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集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
第一条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二章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及认定标准
第一节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1.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整改,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2.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指违反“三大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不会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造成较大直接影响,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在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中也有部分隐患会直接造成人身伤害或级别事故,矿认定为严重隐患。
第二节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认定标准
第三条 井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认定按照国家局《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河南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河南煤业化工集团重大隐患认定办法》、《永煤公司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地面重大隐患认定标准
1.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断水保护、水位报警等不灵敏可靠,整定值超过规定,不按期校验的。
2.主通风机防爆盖不能正常开启的。
3.主、副井提升机预防性检修时间每天少于2个小时的。
4.高压绝缘用具损坏不能起到保护作用的。
5.供电系统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固定设备外壳未直接重复接地的。
6.提升设备未按规定定期检测检验的。
7.提升系统其防坠、防过卷、制动等安全保护装置不符合安全规程要求的。
8.桁吊紧固件脱落、固定件缺失,固定件、钢构件开裂或变形超限的。
9.在用砂轮机砂轮、型材切割机切割片有裂纹的。
10.特种设备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安全检测检验机构检测,以及经检测检验不合格仍使用的。
11.使用非法制造的压力容器、锅炉等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的。
12.压力容器出现开裂、深度机械伤痕、严重锈蚀点的。
13.其他需认定为重大隐患的。
第五条 井下严重隐患认定标准
(一)采煤专业严重隐患认定标准
1.采煤工作面上下巷超前支护形式及长度不符合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要求的。
2.采煤工作面上下巷钻机窝、材料硐室和水仓进入超前支护段后未按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要求进行加固的。
3.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及20m范围内人行道宽度小于0.8m的,胶带顺槽使用超前支护支架时人行道宽度低于0.5m的。
4.采煤工作面上下巷超前段没有配备合格测压表的(上下巷各一块)。
5.采煤工作面机头、机尾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安全出口及端头支护强度不够(柱压小于11.5MPa)的单体柱出现2根的。
6.20m范围内连续3根或累计5根及以上单体柱柱压小于6.5MPa或迎山角不符合要求的(加固过的钻机窝、材料硐室纳入考核)。
7.采煤工作面上下巷超前支架立柱累计2根及以上柱压不合格的。
8.采煤工作面上下巷超前支护棚棚梁断裂的或累计2根及以上严重弯曲的(梁端和最突出点高差150mm以上)。
9.采煤工作面上下超前单体柱憋帮严重(单体柱挤入巷帮深度达到100mm及以上)或有弯曲变形的。
10.铰接顶梁不使用连接销或出现“丁”字棚的。
11.支柱打在浮煤或浮矸上的,支柱高度与采高不相符的,连续2根累计3根单体柱活柱高于700mm的,累计5根单体柱活柱低于200mm的。
12.采煤工作面两巷顶板下沉、底鼓,未及时落底改柱,导致两巷超前及端头支护单体柱活柱伸出量为0mm,出现一根及以上的(钻机窝、材料硐室和水仓等进入超前后进行加固的纳入考核范围)。
13.采煤工作面区域内巷道压力大未及时加固,造成巷道变形较大(梯形巷道棚腿蹬角小于90°成倒梯形)或支护失效的(连续2棚、累计5棚或连续长度达1.5m以上)。
14.综采工作面液压支架连续2架护帮板无效或缺失,没有使用防片帮网或者采取其他有效防护措施的。
15.综采工作面连续2架及以上煤壁片帮,伸缩梁端面距超过800mm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支护措施的(顶板破碎采煤机前后15m除外)。
16.综采工作面连续10架及以上煤壁片帮,伸缩梁端面距超过1800mm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支护措施的(按重大隐患考核)。
17.综采工作面连续2架大立柱明柱超过规定的(ZY3500、ZY3200明柱>850mm,ZY3800、ZY2200明柱>900mm、ZY4000明柱>1750mm)。
18.综采工作面累计2架及以上立柱初撑力低于24MPa的(没有安装压力表的,只要一架中有一根大立柱上升量≥20mm时,即视为初撑力不够)。
19.综采工作面连续3架支架漏液或非生产期间连续2架伸缩梁端面距超过600mm不及时处理的。
20.综采工作面拉架以后煤壁伞檐超过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规定没有及时处理的。(伞檐长度在1m以下时,最突出部分超过0.25m;伞檐长度大于1m时,最突出部分超过0.2m)
21.综采工作面架间人行道(电缆槽以里)上方有长度超过100mm的活矸危石,用手能够拿掉却未处理的。
22.综采工作面直接顶、基本顶掉落高度大于0.5m小于1m,倾向长度大于1.5m,走向长度大于0.6m(支架顶梁前端向前);直接顶、基本顶掉落高度大于1m,倾向长度大于1.5m小于3m,走向长度大于0.6m(支架顶梁前端向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支护的。
23.综采工作面支架连续2架及以上顶梁上方空顶最大高度达0.5m,走向大于0.6m,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背顶接实顶板的。
