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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集煤矿不安全行为界定及处罚标准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5-04-10 21:50 来源:煤矿安全网

车集煤矿安全行为界定及处罚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证《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干部管理行为和职工操作行为,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在我矿范围内施工的所有单位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不安全行为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同时记入个人安全档案,纳入月度、季度、年度安全考核。

第二章 行为界定及处罚标准

第四条 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将严肃追究管理人员责任,视情况分别给予停职、降职、撤职处分。

1.干部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或发现职工违章作业而不及时制止的。

2.干部井下睡觉及酒后入井的;凡是跟班队干私自空岗、脱岗、提前升井的。

3.有残爆、拒爆不处理而强行安排生产或警戒距离不符合措施规定、不设警戒或约定放炮的。

4.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人的。

5.一氧化碳超限组织作业的,瓦斯超限(0.8%)不撤人的。

6.发现煤与瓦斯突出预兆,不及时汇报、原因未查明前继续组织生产的。

7.现场发现透水征兆,没有立即停产撤人的。

8.维修巷道多头作业并且后巷没有安全通路的。

9.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处理的。

10.管理人员贿赂或指使他人贿赂安检员的。

11.一个月内跟班期间发生两次重大违章的。

12.违反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五条 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触犯安全管理高压线,按重大“三违”处理,给予劳务工解除合同、正式工开除留矿察看处分,并处罚款1000元。对班长、跟班队干罚款1000元,对单位正职各罚款500元,如正职跟班执行跟班队干处罚标准,不重复罚款。凡是查出重大“三违”的人员,每次给予5000元的奖励。

(一)采掘专业

1. 采煤机运转期间进入煤墙侧作业并且距采煤机滚筒小于5m的责任人。

2.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责任人;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责任人。

3. 开掘、巷修循环进尺大于措施规定循环进尺加排距长度的责任人。

4. 开掘、巷修迎头临时支护或永久支护结束后空顶距大于措施排距长度时,在空顶下作业的责任人。

5.人员没有撤至安全区域就开动耙矸机、综掘机或放炮的责任人。耙矸作业期间,在耙斗运行范围内观望、停留、行走或作业的责任人。

6. 施工过程中未经批准故意截短锚杆、锚索、棚腿长度的责任人。

(二)机电专业

1.高压停、送电不设专人联系,停电后、作业前不验电、放电或没有使用专用放电线放电的责任人;或者停错、送错高压电的责任人;送错低压电的责任人。

2.停电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责任人。

3. 机电设备检修结束后需送电时,原则上“谁上锁、谁开锁”,其他人员严禁进行解锁,对于破坏上锁装置,私自进行解锁强行送电的责任人。

4.大型设备、特种设备保护装置失灵、甩掉保护装置继续使用的责任人。

5. 在井筒、井架作业不使用或者不规范使用保险带的责任人。

6.乘罐笼人员私自开关罐门的。

7.在井下盗割电缆的人员。

(三)运输专业

1.在乘罐时,开罐信号已经发出还强行上罐,或者停罐信号尚未发出就出罐的人员。

2. 提升绞车或提升机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钢丝绳出现磨损超限、断丝超限继续使用的责任人。

3.大巷超速行车,并导致轻微伤及以上事故的责任人;无特殊情况大巷逆道行车的责任人。

4.斜坡停放车辆时或车辆运行过程中,绞车司机离开操作岗位的(变频绞车或液压绞车司机指离开绞车房的);斜巷放飞车的责任人;无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在斜巷摘钩停放车辆的责任人。

5.斜巷运输超挂车辆的;不使用规定强度的正规链环、插销及保险绳的责任人。

6.斜巷运输时车辆不插销子或者销子没有插到位的责任人。

7.斜巷运输闯红灯的人员;斜巷红灯亮的时候,不抓紧时间进入邻近的躲避硐或车场或者经过躲避硐或车场继续行走的人员;骑跨在运行中的钢丝绳上行走或跨越斜巷运输运行中的钢丝绳的,或从运行中的钢丝绳下面穿越的人员。

8.双速绞车在运行过程中换档的责任人。

9. 跨越运转中的皮带、从运转中的皮带底带面下钻过或乘坐皮带的人员。

10.故意使“一坡三挡”装置不起作用的责任人。

11.井下扒、蹬、跳车的责任人。

12. 胶带输送机、架空乘人装置等设备,因沿线急停、保护装置动作或其他故障停机时,司机私自甩掉保护或不明原因强行开机的。

13. 井下斜坡除处理掉道外重车摘挂钩的;空车摘挂钩没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

(四)通风专业

1.瓦斯超限、无风或微风继续作业的责任人。

2.揭穿突出危险煤层或突出危险工作面参数超标后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的责任人。

3.虚报、假报瓦斯抽放钻孔进尺的责任人;虚报、假报检查数据的瓦斯检查工、防突员。

4.采取故意中断监测信号、包裹探头或移动监测探头等手段破坏监测系统造成监测系统失灵或者擅自调高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的责任人。

5.破坏通风设施造成通风系统紊乱或瓦斯超限的责任人。

6. 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不按规程规定安装“三专两闭锁”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的、停风后的采掘工作面未经瓦斯检查工检查瓦斯浓度直接送电恢复通风的人员。

