起到了积极的效果; 但是, 正如《解读 < 煤与瓦斯突


出矿井鉴定规范 > 》 中所述,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


定工作绝不仅是鉴定机构的工作, 该标准也不仅是


规范鉴定机构的鉴定行为 , 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的煤


炭企业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其中同样扮演着重要


的角色”〔 4〕 , 影响科学、 公平、 公正地对矿井或煤层


煤与瓦斯突出鉴定的因素很多。


中国煤炭形势复杂, 从安全投入的角度看, 存在


着安全投入强度低, 安全投入结构不合理及安全投


入制度( 政策) 缺失等问题〔 5〕 ; 从法规、 监督制度上


看, 存在监督执法不到位, 执法不公等问题; 从管理


角度看, 存在管理混乱, 布置不合理, 防治措施不到


位等问题〔 6〕 ; 从产业结构看, 存在超量开采, 乡镇私


人煤矿混乱等问题, 这些都给矿井的煤与瓦斯突出


鉴定工作增加了难度。 因此, 为了更能适应我国煤


矿的复杂形势, 更加科学、 合理、 公正地落实矿井煤


与瓦斯突出鉴定工作, 我们需要从鉴定规范、 监管机


分析· 探讨 (2011 - 03) · 105·


构 、 鉴定机构以及委托鉴定的煤矿等方面思考分析,


探讨影响鉴定的因素, 寻找更为合理, 更为行之有效


地措施体系, 提出建设性意见 。


2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问题的分析与探讨


2. 1 煤炭政策及行业监管机制的限制


我国煤炭产业的整体情况和煤炭企业的经营状


况, 是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受诸多因素影响和制约


而形成的, 有其自身的弊端, 要改变非一朝一昔之


事; 另外, 国家 、 地方政府 、 煤矿企业三级安全投入保


障机制不能得到有效协调, 国家对煤矿的税制不够


完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7〕 , 这些都给煤矿企业带来


了沉重的负担, 煤矿企业的欺瞒、 隐报隐患时有发


生。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


建立与逐步完善, 煤炭市场价格放开, 煤矿成为自主


经营、 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 煤矿片面追求经济效益


而对安全投入重视不够〔 5〕 。 企业最终目的是获利,


企业主要考虑产品的价格、 成本、 产销量等直接影响


利润形成的主要因素, 而对于同样影响利益的安全


性, 即造成人员伤亡、 健康损害、 财产损失的可能性,


则重视不够〔 6〕 。 由于矿井及煤层的煤与瓦斯突出


危险性鉴定是项只投入没有产出的安全工作, 另外,


一旦被鉴定煤层为煤与瓦斯突出煤层, 则按照《防


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和《煤矿安全规程》 的规定,


所鉴定的矿井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8〕 , 煤矿需要在


管理、 安全投入( 设备、 人力、 措施) 等各方面增加繁


重的投入, 将影响煤矿的产煤量和经济效益; 更重要


的是一旦鉴定矿井被戴上突出矿井的帽子便很难摘


掉, 给煤矿带来的压力可想而知。 因此, 面对国内煤


炭的政策形势和矿井煤与瓦斯突出鉴定的特点, 如


果国家没有政策性要求或者煤矿没有发生煤与瓦斯


突出恶性事故, 煤矿企业通常情况不会主动做突出


矿井鉴定工作, 进而就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所


面临的大环境可想而知。


在煤矿安全监管方面, 各级安全监管机构的健


全, 高素质监管人员的配备, 扎实的工作, 严格的执


法等这些方面需要投入和重视的还很多。 如为了提


高煤矿安全管理、 减少安全事故, 我国有些地方煤监


机构会定期组织地方各煤矿进行安全培训 , 对象主


要为煤矿重要管理责任人; 但是, 有些煤监机构玩忽


职守, 不能切实将培训工作落实到位, 相反还掺杂演


化出很多腐败现象, 给煤矿监管带来极为不利的影


响, 无法真正做到有章可循、 有法必依、 依法治矿, 使


煤矿企业生产无法始终处于良好的安全运行状态。


煤炭行业监管机制的限制, 给矿井煤与瓦斯突出危


险性鉴定带来很大的难度, 尤其是对于地方小煤矿,


其存在的问题更为复杂。


2. 2 煤矿短期效益 急功近利性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煤矿企业具有自主经营权,


