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维护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保证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正常进行,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年休假享受范围
在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在岗且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全民合同制员工、集体合同制员工、劳动聘用制员工、农民协议工均享受年休假。
二、年休假天数
1、员工累计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员工累计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员工累计工作时间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依法享受寒暑假的教职工,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累计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时间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员工因工负伤、脱产学习、待岗培训,离开工作岗位累 1
计6个月以上的。
四、年休假期间待遇
员工休年休假期间,基本工资(岗位、技能工资)按现行标准计发,各种津补贴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其他有关规定
1、各单位要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按照休假范围,员工应享受休假天数,均衡编制员工年休假计划,建立员工年休假管理台帐,保证员工按时休假,确保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2、员工带薪年休假不跨年度安排,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年度内员工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休假的,休假时间可进行调整。
3、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员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保证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采掘一线、井下辅助要确保正常生产、安全运行;地面生产单位根据《安全规程》、《操作规程》等要求,在保证“持证上岗”的前提下,安排好顶岗替休;辅助服务单位和各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安排休假。
4、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对部分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征得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员工日标准工资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5、各单位工会、人力资源部门对员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维护企业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六、本办法施行后,龙局劳字(1992)11号文件停止执行。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