24.综采工作面连续20架及以上坡度达到15°以上时,支架未采取防倒、防滑措施的,连续10架及以上坡度达到25°以上时,未采取防止煤(矸)窜出措施的。
25.工作面运输机机头没有采取防窜煤矸措施的。
26.转载机缺少防护盖板或防护盖板一侧螺栓全部失效的,转载机没有使用防护链条的。
27.综采工作面平均采高大于2.8m且工作面呈仰采时,采煤机机身未加装或未使用挡煤板的。
28.采煤工作面工程质量低劣,按照矿采煤工作面标准化评分标准得分在80分以下的。
29.采煤工作面超越停采线继续开采的。(按重大隐患考核)
30.月度第一次检查出乳化液配比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31.支架间隙超过200mm或错差超过侧护板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的。
32.沿空留巷充填区域用工具轻轻敲击顶板锚杆、锚索托盘松动的(因放炮造成松动的,充填之前处理的不考核)。
33.沿空留巷下巷煤壁向外(超前以内),同一考核单元内(长度为8m,约24根锚索)同一根锚索梁上2根或累计4根锚索损坏的(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即视为损坏,不重复进行考核)。
(1)受挤压锚索托盘或锚索梁不能紧贴岩面、松动的(发现后不能重新进行张拉的,受超前支护支架影响不能重新张拉的不考核);
(2)锚索梁、托盘、让压管、索具相互之间不能紧贴的(发现后不能重新进行张拉的,受超前支护支架影响不能重新张拉的不考核);
(3)因防护不到位造成锚索索具、外露钢绞线被压歪的(索具一侧与托盘或让压管间隙大于10mm);
(4)锚索索具或让压管弯曲角度与原锚索角度大于45º的。
34.沿空留巷支架前方锚杆、后方锚索未按要求打的(缺少或滞后距离超过规定)或连续两排排距超过规定的。
35.沿空留巷充填作业道或待充填区域单体柱柱压连续2根、累计4根达不到6.5MPa或迎山角不符合要求的或柱压合格率不足90%的当班不处理的。
36.沿空留巷成巷段单体柱柱压连续3根、累计5根达不到6.5MPa或迎山角不符合要求的或柱压合格率不足90%的当班不处理的。
37.沿空留巷施工段现场没有配备或配备不合格的单体测压表或扭矩力测量工具的。
38.沿空留巷支架后方铰接梁不使用连接销(因避开锚杆、锚索的除外)或出现丁字棚的或出现棚梁断裂当班不处理的。
39. 沿空留巷支柱打在浮煤或浮矸上的,支柱高度与采高不相符的,单体支柱连续2根、累计3根活柱超过700mm使用的或累计5根活柱低于200mm当班不处理的(沿空留巷充填段及采空区侧单体、架后原下巷范围内15m加固单体分开考核, 采空区侧单体不考核)。
40.沿空留巷成巷段支护长度或支护形式不符合措施规定的。
41.沿空留巷工作面端头处行人安全通道宽度不足0.8m的或出口不畅通的。
42.沿空留巷段支护单体柱被挤压折断当班不处理的。
43.沿空留巷支架后方充填区域控顶走向长度超过8m仍不充填的(由于设备故障、矿生产组织安排、工艺变化等原因造成可不考核,但必须按要求进行有效支护)。
44.沿空留巷同一充填体锚栓在充填体达到凝固期后,连续3根、累计5根预紧力不足100N•m或超过200N•m。
45.沿空留巷同一充填体锚栓连续2根或累计5根锚栓间排距偏差大于50mm的。
46.沿空留巷充填体充填3天内拆除模板与点柱(支架后方侧模板点柱除外)的或3天后未按要求上好钢带、紧固锚栓的。
47.沿空留巷同一充填体锚栓连续2根或累计5根不按要求使用铁托盘、木托盘等锚栓构件的。
48.沿空留巷充填作业道宽度大于1.5m且连续长度大于5m的。
49.沿空留巷工作面顶板锚杆距煤墙距离达到1.6m的(煤壁片帮造成的不考核)。
50.沿空留巷注浆管路堵塞造成管路无法使用的(因外界停电、停水等原因考核其他单位)。
51.沿空留巷充填物凝固期不足3天而回撤采空区侧加固单体或棚梁的。
52.沿空留巷充填作业道小于12m的。
53.沿空留巷相邻两个充填袋之间间距大于100mm的。
54.沿空留巷因备料不足造成充填未完成的或因配比原因造成充填体2天内仍不凝固的(不重复考核)。
55.沿空留巷顶板离层仪(多点位移计)安装位置与设计位置偏差超过0.5m或安装过程存在造假行为的。
56.沿空留巷充填作业道防漏风挡风帘超出支护棚末端(充填作业道迎头)距离大于0.6m的。
57.沿空留巷采煤工作面支架后方加固走向梁棚滞后支架尾梁超过措施规定(刚拉架后不考核,当班必须补齐支护)。
58.其他需认定为严重隐患的。
(二)掘进专业严重隐患认定标准
1.掘进工作面架棚巷道连续2棚及以上空顶、帮达到500mm及以上的(复合支护及生产科要求空帮除外)。
2.架棚巷道连续2棚或累计5棚出现迎山角超过±1°的(变坡点后5棚除外)。
3.架棚巷道歪倒支架未处理(失去支护效果)而继续施工的。
4.架设抬棚时,未使用专门加工的抬棚梁和长插梁,使用普通棚梁代替的。
5.掘进工作面超前支护累计3处不符合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要求的。
6.架棚支护爆破作业时掘进工作面迎头10米范围内无防倒装置或整体加固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
7.用工具轻轻敲击顶板锚杆、锚索托盘松动的(因放炮造成松动的,永久支护之前处理的不考核)。
8.锚喷支护巷道出现锚杆锚固力和预紧力不合格而进行喷浆封闭的。
9.锚喷巷道、砼支护巷道或浇筑砼工程中出现砼配比不符合设计要求或不按规定振捣等现象的。
10.架棚、锚索、锚喷滞后距离超过规定的。
11.巷道贯通点前后、交岔点及开口处,没有按措施提前进行加固的(措施规定不需加固的除外)。
12.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未采取临时支护进行加固的。
13.工作面存在有直径超过20cm、高度在1.2米以上的活矸危石未做处理的。
14.掘进巷道顶板掉落高度大于1m或掉落体积大于1.5m3的,在用巷道及巷修工作面顶板掉落高度大于1.5m或掉落体积大于2m3的。
15.处理冒顶作业时,现场工具不全,没有备足材料的。
16.倾斜巷道施工未按规定设置躲避硐的。
17.25°以上上、下山巷道施工没有防止人员、物料下滑的安全设施及人员上下辅助设施的。
18.工作面矸石、煤或杂物占据巷道断面超过1/2的。
19.巷道开口、贯通期间,不按措施要求落实保护风筒、管、线、设备等措施的。
20.施工过程中在锚杆托盘后加背帽、砼浇筑厚度不够、打砼施工不按规定布置钢筋、不按规定数量使用锚固剂的,喷浆巷道少打锚杆及漏铺网片的。
21.人员进入煤仓、溜煤眼施工时,上口2米范围内或起吊盘上浮矸或其他杂物未清理的。
22.喷浆厚度超过200mm没有进行二次支护的。
23.永久支护后拱部(包括煤巷顶板)连续3根或累计5根锚杆预紧力不合格就撤掉临时支护的。
24.使用耙矸机的工作面每班对耙矸机前方及后方30m范围内喷浆段未进行洒水养护或未在规定时间段进行洒水养护的,未使用耙矸机的工作面每班对迎头向后60m范围内喷浆段未进行洒水养护或未在规定时间段进行洒水养护的。(洒水养护时间:夜班7:30~9:00,早班14:30~16:00,中班21:00~22:30,检查时以洒水养护后两小时内喷层表面湿润为准)。
25.使用梯子梁支护的巷道,梯子梁不搭接或搭接位置没有锚杆(锚索)托盘压住累计3处及以上的。
26.工作面放炮后,表面验炮结束20分钟内作业人员不进行临时支护的(找顶、处理危矸活石、处理崩倒支架算临时支护过程,处理风筒脱节和洒水等不算临时支护过程)。