政府对煤矿企业的经营管理干预少, 这使得重经济


利益忽视安全生产的决策取向更容易实现。 煤矿企


业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根本目标, 使得一些管理者


目光短浅, 思想狭隘, 只注重眼前利益、 短期利益、 局


部利益, 而不关注长远利益、 整体利益。 把安全生产


放到一边, 任意兼并、 撤销安全机构, 削减安全人员 ,


安全投入被任意压缩、 削减。 对于国有大型煤矿, 由


于体制健全, 管理相对完善, 安全投入到位, 对矿井


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工作基本能按照鉴定规范


的要求执行; 对于小型煤矿, 存在着机械化程度不


高, 生产效率低下, 职工整体素质偏低, 劳动密集等


特点, 煤矿业主及主管人员素质欠缺, 对于煤矿相关


知识与规范文件不熟, 并且由于矿井煤与瓦斯突出


危险性鉴定的结果对煤矿的影响较大, 使得小煤矿


存在着严重的不配合, 乱操作, 不规范等急功近利行


为, 在现场工作施展方面, 给鉴定单位科学、 公平、 公


正的开展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工作带来了相当


大的难度。


2. 3 鉴定规范的不完善性


现行 的 《煤 与 瓦 斯 突 出 矿 井 鉴 定 规 范 》


( AQ1024 - 2006) 是由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


进行起草, 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06 年 11 月发布。


作为强制性行业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突出矿井和煤


层的鉴定方法、 审批程序和鉴定报告内容等, 进一步


规范了突出矿井或突出煤层的鉴定行为和程序。 与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 MT637 - 1996 相比,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 》( AQ1024 - 2006) 在


诸多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提高了标准的科学性、


准确性、 可操作性、 完整性和规范性〔 4〕 。 另外, 该标


准还对岩石与二氧化碳突出、 煤与二氧化碳等突出


现象的鉴定给出了鉴定的程序和方法, 目的是对我


国存在的个别岩石与二氧化碳( 瓦斯) 突出矿井进


行鉴定时有规范可循〔 3〕 。 作为一种规范标准固然


有其适应的范围, 有自身的优点也会有自身的不足,


对于我国复杂的煤炭产业结构和区域性差异, 其也


不能够完全适用 , 而在现场的实际应用中进行检验


又是最好的证明。 作为强制性规范, 贯彻执行是每


一个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单位必须遵守的, 但鉴


定规范的完善对于更科学的落实规范同样具有一种


· 106· ( 第 42 卷第 3 期) 分析· 探讨


推动作用 。


例如: 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的煤洞坡煤矿, 现


今矿井设计生产能力 9 万 t /a, 其矿区坐落在原水城


县汪家寨煤矿的老矿区内 , 汪家寨煤矿是 20 世纪


80 年代六盘水市国有矿井, 矿区属于煤与瓦斯高突


区, 所采的主采煤层均为煤与瓦斯突出煤层, 并发生


过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 而煤洞坡煤矿为私人小煤


矿, 所采的煤资源为原汪家寨煤矿当年没有开采的


小部分片区的薄煤层, 该矿深部区域资源已经采完,


现采煤层为浅部未开采的薄, 根据当地部门文件要


求, 该矿井需进行矿井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 按


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 》( AQ1024 - 2006)