7.私自打开栅栏、密闭,进入无风区的人员。

(五)爆破专业

1.放炮时,擅自脱岗的警戒人员;爆破期间,允许他人进入危险区的警戒人员及擅自闯警戒的人员。

2.明火爆破,放糊炮、强行放炮的指挥人员和爆破工。

3. 出现拒爆、残爆时,现场负责人要按规定汇报通风队、调度室,并按规定进行处理,不汇报、私自或者不按规定处理拒爆、残爆的责任人。

4. 施工区队在耙矸或清矸作业中发现有瞎炮现象应立即停止作业,汇报通风队、调度室,由爆破工、施工区队跟班队干或班长现场按瞎炮处理措施联合处理瞎炮,不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汇报和处理的责任人。

5. 私自藏匿、销毁雷管、炸药或私自带火工品升井的责任人。

(六)防治水专业

1.未按规程措施要求实施探放水而进行采掘活动的或出现透水征兆没有及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责任人。

2. 积水区水位高于允许掘进水位0.5m仍继续生产的。

(七)地面部分

1. 高压停、送电不设专人联系,停电后、作业前不验电、放电或没有使用专用放电线放电的责任人,或者停错、送错高压电的责任人。

2. 停电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责任人。

3. 机电设备检修结束后需送电时,原则上“谁上锁、谁开锁”,其他人员严禁进行解锁,对于破坏上锁装置,私自进行解锁强行送电的责任人。

4. 大型设备、特种设备保护装置失灵、甩掉保护装置继续使用的责任人。

5. 超速行车,并导致轻微伤及以上事故的责任人。

6. 扒、蹬、跳车的责任人(乘坐跟车工专用座椅的除外,但跟车工必须等车辆停稳后,方可摘挂座椅及人员上下)。

7. 地面关键岗位(主、副井绞车房及信号房,南北风井主要通风机房,地面瓦斯抽放站,锅炉房,压风机房,地面变电所、叉车、铲车、吊车(桁吊)、电机车等特种车辆司机)人员酒后上岗。

8. 地面瓦斯抽放站区域内吸烟或明火取暖的人员。

(八)共用部分

1.携带手机、电子表、烟草、点火用品等物品入井的人员;酒后入井的人员;地面关键岗位喝酒的人员。

2. 已经出现事故征兆,仍不采取有效措施或有措施不执行,强行组织施工的责任人。

3.关键岗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无资质从事特种作业的责任人;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人员从事关键岗位特种作业的责任人。

4. 不服从安全管理和处罚,对安全管理人员采取打击报复的责任人。

5. 擅自进入易坠落、爆震等高危险区域的人员。

6. 私自进入采空区的责任人。

7. 主副井绞车司机、压风机司机、主扇风机司机、地面卸载站司机、主副井把罐工、主副井信号工、电机车司机、矸石山绞车司机、翻矸机司机、吊车司机、叉车司机、桁车司机、司炉工、操作高速旋转设备(砂轮机、型材切割机、磨光机、车床、钻床等)操作工、锻工、地面瓦斯抽放泵站司机、调度室调度员、监测监控员、注浆站(北翼注浆站除外)操作工岗位工等关键岗位人员在岗位期间一个月内第二次被查出携带手机的。

8. 违反其它制度、规程、措施条款规定,情节严重,导致工伤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发生的责任人。

第六条 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严重“三违”处理,学习5天,并从当月工资中扣除1000元,责任人自违章发生之日起半年内不再发生“三违”的,返还800元;对班长罚款200元,对跟班队干罚款300元。