27.临时支护好后,本班次10分钟内未进行永久支护或下班接班后未优先组织永久支护的。
28.10m范围内连续3根或累计5根锚杆角度不合格的,连续2根或累计3根锚索角度不合格的。
29. 15°及以上上山巷道迎头无人作业,没有使用防片帮网的。
30.非耙矸作业期间耙矸机卸料口100mm范围内有100×100×50mm以上矸块的。
31.喷浆巷道不按规定进行初喷、复喷的。
32.其他需认定为严重隐患的。
(三)机电、运输专业严重隐患认定标准
1.耙矸机卡轨器失效、松动2个及以上的。
2.耙矸机单支腿使用或不使用支腿的(矿批准的除外)。
3.上下山巷道耙矸机没有采取防止机身下滑措施的。
4.耙矸机缺少防护栏的或耙矸机钢丝绳打鼻出现死弯的。
5.刮板输送机3米及以上飘链出槽的。
6.皮带、溜子机头机尾未进行有效稳固的。
7.皮带跑偏,上皮带连续30m超出托辊50mm及以上或底皮带连续30m以上磨H架的。
8.皮带机连续2组或累计5组以上缺托辊、托辊不转或断裂的。
9.皮带接头损坏部分超过标准带宽1/3的。
10.皮带没有安装温度保护、烟雾保护、超温自动洒水装置或以上装置不起作用的。
11.斜巷主运皮带制动装置失效的。
12.架空乘人装置急停保护、脱索、机械防脱绳装置、越位、重锤下限位等保护失灵的。
13.电缆漏电(包括信号电缆),人身触摸能感觉到的。
14.橡套电缆外护套损伤痕迹深度超过外护套厚度一半且损伤痕迹沿电缆延长方向长度超过20mm或沿电缆周长方向超过电缆周长1/3的。
15.开关隔离手把打到零位仍不能停电的。
16.开关的保险管电压等级小于额定电压的。
17.30m范围内3台及以上开关缺少供电系统图或供电系统图与实际不符的(开关负荷不符、开关数量不符、使用地点不符或起不到指导作用的)。
18.高压设备观察口检查触头有放电现象的。
19.电气设备的挡板锈蚀严重的(有脱皮现象,但脱落厚度小于0.2mm的)。
20.防爆电器设备的防爆结合面采用穿孔式螺栓紧固时,螺栓紧固不露扣且尚未达到失爆标准的。
21.井下巷修、放炮期间,没有按规定对设备进行防护或没有防护到位的。
22.没有打设局部接地极、辅助接地极或长度没有达到标准长度的,局部接地极与辅助接地极距离不够5m的,开关未与接地系统形成接地网的或接地母线与接地极连接处松动的(松动是指沿固定螺栓轴向能轻易晃动的)。
23.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未加装护罩或护栏等防护设施的。
24.斜巷上平台变坡点处自动复位阻车器抬起后距道面高度小于300mm的。
25.斜巷上、下平台挡车杠安装位置不正确的。
26.现场没有配备足够的专用掩车楔子造成没有用专用掩车楔子掩车的。
27.斜巷挡车杠连接采用铁丝、钢丝绳破股吊挂的。
28.斜巷运输连接使用U型环小于10t的。
29.道岔缺少部件(滑床板、垫板),或不按设计要求安装的。
30.在用但未运行的电机车无灯、无铃、无撒沙装置、无沙、不撒沙或抱闸失灵的。(如突发故障,应向调度室汇报,并慢速开至检修地点)
31.矿车车厢与底盘连接拉筋开焊的。
32.绞车制动盘和闸瓦表面有裂纹的。
33.倾斜巷道提升使用插接钢丝绳的。
34.架空乘人装置和专为无极绳绞车运输用的钢丝绳一个捻距内断丝总面积超过钢丝绳总面积25%或断股的(包括平巷运输、耙矸机、助力器使用钢丝绳)。
35.运输设备各种连接装置(勾、环、销、绳)磨损超限的。
36.提升系统安全保护(过速保护、限速保护、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闸间隙保护、松绳保护、满仓保护、减速功能保护、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试验不合格的。
37.主排水泵房密闭门关不严的。
38.排水泵房没有可靠的引水装置和备用引水装置的。
39.绞车或耙矸机滚筒钢丝绳破股或不同绳径的绳连接穿压绳孔的。
40.所有设备不按规定牌号油脂注油的。
41.联轴节护罩观察孔固定板的固定螺栓有半数及以上缺少或松动的。
42.综合机械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采煤机截割部离合器失灵;
(2)采煤机、综掘机不使用喷雾装置或无喷雾装置;
(3)采煤机电控保护及液压系统保护甩掉不用;
(4)综合机械化采面采煤机急停开关失灵;
(5)采煤机单滚筒齿座损坏2个及以上或截齿缺少3个或掉尖达10个及以上继续割煤的;
(6)支架四连杆销子、大立柱穿销窜出或销子无限位装置的;
(7)液压支架自动降架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8)支架胶管U型卡未插到位、用铁丝代替或U型卡插单腿;
(9)乳化泵压力低于30Mpa(安装回撤期间压力低于20Mpa);
(10)水冷电机无水开机、风冷电机风叶损坏开机;
(11)电机连接螺栓松动达3条及以上者或缺少螺栓2条及以上者;
43.起重机的限位保护、制动抱闸等装置失灵的。
44.道岔指示器转换道岔不转换,或指示器指示方向与道岔实际方向不一致的(断电试验后及人力推车期间使用手动扳道岔按钮,造成指示器指示方向与道岔实际方向不一致的除外)。
45.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项目及周期做各类设备保护试验的。
46.超前支护支架胶管破皮且钢丝损坏未更换的。
47.超前支护支架千斤顶及伸缩梁之间的销轴窜出不及时处理的。
48.沿空留巷注浆泵高压胶管U型卡插单腿的。
49.其他需认定为严重隐患的。
(四)“一通三防”专业严重隐患认定标准
1.瓦斯抽放管出现任何漏气现象的(3米范围外能听见声音)。
2.管径大于100mm的抽采管路出现积水现象的,抽采钻孔孔口连接管出现水封管路的。(水封管路:任何一个部位积水满管)
3.地面抽放系统主管路抽放负压低于20Kpa的;井下本煤层抽放主管路负压低于15 Kpa的;采空区抽放主管路因积水、破损等情况使抽放负压低于15Kpa的;(按规定配风除外)。
4.一条巷道或工作面连续3个或累计5个抽采钻孔无负压或负压低于相临其它钻孔30%的。
5.各施工地点不采取抽放管路防护措施的。
6.防突措施孔测嘴缺少皮套或皮套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一组2个或累计达到4个)。
7.抽放管路吊绳连续2个或累计4个脱落的。
8.电缆距抽放管不足0.3m且未采取绝缘措施的(考核后来施工单位)。
9.采煤工作面靠近切眼的前两组高位裂隙钻孔,3个以上钻孔无负压或负压低于相临其他钻孔30%的,或孔口负压低于5Kpa的。
10.在皮带运输巷抽采钻孔施工采用跨皮带打钻的方式时,不采取防滚矸措施的。
11.施工防突钻孔的钻机10m范围内存放油脂、棉纱、废纸及其他易燃、易爆品的。
12.液压钻机打钻地点未按要求配备以下物品的: 2台泡沫灭火器、0.2m3黄沙、0.1m3黄泥(打岩石孔期间不需配备黄泥)。
13.用风煤钻施工瓦斯治理钻孔地点未按要求配备以下物品的:1台水基灭火器、10kg黄泥。
14.打钻地点的灭火器、沙箱、黄泥未按要求放置在钻机上风侧15m范围内的(迎头打钻时,放置在迎头15m范围内)。
15.底板抽放钻场打钻期间同时有5项内容不符合抽放钻场质量标准化规定的。
16.抽放钻场打钻造成钻场一氧化碳浓度≥24ppm的。
17.抽放钻孔内一氧化碳浓度≥200ppm的。
18.抽放主管路一氧化碳浓度≥80ppm的。
19.切眼扩帮处没有工作面瓦检牌板的。
20.抽放管路主管或干管阀门失效的。
21.抽放系统未按要求设置放水器的。
22.采空区内扔有铁器材料的。
23.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未安设在进风巷道中或距掘进巷道回风口小于10米的。
