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集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程序,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1号、42号)、《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河南能源〔2013〕195号)、《转发<关于印发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的通知》(永煤控股〔2014〕15号)、《关于印发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的通知》(河南能源〔2014〕658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管理工作的意见》(河南能源安函(2014)1号)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车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车集煤矿所属各单位;适用于矿井各类伤亡事故、非伤亡事故和人身未遂事故。
第三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一般分为:
1、微伤事故:伤害程度微小的皮外伤或软组织受损的人身事故。
2、轻微伤事故:伤害程度较轻,不在人体关键部位且没有影响身体机能的人身事故。
3、轻伤事故:比轻微伤严重,但未达到重伤标准的人身事故。
4、重伤事故:指负伤后,按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经医师诊断,可能造成身体残疾的伤害事故。
5、重伤以上事故:指负伤后在一个月时间内,导致职工生命终止的伤害事故。
6、非伤亡事故:是指在生产活动中,由于管理不善、操作失误、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中断生产、设备损坏等,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非伤亡事故划分为一、二、三级。
7、人身未遂事故,是指在生产活动中,由于各种原因引发了事故,但是人员侥幸脱逃生还、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人身未遂事故按事故情节和危害程度分为重大人身未遂事故和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非伤亡和人身未遂事故等级、类别的划分按照《车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和认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追究责任。
第五条 业务科室和各区队应当依照本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科室和区队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七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的报告
第八条 事故发生后,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立即责令停止作业,安排现场人员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立即亲自或安排专人将事故情况向矿调度室(电话:2772或9)和安检科信息站(电话:666或2518)汇报。自发生事故30分钟内未向调度室和安检科信息站汇报的,视为故意隐瞒事故。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性质、影响范围、人员伤害程度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已经采取的措施;
4、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九条 发生安全事故时,调度室接到汇报后,5分钟内向矿值班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矿值班领导根据事故情况向矿主要领导汇报,并及时通知相关科室值班人员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条 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调度室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安排运输队准备好猴车、人车及罐笼,保证运输畅通,通知矿医院做好接诊工作。
第十一条 矿主要领导接到事故汇报后,按照《关于印发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的通知》(河南能源[2013]195号)、《转发<关于印发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的通知》(永煤控股[2014]15号)、《关于印发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的通知》(河南能源〔2014〕658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管理工作的意见》(河南能源安函(2014)1号)相关要求,必须安排调度室和安检科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同时逐级对口将事故情况汇报给永煤公司调度中心、安监局和河南能源化工集团调度中心、安监局。
第十二条 事故有关的业务科室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到矿调度室参与事故处理工作,并根据调度室安排指定专人到现场察看情况,协助事故单位工作并及时掌握现场真实情况。
第十三条 如职工发生人身伤害后向本单位汇报,而事故单位未按事故汇报程序再汇报的,则视为事故单位故意隐瞒工伤。
第十四条 职工发生人身伤害,跟班队长、班长、互保人员不在现场时,受伤人员必须在现场(原则上10分钟以内)及时汇报给调度室或本区队。否则视为伤者故意隐瞒工伤。
第十五条 由于职工人身伤害原因无法进行信息沟通,周围知情人员出现不汇报、不组织救援等不作为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职工在矿内发生工伤后不先经矿诊治私自离矿,一切后果均由该职工个人承担,矿不承认其工伤。
第十七条 职工在矿外发生工伤后除按有关规定向地方主管部门汇报外,还需及时向其所在单位汇报,单位接到工伤汇报后立即向矿保卫科、工会、经营管理科(人劳)、安检科汇报。由保卫科牵头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勘察。
第三章 事故现场处置和保护
第十八条 现场抢救伤员必须遵守“三先三后”原则,即:对窒息或心跳、呼吸停止的伤员必须先复苏后搬运;对出血伤员必须先止血后搬运;对骨折的伤员必须先固定后搬运。
第十九条 事故发生后,立即在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的指挥下,首先解救伤员脱离危险区,同时发出呼救。并由受过训练的人员实行自救互救,进行心肺复苏、简单止血、包扎、骨折固定及搬运伤员等。