的标准该鉴定区域之前为煤与瓦斯突出矿区, 应作


为突出矿井进行管理; 但由于其采煤区域均为浅部


薄煤层, 主煤层已经采完, 赋存瓦斯基本释放, 依据


实际情况, 该矿不存在煤与瓦斯突出的危险性, 因此


在对该矿的鉴定上就出现了矛盾, 实际情况与鉴定


规范的相互不可协调 。 又如: 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


县的钟山五矿, 该矿所要鉴定的煤层在鉴定范围内


小断层发育, 按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 规范 》


( AQ1024 - 2006) 的要求应现场测定煤层瓦斯压力


地点避开断层区域, 但在整个鉴定水平的矿区内无


法找到满足鉴定要求的现场测压点, 那么该矿是不


是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就不可做了 ? 按照当地


管理部门的文件要求, 在规定的时间内完不成矿井


的煤与瓦斯突出鉴定工作, 该矿就要被关闭 。 根据


现场的实际情况, 对现行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


定规范 》( AQ1024 - 2006) 再次进行完善, 对于矿井


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将有很大的实际意义 。


2. 4 鉴定机构的责任及义务


目前具有矿井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机构只有


中国矿业大学( 徐州 ) 、 中国矿业大学( 北京) 、 煤炭


科学研究总院重庆研究院 、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


研究院 、 河南理工大学 5 家科研 、 高校单位, 资质鉴


定单位有权对受委托鉴定的矿井定鉴定结论, 并对


鉴定结果负责 。 鉴定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直接关系


到煤矿的切身 利害关系, 煤矿对于资质单位的结论


会特别关注, 甚至煤矿单位为了达到自身目的, 采取


不正当的方式 。 因此, 严格按照《煤与瓦斯突出矿


井鉴定规范》( AQ1024 - 2006) , 实事求是根据测试


参数结果, 公正的作出鉴定结论不仅是每一个具有


鉴定资质单位的责任, 更是一种职业道德 。 由于各


方面的原因, 为了防止资质鉴定单位的行为在煤与


瓦斯突出鉴定过程中出现问题, 给鉴定的科学性 、 公


平性 、 公正性带来了消极的影响 。 为了避免资质单


位在鉴定中徇私舞弊, 影响煤与瓦斯鉴定工作, 国家


相关机构先后出台了各项文件, 对于资质单位的义


务进行强化, 并采用多种方式加强对资质单位的监


督, 规范了整个鉴定过程, 切断了煤矿单位与资质单


位间不良的行为链 。 矿井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


资质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的公正的履行, 对于鉴定的


影响十分重大 。


3 对于矿井煤与瓦斯突出鉴定的思考


为了强化煤矿安全化管理, 做到预防为主, 国家


对于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的矿井采取了更为严


格的措施, 在最新颁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


中对于矿井或煤层的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做了


进一步要求和细化, 这也体现了国家对于防治煤与


瓦斯突出工作的重视 。 在矿井煤与瓦斯突出鉴定


中 , 与之密切相关的主体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 鉴定


机构 、 委托鉴定的煤矿, 而将 3 者联系在一起的是国


家政策和规范要求, 这也是各项工作开展的前提 。


在这样的前提下,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手握法律 、 强制


力的权利对不符合要求的煤矿提出整改要求, 煤矿


再依照安监部门的要求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对


矿井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 进而鉴定机构


根据规范的要求对委托煤矿进行鉴定, 并提交具有


一定法律责任的鉴定报告, 最后由煤矿将鉴定报告


向安监部门进行申请 、 备案 。


整个过程中 , 鉴定机构的困难很大, 角色尴尬 。


鉴定机构在接受煤矿的委托后需要进行一系列工


作, 其中包括现场相关参数的测定重要环节, 委托鉴


定的煤矿时常出现以影响工作进度 、 不利于煤矿工