24.风筒连续5个吊环未吊挂的,一节风筒存在3个或多节风筒累计6个超过1cm长破口的(末端3节考核施工单位,其他考核通风队)。
25.风筒出口距迎头煤壁距离超过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
26.监管单位未在风门前后5米范围安设阻车器或不能正常使用的。
27.矿井通风系统不符合以下要求: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未砌筑永久挡风墙的;需要使用的联络巷未安设两道正、反向风门并且实现联锁的;联锁风门的联锁绳长度不合格的。
28.矿井通风设施布置不合理、质量不合格、管理混乱,造成井下风流不稳定的。
29.备用局部通风机与主局部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30.煤仓和溜煤眼未按要求保持一定存煤或有涌水时放空后未关闭放煤口闸板造成风流短路的。
31.服务时间大于六个月未设永久通风设施的,利用临时通风设施代替永久通风设施的,使用风帘代替临时风门的,调节风窗固定死或不能调节的。
32.采掘工作面进行封闭时未做到“三同时”(瓦斯传感器回撤、风筒拆除、密闭构筑当班同时进行)的,造成盲巷对责任单位按照重大隐患考核。
33.没有按要求安装压风自救的,压风自救不能正常使用,口罩发霉的。
34.粉尘堆积(连续5m、厚度超过1mm)的。
35.开拓巷道耙矸机前物料、设备等堵塞断面超过1/2及其他巷道被物料、设备等堵塞断面超过1/3的。
36.隔爆水棚总水量达不到规定的。
37.防逆风装置不起作用的。
38.采掘工作面专用回风巷内存放物料的。
39.突出煤层的石门揭煤及煤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反向风门未按规定打开或关闭的,其他地点风门长时间打开的。
40.巷道底鼓造成风门关不严、磨底板的。
41.未按要求使用挡风幛或充气包的。
42.沿空留巷局部风机出风口离支护棚最里端大于10m的。
43.沿空留巷处未按规定设置防尘管路系统或系统不完善,不能保证正常使用的。(按重大隐患考核)
44.沿空留巷注浆泵站除尘风机使用期间出现循环风的。(按重大隐患考核责任单位)
45.生产期间,回风巷喷雾达不到全断面喷雾的。
46.其他需认定为严重隐患的。
(五)地测防治水专业严重隐患认定标准
1.生产科未编制或未及时向探防队提供工作面底板注浆改造设计或探放老空水设计,并对探防队施工造成影响的。
2.采掘工作面前方有水害威胁,生产科未提供采掘工作面过老塘、老巷、老硐积水区水文地质(或临时水害)预报的。
3.生产科漏发或迟发贯通、过巷等各类安全通知单,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4.工作面生产前,生产科未提供工作面掘进地质说明书、工作面回采地质说明书,影响采掘区队编制作业规程,造成采掘工作面不能正常生产的。
5.生产科不按规定给定各种施工中腰线,并对巷道(或基础)施工造成影响的。
6.钻孔在施工至设计的预注浆层位时,探防队不进行预注浆、假预注浆或预注浆质量不合格的。
7.单孔注浆量巨大的钻孔(大于200吨),探防队未经总工程师批准而进行间歇性注浆的。
8.在钻探、注浆过程中发生孔口管(或壁外)跑水、跑浆的。
9.因注浆管路铺设不及时,造成新施工钻场的钻孔揭露含水层而不能及时进行注浆的。
10.随意更换注浆材料的,正常注浆时,需加入水玻璃、米石、锯末等骨料未经过总工程师批准的。
11.对已封孔底板注浆改造钻孔进行抽查扫孔,发现钻孔空管长度大于1m的。
12.掘进工作面施工至钻场设计位置时未及时施工钻场影响打钻的。
13.受采空区积水影响的巷道在掘进过程中因透孔不及时造成采空区积水位高于允许掘进水位0.5m的。
14.其他需认定为严重隐患的。
(六)安全监控、通信联络系统严重隐患认定标准
1.除甲烷传感器外,未按规定安装其他传感器的。
2.将风筒传感器安设在风筒接头前、后2米范围内(以风筒传感器吊挂环至风筒接头的距离为准)的。
3. 采煤机、掘进机、电机车机载(车载)甲烷传感器误差大于0.1%或机载甲烷传感器未悬挂调校标签的或悬挂的调校标签超过有效日期、破损的。
4.甲烷传感器没有吊挂在顶板完好、无浆皮开裂、无顶板淋水的地方的。
5.顶板有淋水时,没有采取措施对甲烷传感器进行遮挡防护的。
6.甲烷传感器的防护套在喷浆后没有及时清理,造成数据显示不清的。
7.监测电缆的连接处未使用专用接线盒进行连接的。
8.除上级文件规定为“重大隐患”之外的,其他甲烷传感器吊挂位置不符合规定情况的。
9.甲烷传感器外壳有明显凹陷等损坏痕迹的。
10.使用耙矸机耙装煤矸时,未将甲烷传感器吊挂在攀橛的另一侧或耙巷道左(右)侧矸时将甲烷传感器移至右(左)吊挂的。
11.摘取甲烷传感器未悬挂甲烷检测报警仪(瓦斯便携仪)或机(车)载甲烷传感器处理故障及更换期间未在原位置悬挂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
12.未按要求安装机载甲烷传感器及甲烷报警断电仪的。
13.因施工需要移动甲烷传感器的,施工结束后及时复位,滞后时间超过15分钟的。
14、凡信号中断或致使监控系统丧失监控功能超过10分钟的(包括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监控分站、监控环网光端机监控功能丧失及信号中断)。
15.井下防爆电话不按以下标准进行安设的:
(1)距掘进工作面30~50米范围内,距采煤工作面两端10~2
0米范围内,应分别安设电话;
(2)采、掘工作面的巷道长度大于1000米时,在巷道中部应安设电话;
(3)在矿井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高压配电点、水泵房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以及采掘工作面和采区、水平最高点应安设电话。紧急避险设施内、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打钻注浆地点、瓦斯抽采钻场、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地方,必须设有直通矿井调度室的电话。
16.井下电话出现故障,8小时内未联系处理的。
17.井下采区避难硐室、采掘工作面临时避难硐室及其他需要设置单独调度通信号码的地点,责任单位私自改变通信线路导致和其他施工地点电话串接的。
18.其他需认定为严重隐患的。
(七)其他严重隐患认定标准
1.靠近人行道的水仓(水深500mm以上)、煤仓、卸载站的上口未架设高度不低于1.2米防护栏的。
2.巡巷记录问题三天内没有处理的。
3.氧气和乙炔瓶无防震胶圈或防护钢帽的,氧气、乙炔瓶放置距离小于5米的。
4.灭火器压力不足、过期、保险销和维修合格证损坏(不能辨认灭火器维修日期及技术数据)的。
5.应配备消防设施的地点没有按要求配备的。
6.使用锚杆起吊或固定物件时锚杆阻尼帽未打开的。
7.油漆、甲苯、松香水等当班使用完毕未及时升井在井下存放的。
8.坡度超过15度、需要人工运料的斜坡,未设置行人台阶或采取其他有效防滑措施的。
9. 4人及以上在操作台作业的操作台宽度低于1.2m或人均面积小于1m3的。
10.操作台上边沿100mm范围内有200×200×100 mm以上矸块的。
11.其他需认定为严重隐患的。
第六条 地面严重隐患认定标准
1.电缆漏电(包括信号电缆),人身触摸能感觉到的。
2.开关隔离手把打到零位仍不能停电的。
3.高压设备观察口检查触头有放电现象的。