(一)采煤专业

1.采煤工作面进入机道作业不执行敲帮问顶,不设专人监护,运输机不停电闭锁,20m范围内的采煤机没有停电闭锁并摘掉离合器,附近10m内操作支架的责任人。

2.工作面顶板来压有冒顶预兆时,不进行加固,继续回柱的责任人。

3.采煤工作面转载机或运输机运转期间,进入机头三角区的责任人。

4.拉移支架时,操作人员不面向工作面推进方向的。

5.采煤工作面生产期间,坐在电缆槽上或在齿轨上行走的责任人。

6.采煤机割透机头(尾)小于5m时,未在顺槽距回采煤壁5m以外设置警戒,或警戒以里有人的(采煤机和运输机司机除外)。

7.采煤工作面两巷支护时,上梁或窜梁不按规定使用防坠链(绳)的。

8. 人员进入注浆泵搅拌桶内作业时,对应开关未停电、挂牌、上锁的。

9. 检修注浆泵时,未按规定执行停送电制度的(清理卫生不视为检修)。

(二)掘进专业

1.独头巷道巷修,违反“由外向里”的原则修护巷道或独头修护地段以里有人逗留的。

2.不经总工程师批准擅自更改支护形式的责任人。

3. 开拓、掘进、巷修工作面的循环进尺大于措施规定最大控顶距,但小于或等于措施规定循环进尺加措施规定排距长度的责任人。

4. 开拓、掘进、巷修临时支护或永久支护后空顶距大于措施规定空顶距离,但小于或等于措施排距长度时,在空顶下作业的责任人。

5.耙矸与迎头需平行作业时,攀橛向前3m范围外不设置警戒绳、警戒牌的责任人;警戒绳至迎头小于5m的或人员在警戒范围内作业的。

6. 使用漏液、失效的单体支柱作为临时支护,造成临时支护失效的责任人。

7. 风动钻具上的控风开关损坏时,采用远程控制方式开停压风继续使用钻具的责任人。

8.综掘机停机时,切割头未落地而未采取其他措施的;检修综掘机时,在截割臂和转载桥下方停留或作业的。

9. 斜巷多茬巷修作业时,上茬悬钩装矸期间,下茬需在第一道阻车器上方3-5m处增加一道临时阻车器,不按要求设阻车器的。

10. 敲帮问顶工序结束后掉顶300mm长、300mm宽、200mm高以上的。

(三)机电专业

1.没有履行任何手续停送电或不执行“谁停电、谁送电”原则的责任人。

2. “约时”停送电或借用其他单位检修时间作业的责任人。

3.低压供电停错电的责任人。

4. 停送电作业,若一个开关有多个单位同时进行停送电时,没有履行相关手续的或者没有悬挂证件和停电牌的;不具备停电条件就停电的。

5. 检修结束后需解锁送电时,忘记密码需要破坏上锁装置开锁,没有机电队长或跟班队干现场监督处理的。

6.井下电工检修低压电气设备时,没有验电或没有使用合格放电线放电或未放电的责任人。

7. 在检修期间,不具备上锁功能的开关,除停电、闭锁、挂牌外,没有派专人看守或看守人擅自离开的。

8. 电气设备用铜丝等物品代替保险丝的责任人。

9.井下私自拆卸、维修各类非防爆电气仪表的,在井下更换各类非防爆电气仪表电池的,私自拆卸矿灯的。

10.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不按规定戴绝缘手套、穿绝缘胶靴或站在绝缘台上的责任人。

11. 甩掉过流、短路、漏电保护装置的责任人。

12. 违反规定带电检修或搬迁设备的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本安型电气设备除外)。

13.刮板输送机正常使用时,没有按规程要求对机头、机尾进行固定的责任人(综采工作面的运输机或迎头刚放完炮的除外)。

14.胶带输送机或刮板输送机运行期间,用铁锹或其它工具刮滚筒、皮带或运转部件上的煤泥或处理其他物品的。

15.使用绞车时,无论何种原因致使绞车钢丝绳拉断的责任人。

16.检修压力管道之前,没有先关闭上级阀门,并进行充分卸压的责任人。

17.擅自打开压力设备卸载阀、安全阀、调整部件动作压力的责任人。

18. 供电线路未经机电科审核批准,私自投入使用的责任人。

19. 破坏辅助乘人装置、猴车正常运行的责任人。

(四)运输专业

1.信号工未进行安全确认,未按操作规程传递信号,导致设备误动作的。

2. 井上下信号工收到任何不明信号没有使用备用信号或专用通讯设备确认就发送开车信号的责任人。

3. 斜巷运输使用打点信号约定联系下车偏口,没有先使用语言信号联系的责任人。

4. 斜巷运输联系信号没有进行确认的责任人。

5. 斜巷运输信号发出并确认后1分钟内未得到执行时,没有重新发送确认信号就开启绞车的。

6.斜巷运输信号发出并确认后未得到执行时信号工离开岗位的。

7.斜巷把钩工发信号前未对轨道坡瞭望,或者发现有行人仍发出开车信号的。

8.斜坡轨道绞车运行时,把钩工看到人员没有制止的。

9.斜巷运输过程中发现扒、蹬、跳车人员不进行制止的责任人。

10.斜巷使用绞车时,不带电下放车辆的责任人。

11.斜巷运输钢管、轨道等超长材料车辆(超过4.5m)时,不单车提放或不使用绞车钩头直接连接的责任人。

12.斜巷运输单体、钢梁、圆木等支护材料时,若第一辆车与第二辆车之间原三环链连接长度不够时,不采用10吨及以上U型环连接三环链或U型环螺栓未上满丝扣的,每钩运输数量超过2辆的。

