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术培训的范围和要求
安全技术培训的范围和要求
第八条 矿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1.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并职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2.矿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初次培训时间不少于32学时,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证书》。同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
3.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前必须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同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上述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在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认证的二级及以上培训机构培训,或由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人力资源部根据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委托,统一组织培训。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1.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职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2.应在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认证的三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0学时。培训合格后:
(1)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由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IC卡);
(2)井下爆破工(放炮员)、爆破材料押运工、爆破材料管理工取得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IC卡)后,再由地方公安部门颁发爆破人员操作上岗证书。
第十条 矿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在2005年2月1日前取得并在有效期内的,仍执行2年有效期至期满;2005年2月1日后,有效期为3年。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后,必须接受安全资格复训。矿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复训时间为24学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为40学时。
第十一条 矿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是指对煤矿生产经营和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矿长)。
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主要指:分管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安监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生产、技术、通防、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部门负责人;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巷修等区队长;驻矿安全监察员;其他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岗位操作人员。具体工种按国家局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和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煤安人字[2003)5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特殊工种类别重新调整后,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文件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单位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1.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2.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颁发安全资格证书。
上述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证的二级及以上培训机构培训,或由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人力资源部根据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委托,统一组织培训。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其培训应在具有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文件规定,危险物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地方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由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会同地方有关主管部门,根据集团公司安全技术培训计划,指定培训机构培训。
1.地面电工、电气焊(切割)工、高空作业人员(架子工),经培训合格后,由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发证。
2.6KV以上的变电所值班人员、维修电工、线路维修电工,经电力主管部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颁发入网电工许可证。
3.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矿各单位的区队(车间)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含第十二条规定的人员)、班组长,按照年度安全技术培训计划,由相应的培训机构组织培训,并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生产岗位的一般工种作业人员,由矿教培中心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1.煤炭生产岗位的一般工种作业人员,在四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由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分局审核发证;
2.其他生产岗位的一般工种作业人员,由矿教培中心组织培训,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审核发证。
第十八条 新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先进行一周的军事化训练,然后进行岗前四个阶段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
1.参加矿级安全技术培训时间,从事井下作业的新从业人员培训不少于264学时(其中井下生产现场培训不少于88学时),从事其他作业的新从业人员培训不少于176学时(其中生产现场培训不少于40学时)。矿级岗前安全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矿井概况,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入井须知;《煤矿安全规程》有关内容;安全设施设备、个人安全用品的使用和维护;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井下避灾路线;有关事故案例等。培训结束,经综合考试合格后,方可转入区队(车间)级安全技术培训。
2.参加区队(车间)级安全技术培训时间,从事井下作业的新从业人员培训不少于120学时(其中井下生产现场培训不少于80学时),从事其他作业的新从业人员培训不少于80学时(其中生产现场培训不少于40学时)。区队级安全内容主要包括:本区队生产工艺技术、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所从事工作岗位的环境和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及强制性标准;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避灾路线;安全设施设备、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有关事故案例等;培训结束,经综合考试合格后,可转入班组级“以师带徒”形式的安全技术培训。
3.参加班组现场安全技术培训,必须由安全监察处、工会、工资科、教培中心和有关区队(车间)等部门,组织新从业人员和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签订一对一《师徒合同》。然后,每名新从业人员都要根据《师徒合同》要求,在师傅的带领下进行不少于4个月的现场安全技术培训。班组现场安全技术培训要在手指口述上做文章,在应知应会上下功夫。
4.新从业人员经班组实践安全技术培训满4个月,经考核合格后,再根据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国家或地方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或操作证书后,方可独立工作。
5.新从业人员的综合考试(考核)工作,由安监处、教培中心、工资科、工会等部门负责。考试合格是指成绩90分(含90分)以上者。
第十九条 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人员、调换工种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作业的人员,必须由教培中心组织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