4.供电线路明线头的;铜、铝线不经过渡直接连接的。
5.闸刀或开关无盖的。
6.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未加装护罩或护栏等防护设施的。
7.高速旋转设备旋转部位上固定件松动的。
8.带锯锯条接头横向裂纹超过锯条宽度1/3的。
9.道岔缺少部件(滑床板、垫板),或不按设计要求安装的。
10.道岔指示器转换道岔不转换,或指示器指示方向与道岔实际方向不一致的(其他单位人员在地面人力推车期间使用灯箱手动扳道岔按钮,造成指示器指示方向与道岔实际方向不一致的除外)。
11.电机车无灯、无铃、无撒沙装置、无沙、不撒沙或抱闸失灵的。
12.各种车辆刹车不灵或转向灯不亮的。
13.主提升系统安全保护(过卷保护、过速保护、限速保护、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闸间隙保护、松绳保护、减速功能保护、紧急制动、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试验不合格的。
14.所有设备不按规定牌号油脂注油的。
15.氧气和乙炔瓶无防震胶圈或防护钢帽的,氧气、乙炔瓶放置距离小于5米的。
16.灭火器压力不足、过期、保险销和维修合格证损坏(不能辨认灭火器维修日期及技术数据)的。
17.危险区域没有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的。
18.作业场地物料码放不整齐,影响人员行走安全的。
19.加工间存放的氧气、乙炔瓶未采取防倒措施的。
20.加工间内存放的氧气、乙炔瓶超过一套的。
21.气割作业用气瓶没有防止回火装置或失效的。
22.在用电焊机电气绝缘低于1兆欧的。
23.加工间及车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甲苯、汽油、松香水等物品,必须存放在库房内。若进行易燃易爆品相关作业,必须保证距离火源安全距离不小于10米,作业完毕后,及时存放到库房内)。
24.除矿供应科化工品库房外,其他单位库房内存放的易燃易爆物品(甲苯、汽油、松香水)数量超过3瓶且超过1天的。
25.库房内存放甲苯、汽油、松香水等易燃易爆物品时,未设置防易燃品泄漏事故槽及防火沙的。
26.检查中发现以下区域有烟头的
(1)主、副井口房、通风机房20米范围内;
(2)矿供应科大院内、木料厂及厂房内;
(3)主、副井绞车房内;
(4)各单位加工间、库房内;
(5)压风机房内;
(6)锅炉房及其煤场范围内;
(7)矸石山及其20米范围内(矸石山及服务公司存放生活垃圾区域发现烟头不纳入考核;对地面杂物车内出现的烟头,在翻、卸过程中有可能会散落到矸石山作业区域,运输队必须加强三班检查,并及时清理);
(8)翻矸皮带操作台处;
(9)机修厂厂房内;
(10)南北注浆站;
(11)地面变电所内;
(12)澡堂、洗衣房、水泵房等各机房或岗位点。
27.1.5米以上墙面有墙砖或其他物件固定不牢,或顶板、房顶、平台上等地点有物件固定不牢,有可能造成坠物的。
28.起重机的限位保护、制动抱闸等装置失灵的。
29.南北翼瓦斯抽放泵站,按照井下标准进行管理。
30.电源破皮露芯线的。
30.其他需认定为严重隐患的。
第七条 第五、六条认定的严重隐患如与上级部门相关规定抵触的,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第八条 本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的隐患由安检科与相关业务科室共同界定,安检科与业务科室存在争议时,由分管领导界定。
第三章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构及职责划分
第一节 机构组成
第九条 矿成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领导小组
组 长:矿长、党委书记
副组长:矿班子副职、副总工程师及各生产科室科长
成 员:各基层单位正职、其他科室科长及专业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检科,安检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节 职责划分
第十条 组长职责
1.认真组织本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程、指令以及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上级部门关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指示和要求。
2.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全面负责,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处理整改进行协调。
3.合理调配人、财、物,负责保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整改所需的投入。
4.领导组织矿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召开相关工作会议,及时传达上级指示、要求,听取有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汇报,对反映的安全问题或者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认真组织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限期解决。
第十一条 安全副矿长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矿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指示精神,对矿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具体负责。
2.对全矿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负领导、监督、管理责任。
3.组织参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会议,协助矿长组织矿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各单位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措施的落实执行情况。
4.掌握矿井安全生产动态,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定期组织分析研究,及时向矿长汇报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二条 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通风、地测防治水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对分管专业负业务保安责任。并对全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治理整改落实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三条 各分管副矿长(副总工程师)职责