13. 斜巷绞车提升速度超过规定的责任人。

14. 需要在斜坡轨道作业时,作业人员未将作业情况告知绞车司机的。

15. 斜坡轨道有人作业时,斜巷把钩工发信号前对作业人员的躲避情况未进行确认的。

16.绞车钩头不挂在链环上拉车的责任人。

17.操作绞车时,绞车司机一手操作一手调绳的(包括用钎子、背木等其它工具)。

18.私自将绞车电液制动器、二级制动甩掉不用的。

19.非专职人员擅自调整绞车盘式制动闸间隙的。

20. 无极绳绞车运行时,在钢丝绳受力可能弹出的一侧行走或闲坐的。

21.顶车时不挂链环,斜巷停车不设阻车装置或阻车装置不全的。

22.车辆通过各设有专职警戒人员的车场、绕道、偏口前,机车司机没有与警戒人员联系或不听从专职警戒人员指挥擅自通过的。

23.电机车司机站在车下操作机车的。

24.平巷运输,在车辆或机车未停稳时摘钩的责任人。

25. 列车两侧有人站立或者行走时,仍然发信号顶车的跟车工。

26. “三超”车辆(超长、超宽、超高,长x宽x高超过4500mmx1500mmx2100mm)或特殊大件设备车辆未制定安全措施私自运输的责任人。

27. 不按规定要求装车,大件、长材等设备或材料选用不对称的小花车、小平板车装车,造成装车质量不合格出现超宽、超长、超重、重心偏移、偏沉现象的责任人。

28.乘罐笼人员不听从把钩人员统一指挥,抢罐、挤罐,在罐笼内打闹的。

29. 把罐工没有锁住罐笼门或插销插不到位的。

30. 因工作失误或责任心不强,没有及时发现钢丝绳存在隐患并认真填写记录而造成级别事故的。

31. 除车场倒车外,电机车顶车运行的。

32. 车场顶车时前顶后拉的。

33. 无论任何原因造成绞车脱绳的。

34. 无极绳绞车运转期间跨越钢丝绳的。

35. 斜巷运输下放车辆时,因操作不当或误操作,造成车辆下错偏口的。

36. 车辆下放时提前打开挡车杠(上平台可在车辆连接好后、发出信号前打开),或车辆提升后未及时关闭挡车杠的。

(五)通风专业

1.超过规定距离利用扩散通风组织作业的责任人。

2.划破风筒乘凉或私自动调节风窗的责任人。

3.停风时,未按要求停电、撤人、设置警戒、警标的。

4.破坏通风设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

5.特殊情况不能实现联锁的风门由使用单位负责看管,无专人看管或过后不关风门、同时打开两道风门的。

6.私自改变采掘工作面的风量未经通风科或以上领导批准的。

7. 局部通风机出现循环风没有及时发现或汇报处理的瓦斯检查工。

8. 发现局部通风机出现循环风后,不立即撤出人员的,不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一切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源的。

9. 临时停工的地点,擅自停止供风的责任人。

10.未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巷道与老巷、采空区等地点贯通的责任人。

11.空班、漏检的瓦斯检查工。

12. 经过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资格的瓦斯检查工,现场不会操作的。

13.启封密闭、排放瓦斯等,氧气浓度低于18%时,组织人员入内的责任人。

14.瓦斯电闭锁、风电闭锁功能不正常使用或断电功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15.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瓦斯浓度未降到允许复电值以下时,擅自送电的责任人。

16.冲洗煤尘、拉支架、扛运物料等不采取防护措施,造成监测设备及监测电缆损坏或故障的。

17.有突出危险的工作面,专职瓦斯检查工不现场交接班的。

18.因仪器故障、失灵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突出危险性预测数据不真实的预测预报人员。

19. 施工单位以任何形式影响或阻碍瓦斯参数预测工作的责任人。

20.不按照探煤管理规定进行探煤工作而擅自组织生产的责任人。

21.处理卡钻过程中,操作人员使用管钳与钻机同时拧钻杆的责任人(适用于探放水钻机)。

22. 损坏瓦斯抽放主管路的责任人。

23. 在抽放负压超过10kPa时,掐接直径250mm及以上的瓦斯抽放管路的责任人。

24. 启封密闭时不采用铜质工具或者防火花垫物的。

25.井口房、通风机房及周围20m范围内有吸烟或火源的。

26.对旋风机双级运行期间,私自改成单级运行的。

27.甲烷传感器报警点或断电点设置错误的。

28.不按规定流程操作抽采泵、抽采管路阀门导致瓦斯预警的。

29. 在甲烷传感器安装地点5米范围内使用红外线通讯的发射装置或设备的责任人。

30. 做甲烷超限断电闭锁试验期间对断电开关打短接、近控或甩掉瓦斯电、风电闭锁功能的责任人。

31. 私自改变监控系统供电电源的责任人。

32. 私自改变监控系统连接方式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断电的责任人。

33. 破坏井下栅栏或其锁具的。

34. 防突工在测参数时没有记录好软分层情况的。

(六)爆破专业

1. 爆破工和背药工携带爆炸材料,不按照矿上规定的路线、时间行走,违反规定乘坐人车、猴车的。

2.工作面当班矸(煤)没有出完时,当班未与下一班交接清楚炮眼布置并在炮眼布置图上签字;下一班接班后现场负责人(跟班队干、班组长)未重点检查工作面是否有拒爆、残爆的;下一班未完成验炮工作的(以浮矸或浮煤清净距工作面2~3m,见硬底为准)。

3.爆破未使用水炮泥、阻燃胶带、脚线牌或脚线牌隔号使用的。

4.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破材料库内的人员和未制止的库管员。

5.爆破材料在贮存、运输、使用的过程中,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穿化纤衣服或不抗静电衣服的。