第二十条 值班医生接到通知后,携带所需医疗用品到达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诊断、急救,初步判断伤情。对伤情较重和危及生命的伤员,应及时报告矿医院或者上级医院,派医生下井协助抢救,并在密切监护下安全护送上井。要求矿医院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救护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 伤员送至矿医院后,应加强急救措施,确切判断伤情程度,在伤情稳定时可转送医院。伤员不宜转送时,请求上级医院前来协助抢救。
第二十二条 在急救过程中矿医院要做好救护记录,在伤员转送医院时,应由医生护送,或由了解情况的工人护送,并向上级医院陈述抢救经过。
第二十三条 发生有人员伤亡或中毒的事故,在迅速抢救受伤或中毒人员的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措施,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十四条 发生重大火灾、爆炸、顶板等事故时,调度室应根据规定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有关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事故发生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第二十七条 因事故抢险救援必须改变事故现场状况的,应当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四章 人身伤害事故治疗程序
第二十八条 调度室通知矿医院值班医务人员,并把了解到的伤员伤情进行简要说明,由矿医院确定治疗地点。
第二十九条 伤员到达治疗地点,经过医务人员检查后,如需到其他医院做进一步检查或治疗时,由矿调度室派车到指定地点,由事故责任单位队干陪同。
第三十条 重伤员治疗由矿医院院长与其他医院联系,安排治疗事宜,并指定医务人员陪护。
第三十一条 矿医院根据受害人情况,微伤、轻微伤于接诊后12小时内出具伤害程度鉴定意见,轻伤及以上于接诊后24小时内出具伤害程度鉴定意见。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将事故概要送安检科,在医院出具伤害程度鉴定意见4小时内到安检科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业务科室职责
第三十二条 安检科负责组织对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及时向矿领导提供事故报告,并统计上报,建立人身伤害事故台账。
第三十三条 生产科负责组织对顶板、防治水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及时向矿领导及安检科提供事故报告,并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
第三十四条 机电科负责组织对机电运输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及时向矿领导及安检科提供事故报告,并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
第三十五条 通风科、防突科负责组织对“一通三防”和爆破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及时向矿领导及安检科提供事故报告,并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
第三十六条 调度室负责组织对其它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及时向矿领导及安检科提供事故报告,并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
第六章 零星工程施工出现事故责任划分
第三十七条 零星工程作业的区队在其他区队的施工区域内施工时,零星工程施工措施要进行会签并送区域内所有施工区队贯彻;零星施工队伍一并贯彻主体工程措施相关内容。
第三十八条 零星工程作业的区队在其他区队的施工区域内施工时不能影响主体工程施工,施工前必须经过该队和调度室允许才能施工。
第三十九条 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其他单位设备设施造成事故的责任由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承担。
第四十条 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施工时出现其它事故,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各自承担责任大小。
第七章 事故调查分析
第四十一条 成立事故调查组
(一)人身伤害事故调查组
组 长:安全副矿长
副组长:相关分管矿领导、副总工程师
成 员:生产科、机电科、安检科、调度室、通风(防突)科、经管科、党委办、工会等科室相关人员,责任队队长和相关人员
调查由安全副矿长主持,由安检科负责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二)非人身伤害事故调查组
1.顶板事故调查组:
组 长:生产副矿长(副总)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采掘副总工程师、生产科科长、安检科科长、调度室主任、通风科科长
成 员:其他矿领导,生产科、安检科、经管科、调度室、通风科、党委办、工会等科室相关人员,责任队队长和相关人员
调查由生产副矿长(副总)主持,由生产科负责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2.机电运输事故调查组
组 长:机电副矿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科科长、安检科科长
成 员:其他矿领导,机电科、生产科、调度室、经管科、党委办、工会等科室相关人员,责任队队长和相关人员
调查由机电副矿长主持,由机电科负责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3.“一通三防”、 爆破事故调查组
组 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防突矿长、通风及采掘副总工程师、通风科科长、防突科科长、生产科科长、安检科科长、调度室主任
成 员:其他矿领导,通风科、防突科、生产科、调度室、经管科、党委办、工会等科室相关人员,通风队队长和相关人员
调查由总工程师主持,由通风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4.水害事故调查组
组 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防治水副总工程师、生产科科长、安检科科长、调度室主任
成 员:其他矿领导,生产科、调度室、经管科、党委办、工会等科室相关人员,探防队队长和相关人员
调查由总工程师主持,由生产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5.地面火灾调查组
组 长:纪委书记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调度室主任
成 员:其他相关矿领导,保卫科、安检科、经管科、供应科、党委办、工会等科室相关人员,责任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