1.协助矿长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指示精神,加强对分管专业科室、专业区队的领导,落实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负领导责任。
3.按规定组织参加分管专业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并负责组织对查出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督促落实整改。
4.参加矿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议,并对分管专业排查出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治理整改提出主导意见。
第十四条 纪委书记负责监督、监察所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各单位和个人履职情况,并监督查处各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责任追究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各科室科长职责
1.协助矿领导抓好所负责专业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认真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组织开展工作,及时向相关矿领导汇报。
2.负责具体组织落实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按时组织参加矿及分管专业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议,并根据会议纪要,督促相关区队认真落实整改。
第十六条 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防突、地测防治水等专业科室负责本专业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由业务科室负责落实整改,实现闭合管理。
第十七条 安检科除组织日常安全检查外,还要组织全矿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监督落实整改并实现闭合管理;对各专业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根据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告矿井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第十八条 调度室负责紧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信息反馈与记录,并向矿领导汇报,同时与业务科室联系,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时做好协调工作。
第十九条 区队应主动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负责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按“五定”原则及时整改处理,实现闭合管理。
第四章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第一节 矿井综合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第二十条 每月由安检科组织,矿长主持、分管矿领导、副总及安检、通风、生产、机电、调度、经管、政工、工会、培训、财务、供应等部门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分系统、分专业全面进行排查。
第二十一条 矿井综合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主要依据本办法第二章规定及永煤公司《关于规范煤业子公司及煤矿事故隐患综合排查相关内容的通知》(永煤安监信函〔2014〕6号),排查矿井是否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及生产安全系统、采掘接替、劳动组织、安全装备、设备运行状态、技术管理、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隐患问题。
第二十二条 排查出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由安检科统一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由责任单位按照“五定”原则落实整改,并将所排查出的隐患及上次排查出的隐患整改情况向全矿各单位公布,各单位及时将相关内容向从业人员通报。同时,由安检科建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台账,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三条 矿井综合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要有记录和参加人员签名,具体工作由安检科负责。
第二节 专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由分管矿领导主持,分管副总、各系统业务科室相关人员及区队有关人员参加,每半月开展1次,具体时间由各专业根据情况自行决定。
第二十五条 采煤、掘进、地测防治水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由生产科负责组织;通风专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由通风科负责组织;机电、运输专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由机电科负责组织。
第二十六条 专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程序和内容按《车集煤矿安全会议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专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由组织单位负责会议签名,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并将会议纪要及上次排查出的隐患整改情况发给参加会议的领导和有关单位,由各单位将相关内容向从业人员通报。同时,由业务科室建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台账,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专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出本系统无法治理整改的隐患,由分管矿领导牵头,业务科室整理后及时报送安检科,由安检科提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专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组织单位对会议纪要、记录、签名表、所排查隐患等材料做好收集保存工作。