6.爆破材料装卸时用脚踩、抛掷、磨擦、撞击的。

7.井筒内运送爆破材料时电雷管和炸药未分开运送的。

8.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运送爆破材料的。

9.爆破工作全部结束后,爆破工、班组长未共同核实本班电雷管、炸药实际消耗量、剩余量并双方签字的。

10.不亲自装配引药的爆破工、参与装配引药的其他人员。

11.不亲自连接爆破母线与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的爆破工,参与上述工作的其他人员。

12. 一个引药内装配2个及以上雷管的或一个炮眼内使用2个及以上雷管的责任人。

13.利用发爆器以外的工具进行爆破的。

14.一个警戒人同时负责两处警戒的。

15.爆破母线长度或警戒、躲炮距离不符合规定的。

16.不亲自运送雷管的爆破工。

17.爆破未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18. 存放有火工品的存放箱、背运箱无锁或者未锁好的爆破工。

19. 火工品的存放箱、背运箱的钥匙没有随身携带转给他人保管的爆破工。

20. 在火药库领取火工品时,没有由爆破工、背药工、火工品管理员三人当面共同对火工品进行清点并签字确认就领取火工品的责任人(包括爆破工、背药工、火工品管理员)。

21. 火工品背运到达施工地点后,没有由爆破工、背药工、班组长(跟班队干)三人当面共同对火工品进行清点并签字确认就将火工品放入存放箱的爆破工。

22. 火工品在工作面使用时没有履行申领签字手续(必须由班组长向爆破工申领,由爆破工记录发放时间、发放数量、剩余数量、领用人后,爆破工、班组长、领用人共同签字确认)的爆破工。

23. 将火工品放置在箱体损坏不能防盗的存放箱或背运箱内,或长时间存放在背运箱内的爆破工。

24. 验炮结束后被非验炮人员发现迎头残眼中有炸药或雷管,参加验炮的班长、跟班队干、拒爆炮眼装药人员、爆破工。

25.验炮结束,班长没有亲自到警戒地点撤警戒,或以晃灯、喊话等其它形式传递信号的。

26.在老炮眼或残眼上打眼的责任人。

(七)防治水专业

1.孔口管试压成功而未安装好控制闸阀就钻进的责任人。

2. 积水区水位高于允许掘进水位0.1~0.5m仍继续生产的。

(八)地面部分

1. 没有履行任何手续停送电或不执行“谁停电、谁送电”原则的责任人。

2. “约时”停送电或借用其他单位停电时间作业的责任人。

3. 低压供电送错电的责任人。

4. 电气设备用铜丝等物品代替保险丝的责任人。

5. 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不按规定戴绝缘手套、穿绝缘胶靴或站在绝缘台上的责任人。

6. 故意甩掉过流、短路、漏电保护装置的责任人。

7. 违反规定带电检修(检修和试验电器设备时制定安全措施及电压等级不高于36V的除外)或搬迁设备的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

8. 检修压力管道之前,没有先关闭上级阀门,并进行充分卸压的责任人。

9. 擅自打开压力设备卸载阀、安全阀、调整部件动作压力的责任人。

10. 信号工未进行安全确认,未按操作规程传递信号,导致设备误动作的责任人。

11. 操作绞车时,绞车司机一手操作一手调绳的责任人(包括用钎子、背木等其它工具)。

12. 绞车钩头不挂在链环上拉车的责任人。

13. 顶车时不挂链环的责任人。

14. 电机车司机站在车下操作机车的责任人。

15. 在车辆或机车未停稳时摘钩的责任人。

16. “三超”车辆(超长、超宽、超高,长x宽x高超过4500mmx1500mmx2100mm)或特殊大件设备车辆未制定安全措施私自运输的责任人。

17. 不按规定要求装车,大件、长材等设备或材料选用不对称的小花车、小平板车装车,造成装车质量不合格出现超宽、超长、超重、重心偏移、偏沉现象的责任人。

18. 班中饮酒的地面一般岗位人员。

19. 特殊工种无证上岗或岗证不匹配的人员。

20. 驾驶各类车辆时不穿鞋、穿拖鞋、超速驾驶、疲劳驾驶的人员(如外来车辆在矿院内超速驾驶,对矿接头单位按严重“三违”考核)。

21. 地面关键岗位人员(主、副井绞车司机及信号工,南北风井岗位司机,南北瓦斯抽放站司机,锅炉房司机,压风机房司机)携带手机,或主、副井绞车司机及信号工在开车及传递信号时接打电话。

22. 地面未经机电科审核批准私自增加大功率(三相电10kW以上)用电设备,或未经机电科验收私自投入使用的责任人。

23. 地面未经机电科、保卫科审核批准,利用大功率灯泡或电气取暖设备进行取暖的责任人。

24.擅自拆除或损坏锅炉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的责任人。

25.起重吊运司机违章操作威胁到他人安全或违章乘坐吊运设备的责任人。

26. 超负荷吊运重物的。

27. 立井井架、井筒上下平行作业的责任人。

28. 砂轮片裂损进行磨削的。

29.更换砂轮片时未关停上级电源并悬挂停电警示牌。

(九)共用部分

1.无措施施工或不按措施施工,严重威胁安全生产,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2. 携带手机、电子表、烟草、点火用品、现金等物品或酒后在副井口等候入井的人员。

