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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集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规定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5-04-10 21:47 来源:煤矿安全网

车集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令《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河南能化公司和永煤公司对领导带班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车集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领导是指车集矿副总师及以上管理人员。

第二章 带班下井

第三条 矿长对领导带班下井全面负责,每班必须有一位领导带班下井,领导带班下井应按调度室每月编排的带班计划执行,其中矿长、党委书记、总工程师每月带班下井不低于5个,其他领导带班下井不低于7个,经批准外出学习超过5天的可以相应减少其带班下井次数,四点、零点班的带班次数应不少于其带班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领导带班下井替换班规定

1.带班下井领导因特殊情况不能下井带班时,要自行协调好替换班,由替班人员到调度室进行替换班登记。

2.当天带中班的领导与第二天带夜班领导可自行调换带班下井,不再进行替换班登记。

3.替换班人员不进行替换班登记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并按上级公司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领导带班下井必须与工人同下同上,在井下对口交接班,具体交接班时间:早班9:00,中班17:00,夜班1:00,保证井下24小时有领导带班。

第六条 领导带班下井应当随身携带“人员定位卡”。

第七条 领导带班下井应当在井下向矿调度室每班汇报所巡查地点的安全生产情况不少于三次,矿调度室做好记录。

第八条 领导带班下井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除对井下安全隐患最多和最危险的工作地点关注外,可根据领导分管工作不同适当兼顾巡查井下其它重要地点;1~2个月内带班人员应当把井下所有工作地点、巷道、机电设备处、硐室等至少巡查一遍。特别是回采面初次放顶、掘进巷道贯通、排放瓦斯、采区及矿井通风系统调整、岩巷揭煤、井下探放水和采掘面过断层或邻近老空等关键环节必须检查巡视到位,确保井下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及整改到位;

2.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3.遇到或听到职工反映的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4.检查区队干部跟班、工程质量、安全隐患、五项危险预知、手口示意、全员学习、岗前一分钟及措施落实执行情况等。

第九条 上一班的带班领导要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及时在交接班记录本上填写、签字。

第十条 带班领导升井后,应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安检科按五定原则进行隐患闭合并存档。

第三章 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领导带班下井时,其姓名在副井口进行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领导带班未按规定执行,可以进行电话或信件举报。

举报电话:0370-5197956(永煤公司调度室)

0370-5197866(永煤公司安监局)

举报信箱设在矿办公楼副楼一楼大厅。

第十二条 安检科每月及时将领导带班下井完成情况在公示栏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否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

第四章 考核和奖惩

第十三条 无故不带班下井或不在井下交接班的,按河南能化和永煤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无正当理由当月带班下井次数达不到规定次数的,按河南能化和永煤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带班期间出现的人身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时,带班人员负连带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车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车矿办【2013】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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