作安排等借口 不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进行配合, 给


鉴定工作带来困难, 作为鉴定机构虽然规范中赋予


了一定的权利, 但是毕竟没有强制力 , 在无法协调解


决时, 由于鉴定机构要提交具有法律责任的报告, 所


以为了避免责任的追究, 降低风险, 鉴定机构只能中


止委托 。 但是, 逆向推理, 有效实时监督鉴定机构和


委托鉴定的煤矿之间的行为也将是非常重要的 。


矿井煤与瓦斯突出鉴定中反映的问题, 很大程


度上体现了我国煤矿在发展中所面临的问题 。 煤炭


作为当今中国 最重要的能源, 其是否能够安全持续


得的发展必将影响中国经济的发展, 因此, 国家要从


根本上解决煤矿安全问题, 这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工作才能落实实处 。


分析 · 探讨 (2011 - 03) · 107·


4 对矿井煤与瓦斯突出鉴定的建议


(1 ) 加强煤矿安全监察 、 监管力度 。 各级安全


管理部门 、 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对煤与瓦斯突出矿


井和突出灾害防治工作, 要加强管理 、 加强监督 、 加


强指导 。 对于突出矿井不实施“四位一体 ” 综合防


突措施 、 有动力现象而不申请鉴定的煤矿要严厉督


办, 按要求需要进行煤与瓦斯突出鉴定, 而没有鉴定


的矿井要勒令停产, 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中真正


做到预防为主 。


(2) 调整鉴定机制, 监管部门与鉴定机构要加


强联系 。 矿井煤与瓦斯突出鉴定不能单单是委托鉴


定机构的责任, 更是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鉴定煤矿的


责任, 并且各机构在鉴定过程中的责任不仅仅在规


范中用文字体现, 更需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身体


力行有严格监督, 避免鉴定中的徇私舞弊及责任推


诿等现象 。


(3 ) 进一步完善鉴定规范, 加强规范的可执行


性 。 现 行 的 《煤 与 瓦 斯 突 出 矿 井 鉴 定 规 范 》


( AQ1024 - 2006) 较之前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


规范 》( MT637 - 1996 ) 有了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


但作为一部强制性规范, 需要将语言表达更加锤炼,


避免模糊不清; 对于特殊的情况进行标注说明 , 这样


将更能体现规范的可执行性 。


(4) 加强煤矿安全培训 , 提高安全指导和服务


质量 。 煤矿的安全培训工作必须要常抓不懈, 提高


煤矿管理人员 的素质和水平, 强化煤矿管理人员的


安全意识; 对于乡镇小煤矿, 要加强安全指导和服


务, 提高小煤矿的安全管理落后, 安全理念不足等弊


端 。


参考文献:


〔1〕 俞启香. 矿井瓦斯防治〔M〕 . 徐州: 中国矿业大学出版


社, 1992.


〔2〕 付建华, 程远平. 中国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现状及防治


对策〔J〕 . 采矿与安全工程学报, 2007, 24 ( 3 ) : 253 -


259.


〔3〕 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 AQ1024 - 2006 煤与瓦斯突


出矿井鉴定规范〔S〕 . 北京: 煤炭工业出版社, 2006.


〔4〕 赵旭生. 解读《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 J〕 . 劳动


保护, 2007(11 ) .


〔5〕 贺宏华, 闵永洁. 中国煤矿安全投入现状及其对策研


究〔J〕 . 经济研究导刊, 2009(31 ) : 174 - 175.


〔6〕 方保民, 张福国 , 高小刚. 当前中国煤矿安全工作问题


及其对策探析〔J〕 . 科技信息, 2008(1 ) : 310.


〔7〕 林柏泉, 常建华, 翟 成. 我国煤矿安全现状及应当采


取的对策分析〔J〕 . 中国安全科学学报, 2006, 16 ( 5 ) :


42 - 46.


〔8〕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读本


〔M〕 . 北京: 煤炭工业出版社, 2009.


作者简介: 沈春明 (1985 - ) , 男 , 江苏徐州人, 硕士, 主


要研究方向为矿井瓦斯防治。


( 收稿日期: 2010 - 08 - 19; 责任编辑: 王福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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