第三节 区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第三十条 区队每天由队长或值班队长进行1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 区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内容包括:科室、矿领导及上级各类检查所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班组所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区队在安全管理、技术管理、劳动组织等方面存在的隐患问题。
第三十二条 区队对排查出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要按照“五定”原则及时整改。
第三十三条 区队要将上级检查、科室检查、本单位排查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通过班前会、隐患整改看板等形式及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通报并进行分类汇总保存。
第三十四条 区队要制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落实制度,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对班组或个人的考核。
第四节 班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第三十五条 跟班队长和班组长进入工作地点后,必须组织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否则不得进行作业。排查出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必须记录到交接班记录本上并向现场人员通报。
第三十六条 排查出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跟班队长和班组长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整改,否则,不得进行作业。整改结果必须记录到本班交接班记录本上并向现场人员通报。
第三十七条 对当班未能够及时整改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跟班队长或班长必须在下一个班进班之前向值班队长汇报,值班队长接到汇报以后,必须在班前会上安排下班进行整改。在交接班期间,必须在交接班记录本上记录清楚,由跟班队长或班组长向下班跟班队长或班组长交待清楚,认真进行整改。
第三十八条 区队必须将班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结果纳入对跟班队长、班组长和班组的考核。
第五节 岗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第三十九条 职工进入岗位后,必须首先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具体排查内容由各单位制定),否则,不得进行作业。
第四十条 岗位工必须及时将岗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出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告班组长,在班组长的安排下进行整改。对当班没有整改结束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汇报班组长,由班组长汇报区队安排治理。
第四十一条 班组必须将岗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结果纳入对员工的安全考核。
第五章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安检科在安排安检员履行日常安全检查时,必须做到每班均能够覆盖井下所有的作业场所。
第四十三条 分管矿领导(或委托业务科室)每周至少组织一次专业安全检查。检查必须做到有记录、有落实、有复查、有考核。每月对采掘头面和生产系统的覆盖率要达到100%。各专业科室将检查资料保存完好。
第四十四条 工会组织群监员、团委组织青岗员按岗位做好日常的岗位安全检查。
第四十五条 矿长(矿长外出时,由安全矿长组织)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覆盖井下所有区域的安全大检查。
第六章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流程
第一节 安全信息卡的填写
第四十六条 中层干部以上管理人员升井后必须填写安全信息卡。所有需要下隐患整改单的隐患问题必须填写在安全信息卡上并标明,同时还要填写清楚隐患责任单位、限改时间。
矿领导在澡堂填写安全信息卡,其余人员必须在井口信息站填写。填写时,必须写清安全信息卡上规定的内容。
第二节 信息的处理
第四十七条 矿领导及上级领导检查的信息处理
1.矿领导及上级领导填写完安全信息卡30分钟内,澡堂管理员打电话通知安检科,安检科在接到通知后负责将安全信息卡取回。
2.安检科根据安全信息内容,2小时内通过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向责任单位及业务科室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
第四十八条 科室管理人员检查的信息处理
1.科室管理人员所查隐患是其分管范围内的,升井后30分钟内在井口信息站填写安全信息卡,1小时内交安检科通过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下发责任单位及业务科室。
2.科室管理人员所查隐患不在其业务范围内的,升井后30分钟内在井口信息站填写安全信息卡,安检科根据安全信息内容,2小时内通过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向责任单位及业务科室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
第四十九条 安检人员检查的信息处理
安检人员所查隐患,升井后填写隐患整改通知单,2小时内通过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下发到责任单位及业务科室。
第五十条 矿其他人员检查的信息处理
矿其他人员(区队中层人员、群监、青年岗人员等)升井后30分钟内在井口信息站填写安全信息, 需要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的要告知安检科,由安检科确认后在2小时内下发到责任单位及业务科室。
