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集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河南煤业化工集团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河南煤业化工〔2009〕215号)、《永煤公司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永煤控股〔2009〕96号)、《关于重申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和启动重大隐患责任追究机制的决定》(河南煤业化工〔2010〕451号)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责任追究是指车集煤矿按照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的行政处分、处理和经济处罚。
第三条 行政处分、处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降级、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技术副队长(技术主管)是本单位的技术管理第一责任者;跟班队干是当班安全第一责任者;当班班长是本班安全直接责任者;分管矿领导及系统科室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和单位负管理责任。
第二章 安全责任追究
第五条 发生微伤事故,对主要责任人罚款1000元,对班长、跟班队干、队长、书记各罚款800元;因班长、跟班队干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由班长或者跟班队干全部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发生轻微伤事故的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处理及经济处罚如下:
1.一个月之内累计发生3起轻微伤事故,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降职处分。
2.一个月之内跟班期间累计发生2起轻微伤事故,给予跟班队长免职处分。
3.发生轻微伤事故的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根据责任划分按照表1执行。表1中无责任者免于处罚。
表1:
轻微伤安全生产事故经济处罚标准
序号 责任人 罚款数额(元)
1 区队正职 2400
2 跟班队干 2400
3 值班队干 1800
4 技术负责人 1800
5 直接责任人 3000
6 班(组)长 1200
7 专业科室正职 500
8 专业科室分管副职 800
9 安检科正职 400
10 安检科分管副职 600
第七条 发生轻伤事故的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处理及经济处罚如下:
1.发生轻伤事故,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降职处分或免职处理,给予跟班队长免职处理,直接责任人为劳务工的解除劳动合同,直接责任人为正式工的留用察看。
2.发生轻伤事故的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根据责任划分按照表2执行。表2中无责任者免于处罚。
表2:
轻伤安全生产事故经济处罚标准
序号 责任人 罚款数额(元)
1 区队正职 4000
2 跟班队干 4000
3 值班队干 3200
4 技术负责人 3200
5 直接责任人 4000
6 班(组)长 2000
7 专业科室正职 1000
8 专业科室分管副职 1500
9 安检科正职 800
10 安检科分管副职 1000
11 矿包保区队人员 500
12 分管区队或业务矿领导 1500
13 安全矿长 1000
第八条 发生重伤事故的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处理及经济处罚如下:
1.发生重伤事故,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给予跟班队长撤职处分,直接责任人为劳务工的解除劳动合同,直接责任人为正式工的留用察看。
2.对科室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发生重伤事故,给予业务科室分管副职降职处分;一年内发生2起重伤事故,给予业务科室科长降职处分。
(2)发生重伤事故,给予安检科分管副职降职处分;一年内发生2起重伤事故,给予安检科长降职处分。
(3)发生重伤事故,给予调度室分管副职降职处分;半年内发生2起重伤事故,给予调度室主任降职处分。
3. 发生重伤事故的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根据责任划分按照表3执行。表3中无责任者免于处罚。
表3:
重伤安全生产事故经济处罚标准
序号 责任人 罚款数额(元)
1 区队正职 8000
2 跟班队干 8000
3 值班队干 6400
4 技术负责人 6400
5 直接责任人 6400
6 班(组)长 2400
7 专业科室正职 2400
8 专业科室分管副职 3200
9 安检科正职 1500
10 安检科分管副职 2400
11 调度室正职 1500
12 调度室分管副职 2400
13 矿包保区队人员 1200
14 分管区队或业务矿领导 4000
15 安全矿长 3200
第九条 发生一级非伤亡责任事故或重大人身未遂事故,比照重伤事故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责任追究。
第十条 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或一般人身未遂事故,比照轻伤事故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发生三级非伤亡事故,比照轻微伤事故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必须按照程序及时向矿汇报。凡是迟报、谎报或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对相关责任人按事故级别上升1个等级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跟班队干、值班队干降职或免职处分,班长、直接责任人属于正式工的开除留用,属于劳务工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多项经济处罚就高执行,不累计处罚。
第十四条 凡未列入本制度的条款,按照《河南煤业化工集团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和《永煤公司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车矿字[2014]51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车集煤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