调查由纪委书记主持,由保卫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6.其它事故由调度室负责组织,相关矿领导和科室及责任区队队长参加。
第四十二条 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轻伤3人以上(含3人)事故、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和人身未遂事故,按规定由永煤公司及以上单位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矿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发生3人以下轻伤、轻微伤、微伤、三级非伤亡事故,由矿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提交事故报告。
第四十三条 事故调查程序
发生3人以下轻伤、轻微伤、微伤和三级非伤亡事故后,调度室通知相应事故调查组组长及成员,事故调查组组长及成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分析,并组织追查。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业务科室配合调查组搜集材料:
一、由安检科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单位、地点、时间、伤害人员姓名、人数;
2.事故当班班前会内容、作业程序、操作动作或位置;
4.当事人材料。
事故发生后,安检科与责任单位要尽快找被调查者搜集与事故有关的相关材料(对证人口述要作记录和考证)。
二、由经管科负责提交的材料有:
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职务、工龄,本工种工龄、用工形式、技术状况及安全技术、安全知识培训(培训科配合)情况。
三、由机电科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质量,有关设计、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
2.设备、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操作规程,操作设备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及规章制度等;
3.事故地点(设备地点)工作环境及个人防护措施等。
四、由生产科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主要是采掘和防治水事故):
1.采煤工艺、放顶情况;
2.事故当班支柱、支架质量情况;
3.巷道质量情况;
4.施工工艺及掘进支护等情况;
5.地质、水文地质情况,有关设计资料及技术要求;
6.绘制事故现场图(标明受伤者及相关人员设备设施位置)。
五、由通风科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一通三防”和爆破事故):
1.事故地点生产组织情况;
2.事故地点瓦斯防治相关技术资料;
3.事故地点瓦斯检查(爆破作业)记录、汇报情况。
六、党委办负责收集提交的材料有:
根据事故调查需要,经调度室、安检科同意对现场进行录像或照相。
七、由矿医院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前受伤者和相关人员的健康状况;
2.事故后对受伤害者致伤害程度的鉴定及抢救情况。
第四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经医院及相关部门初步鉴定,由对应的调查组进行事故分析追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照有关制度,把事故的原因、责任、防范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于24小时内提交矿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后执行,由对应调查组负责下发事故通报。
第四十五条 对事故分析追查完毕,报党政联席会议批准的事故调查报告,要附有对相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伤病人员登记表、事故现场示意图、事故现场照片、医院对伤害人员伤害程度鉴定、物证、人证材料、直接、间接经济损失等材料。
第四十六条 安检科根据事故报告建立工伤事故台账和非伤亡事故台账,调度室、生产科、机电科、通风科和防突科根据业务范围分别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安检科建立的非伤亡事故台账要包括调度室、生产科、机电科和通风科等科室所有非伤亡事故台账的内容。
第四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任何信息。
第四十八条 事故调查应当按照谈话询问方式进行,作好询问笔录。严格笔录确认程序和方式。
第四十九条 由矿负责组织的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报送永煤公司安监局批复处理。
第八章 处罚
第五十条 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必须按照程序及时向矿汇报。凡是迟报、谎报或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对相关责任人按事故级别上升1个等级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跟班队干、值班队干降职或免职处分,班长、直接责任人属于正式工的开除留用,属于劳务工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一条 出现事故后现场负责人不积极履行汇报、抢救(抢险)义务的,罚款2000~5000元并停工培训;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罚现场责任人2000~5000元。
第五十二条 相关业务科室或单位负责人接到调度室通知后,必须在30分钟内到矿,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30分钟内不到矿者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处分。
第五十三条 矿相关部门值班人员接到调度室通知后不按照规定及时履行职责的,对当事人罚款1000元,部门负责人罚款500元。导致事故扩大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部门负责人行政责任。
第五十四条 事故调查过程中,不如实反映事故真相或提供虚假信息者,罚款2000元。
第五十五条 事故追查分析、报告、统计不符合规定的,对业务主管部门责任人罚款1000元,部门负责人罚款500元。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行政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车集煤矿,本规定中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文件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车矿字[2014]53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