3.岗位司机在岗期间睡觉的;乘坐架空乘人装置时睡觉的人员;在操作台、台阶、梯子、过桥或顶板不好的地点等不安全环境睡觉的人员。

4.在火药库、变电所、水泵房、主要通风机房、瓦斯抽放泵站、注浆站等重要场所工作期间擅自脱岗的人员(超过作业场所20m范围外)。

5. 特殊工种无证上岗或岗证不匹配的人员。外省证件无效。

6.巷道揭煤、集中探放水、贯通、排瓦斯当班及其他重要环节,必须由技术主管及以上人员跟班,安装或拆除综掘机队长、书记或机电队长跟班,以上施工如果跟班队干不在现场的责任人。

7.施工前没有组织职工学习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技术人员,考试不合格就安排上岗的责任人。

8.驾驶各类车辆时不穿鞋、穿拖鞋、超速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的人员。

9. 入井时,在井口不主动将入井牌交予把罐工,躲过把罐工的查验将入井牌带入井下的;把罐工允许无牌人员下井的。

10. 顶板或帮部高度1.2m以上存有活矸危石(200×200×50mm以上),在1.0m范围内作业的。

11. 使用氧气瓶、乙炔瓶时,无论是空瓶或重瓶,在地面滚动运行的责任人(挪移滚动除外)。

12. 停头停面迎检的现场最高管理人员。

13. 不配合拥罐工执行抽查搜身工作的人员。

14. 在车帮、油桶上作业的人员。

15. 入井人员不携带定位卡、私自拆卸定位卡、携带他人定位卡、让他人携带定位卡的。

16. 煤仓上下平行作业的。

17. 主副井绞车司机、压风机司机、主扇风机司机、地面卸载站司机、主副井把罐工、主副井信号工、电机车司机、矸石山绞车司机、翻矸机司机、吊车司机、叉车司机、桁车司机、司炉工、操作高速旋转设备(砂轮机、型材切割机、磨光机、车床、钻床等)操作工、锻工、地面瓦斯抽放泵站司机、调度室调度员、监测监控员、注浆站(北翼注浆站除外)操作工岗位工等关键岗位人员在岗期间一个月内第一次被查出携带手机的。

18. 站在矿车、平板车或花车上作业时不按规定掩车的。

19.井下电气焊,不在规定时间内作业(特殊情况下,如必须变更作业时间的,需报请值班矿领导批准)。

20.非作业人员私自进入煤、矸仓上口护栏以里的,作业人员进入煤、矸仓上口护栏以里不戴保险带的。

21. 安全管理人员入井检查时通风报信的。

22.违反其它条款规定,情节严重,又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

第七条 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一般“三违”处理,学习3天,并从当月工资中扣除500元,责任人自违章发生之日起半年内不再发生“三违”的,返还400元;对班长罚款100元,对跟班队干罚款200元。