第三节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及反馈
第五十一条 所有隐患均要按照“五定”原则进行整改落实。
第五十二条 区队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必须在2小时内通过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反馈整改措施,并安排人员限期整改。
第五十三条 隐患到整改期限后,安检科安排人员在整改期限结束后复查隐患的整改情况。对专业性较强的隐患,由安检科通知业务科室进行复查,业务科室复查后将复查结果报安检科。安检科对已按要求整改的隐患进行闭合,没有按要求整改的隐患重新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督促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并落实罚款。
第五十四条 安检科、业务科室、区队对所有隐患整改资料整理存档。
第四节 整改时限
第五十五条 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责任单位有能力立即整改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任单位按规定期限整改或立即整改。
第五十六 不能立即整改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由矿长(或分管副矿长)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指定分管矿长挂牌督办,整改结束后要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矿长指定有关人员进行验收,达到标准及时销号。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五节 隐患上报
第五十七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上报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发现后及时上报,二是按照《车集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自述上报制度》进行上报。
第五十八 矿井由安检科每季度向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豫东监察分局上报。
隐患整改流程详见附件1~4。
第七章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任追究
第五十九条 矿内查出一条严重隐患对跟班队干(地面隐患罚分管队干)罚款150元,对责任人罚款150元。矿领导查出的严重隐患,同时对业务科室分管人员罚款100元/条,对安检科分管人员罚款50元/条。
第六十条 矿内查出一条重大隐患,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400元,对跟班队干(地面隐患罚分管队干)罚款500元,对当班班长罚款4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3000~5000元(单位主要负责人跟班时只按跟班队干罚款)。矿领导查出的重大隐患,同时对业务科室分管人员罚款300元/条,对安检科分管人员罚款150元/条。
第六十一条 公司小分队、救护大队及以上领导查出一条一般隐患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值班队干、跟班队干各罚款50元,对业务科室分管人员罚款20元,对安检科分管人员罚款10元;查出一条严重隐患对责任单位相关人员的处罚按矿内查出一条严重隐患处罚标准的2倍执行,同时对业务科室分管人员罚款200元,对安检科分管人员罚款100元;查出一条上级规定的重大隐患对责任单位、责任单位相关人员的处罚按矿内查出一条重大隐患处罚标准的5倍执行,同时对业务科室分管人员罚款1000元,对安检科分管人员罚款500元;查出一条矿内自定的重大隐患对责任单位、责任单位相关人员的处罚按矿内查出一条重大隐患处罚标准的2倍执行,同时对业务科室分管人员罚款600元,对安检科分管人员罚款300元。
第六十二条 十五日内矿检查时再次出现矿检查中本区队曾经出现过的隐患的,对责任单位按队内重复隐患考核;七日内矿检查时再次出现矿检查中其他区队曾经出现过的隐患的,对责任单位按矿内重复隐患考核;三十日内再次出现公司及以上检查中其他区队或本区队曾经出现过的隐患的、三十日内公司及以上检查中出现矿检查中其他区队或本区队曾经出现过的隐患的,对责任单位按公司及以上重复隐患。重复隐患考核标准见附件5。
第六十三条 对矿领导的责任追究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在公司调度会上通报的或领导要求责任追究的隐患另行责任追究。属单位内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隐患,比照跟班队干(分管队干)处罚标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十四条 出现1条无故未按期整改的严重隐患、重大隐患,对相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按新出现一条隐患进行罚款。出现1条无故未按期整改的一般隐患,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200元。
第六十五条 未按时反馈隐患整改措施或整改措施没有针对性、敷衍了事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100元/条。
第六十六条 隐患未按“五定”原则进行整改闭合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100元/条。
第六十七条 对因重大隐患被停产的,比照三级事故对责任单位进行考核。
第六十八条 对自查出的各类隐患,积极整改并及时上报的不予处罚。
第六十九条 凡出现的隐患均按照《车集煤矿安全生产“双基”建设工作标准及考核办法》对有关单位进行考核。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车矿字[2014]19号文同时废止,在本制度下发之日以前矿下发的各类严重隐患、重大隐患认定标准亦同时废止。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车集煤矿。
附件5:重复隐患考核标准表
对比范围 类型 考核标准
责任人在上一次处罚的基础上加罚标准 跟班队干在上一次处罚的基础上加罚标准 附加处罚
队内及矿内 重复严重隐患 200元 100元 /
重复重大隐患 400元 200元 /
永煤公司及以上 重复严重隐患 600元 300元 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党政处分
重复重大隐患 1000元 500元 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党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