(一)采煤专业

1.采煤机停机时,在滚筒附近3m范围内有人作业时,不打开滚筒离合器的。

2. 采煤机强行截割应进行松动爆破而未进行松动爆破岩石的责任人。

3. 采煤机通讯控制系统不起作用未采取其他措施强行开机的。

4.进入采煤工作面溜子道范围内作业,不向控制台汇报作业内容、作业人员、监护人情况的,控制台不做好详细记录的。

5.综采工作面拉专列时,队长、书记或机电队长不现场跟班的或私自拉专列的。

6.液压支架前顶板状态不好,工作面顶板破碎时,不采取带压擦顶移架、跟机移架措施的。

7.采煤工作面违反“先下后上、先里后外”程序放顶的。

8.采煤机割煤遇铁器时,不及时停机处理的。

9. 使用柱体严重变形、缺少两个及两个以上柱爪的单体柱或断裂的铰接梁、π型梁进行支护的。

10.采面两巷放顶时,没有安全监护进行作业的。

11. 注液枪放在输送机里或其他机电设备运转部位上。

12. 坐在进液高压胶管上的。

13. 采煤机割煤后未按规程要求及时伸出伸缩梁护帮,采高大于2.7m以上,连续3架以上的。

14. 割煤时发生漏顶、冒顶或遇有紧急情况不及时停机的。

15. 遇到单体柱被压死时,未采取挑顶卧底措施回柱,回柱前不打替换柱的。

16. 回柱前,人行道或退路不畅通的。

17. 工作面拉架以后煤壁伞檐超过规定(长度1m以内厚度超过0.25m,长度1m以上厚度超过0.20m)没有及时处理,且机道内左右10m范围内有人作业的。

18. 未按规定检查乳化液配比的责任人。

19. 充填工序完成后,未按要求对管路进行清洗的(冲清水不低于10min)。

20. 沿空留巷采煤工作面充填料没有按要求进行配比(设备故障不予考核)。

21. 沿空留巷段除原巷道以外的区域,在工作面支架拉架、降架操作时有人员进行回棚、打棚作业的。

(二)掘进专业

1.耙矸机运行时,没有安装使用防护栏的。

2.耙矸机在使用时,前上方没有安装金属防护绳或未用绳卡固定在专用顶板锚杆上或棚梁的。

3.耙矸机过渡槽内存矸超过1/3的。

4.耙矸机耙斗出绳方向或耙装的夹角过大时,司机站在出绳侧操作的。

5. 耙矸机运行前,警戒绳必须拉设在耙矸机尾轮后方1米外的位置,并全断面悬挂“前方耙矸、禁止通行”警戒牌,违反本规定的。

6.跟班队干和安检员不在现场斜巷移耙矸机的。

7.斜巷上山超过15°操作耙矸机时,司机前方没有安装有效护身挡板的。

8. 综掘机强行截割应进行松动爆破而未进行松动爆破岩石的(割岩石时冒火花)。

9.作为临时支护的前探梁容易下窜时,没有对尾端采取防下窜措施的(5°以上上山)。

10.掘进巷道使用单体柱作为临时支护时,单体柱不穿正规柱鞋、或压力达不到2.5MPa的(用手能晃动的视为柱压不够)。

11.岩巷锚喷巷道从巷道中线至一侧浮矸以上600mm处拱部锚杆未打齐,在该侧施工进尺眼的。

12.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未采取临时支护进行加固的。

13.架设或撤换支架时,在一架未完工(卡缆上齐、所有螺栓紧固合格)之前而施工下一架的。

14.-15°以上(包括-15°)巷道迎头有人作业,没有使用防片帮网的。

15.开掘工作面使用的单体支柱和注液枪未保持完好状态的,使用任何损坏的单体支柱(如缺牙)、π型梁(如开焊、裂纹)进行支护的。

16. 岩巷施工周边眼、掏槽眼不使用导向(深)棍的责任人。

17. 不按照规定的规格、数量和顺序使用锚固剂的。

18. 对1.5m高以上巷帮或顶部敲帮问顶时不使用专用工具的。

19. 斜巷施工,坡度大于等于15°时,现场需做好防滚矸措施(防滚矸板设置高度不低于500mm,距两帮不得大于200mm),不按规定设置或设置标准不符合要求的。

20. 斜巷施工时,有轨道运输的要在施工点上方15m以上设置一道临时阻车器,不按规定设置的。

21. 不按所画的轮廓线及眼位打眼的。

22. 施工炮眼前没有画轮廓线或不点眼位的人员。

23. 喷浆料没有使用料斗对水泥和混合料进行配比的;喷浆料没有搅拌均匀的。

24. 迎头打锚杆没有坚持由外向里原则施工的。

(三)机电专业

1.触摸运行或转动的设备部件的(猴车绳轮、皮带托辊、钢丝绳、皮带带面、矿车、花车、平板车等,特殊情况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并严格执行)。

2.用湿布擦洗电缆不戴绝缘手套或绝缘手套不完好的和水冲带电体(电压在127v以上)的,用水直接冲井下电气设备的。

3.井下流动电钳工及班长未配带瓦斯便携仪,电钳工检修电气设备未检查工作地点瓦斯,未按要求吊挂便携仪的,未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的。

4.开关的闭锁装置不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的,检修时停电未闭锁的,未按要求悬挂“有人作业,禁止送电”的警示牌,不是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取下警示牌送电的。

5.使用没有护罩、出现滑链的手拉葫芦进行作业的。

6. 机电设备安装后,需要验收而不经验收私自投入使用的。

7. 擅自使用非本单位管理机电设备的。

8.变电所内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的。

9.绞车和运输机司机离开工作岗位超过规定距离50m,又没有将开关手把打到零位的,未闭锁、未挂牌的。

10.手持式电气设备绝缘护套损坏,仍然继续使用的。

11. 对于大型检修作业或因停电时间较长,检修作业需交给下一班完成,中途需要变更停送电人的,必须在现场安全负责人(当班跟班队干或班长,当班跟班队干或班长不在现场时必须打电话请示指定监护人)监护下进行,在开关手柄上更换有效证件和密码锁,私自变更或不进行变更的。

12. 主井装载站、副井口、井底操车操作台操作钥匙不用时未拔下的责任人。

13. 井下电气焊作业时,电焊工不按规定穿绝缘胶靴或绝缘胶靴破口漏气的。

14. 井下电气焊作业时,看护电焊机电源开关的专职电工不在现场的。

15. 使用电焊机时,没有可靠接地的。

(四)运输专业

1.除车场倒车外,电机车司机正常运行期间,把头和身体探出车外的。

2.电机车司机离开座位时未将控制器手把取下,未随身携带,未刹紧车闸或关闭车灯的。

3.正常情况下,两台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两辆车之间距离小于100m的。

4.电机车通过车场、弯道、道岔、交叉点或者遇到行人以前或电机车头通过弯道过程中(未看到另一股道前),未鸣笛、减速的。

5.在巷道内电机车行驶的过程中,行人未躲避或与电机车并行的。

6.大巷电 机车牵引车辆运行时,行驶速度超过4m/s。

7.南大巷在机车运行期间行人的(检修工、检查人员、调度室安排同意的除外)。

8. 人车从井底至25人车场正常行车时间低于25分钟(不包括停车时间)的。

9.电机车长距离顶车运行时不鸣笛,在最前方的车辆不挂红灯,跟车工不在最前方警戒的。(在车场短距离组列时除外)

10.运输特殊设备及长材车辆未按要求封车的,用矿车运输管路、轨道等长材的。

11.电机车无灯、无铃、无撒沙装置、无沙、不撒沙或抱闸失灵等继续使用的(如突发故障,应向调度室汇报,并慢速开至检修地点)。

12.电机车同时牵引人车和其它车辆(工具、火药车除外),异道顶车或者异道拉车的。

13.在运输大巷内推车无措施或未按措施作业的责任人。

14.在运输大巷作业时,没有在来车方向设置警示牌或信号灯等安全设施的。

15.车场内人车启动后在车场奔跑追车的。

16.非专职信号工操作信号电铃的。

17.信号工和操车工没有确认接到把钩工发出的信号后,进行操车或打信号作业的。

18. 信号工擅离工作岗位或私自找他人代替上岗的。

19.无极绳绞车专用通讯信号(泄漏电话),与其它绞车同时使用的。

20.无极绳绞车运行时,跟车工距离梭车小于5m的。

21.拉绞车钢丝绳钩头时,不提钩头随行的或拉坏轨道、设备的。

22.钢丝绳受到冲击拉力时(如突然停车),应立即停车检查,发现有死弯、挤伤、直径变细等情况继续使用的。

23.私自在停止的刮板输送机或皮带上站立、行走(检修时除外)的,跨越暂时停运的皮带或运行的溜子不走过桥的,在斜坡轨道中心行走或闲坐的。

24.主提升绞车在提升大件、提升人员及非正常状态下运行时,未执行1人操作1人监护制度的。

25.副井口、副井底把罐工在有人员进入罐笼时,没有使用信号闭锁的。

26. 100米以上斜巷运输提、放车辆时,提升车辆不吊挂红灯的。

27. 斜巷运输绞车、钢丝绳、安全设施漏检、假检的。

28. 斜巷提升运输必须设立提升信号,信号统一规定为一下停,二下提,三下放,四下慢提,五下慢放,不按照规定使用的责任人(变频绞车按变频绞车操作规程执行)。

29. 斜巷运输时,斜巷上车场和下车偏口没有拉警戒线或设置红灯的。

30. 斜巷运输时,警戒线以内的非作业人员没有躲避的。

31. 斜巷运输时,人员在不下车的偏口挡车杠里5m范围内停留的。

32. 车辆掉道时,跟车工未立即向司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的。

33. 利用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打运物料没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按照措施执行的责任人。

34. 平巷、车场停放车辆不掩车,或未按规定掩车的。

35. 刮板输送机或带式输送机启动前司机必须发出信号,向工作人员示警,然后点动(间隔5秒钟以上)或预警两次,如果转动方向正确,又无其它情况,方可正式启动,违反上述规定直接启动刮板输送机或带式输送机的。

36. 大巷内施工,没有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按照措施执行的责任人。

37. 由于检修不到位造成钢丝绳脱轮的猴车检修人员。

38. 因胶带输送机停机不及时造成物料卷入滚筒的;物料因捆绑不牢等原因造成撕裂胶带的。

39. 因工作失误或责任心不强,没有及时发现钢丝绳存在隐患并认真填写记录而造成一般事故、设备损坏或影响生产的。

40. 不认真执行钢丝绳检查规定,漏检、假检的。

41. 由于架空乘人装置执行正常的运行制度,未能乘坐架空乘人装置而在机巷内破坏架空乘人装置、拉拽急停拉线、干扰架空乘人装置运输的。

42. 矿车运行超过警戒绳的。

43. 电机车在弯道、道岔、车场运行过程中,司机接打电话的。

44. 火药车在装卸火药时,两端不拉设警戒的。

(五)通风专业

1.煤仓和溜煤眼不保持一定的存煤造成漏风的;有涌水时可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闸板未关闭、未设置引水管的。

2.故意剪断吊挂风筒铁丝影响风筒吊挂的。

3.擅自将风筒接口处错开或断开、造成风筒脱节及损坏等影响掘进工作面正常供风的。

4.瓦斯检查工没有在新鲜风流中校对检测仪器,造成瓦斯检测结果误差大于0.1%以上的。

5.井下所有通风设施未实现挂牌管理,责任未落实到人,未执行每旬检查永久密闭的(责任人为包片通风设施工);对井下的临时密闭、栅栏及风门,未每班进行检查的(早班责任人为包片通风设施工,中、夜班责任人为当班区域内的瓦斯检查工)。

6.钻场施工钻孔时,没有按规定使用瓦斯、一氧化碳便携仪的(底板改造钻孔只使用瓦斯便携仪)。

7. 视频监控的钻场在打钻及拔钻过程中未按规定使用视频监控的。

8.瓦斯泵司机不按规定巡回检查、不做记录的。

10.使用电焊、气割作业时,未按规定测量作业地点瓦斯的,灭火器材配备不足的。

11.进入密闭前栅栏内工作人员中没有人携带测氧仪和瓦斯便携仪的。

12.擅自偷换、拆卸外单位压风自救的。

13.井下铺设的瓦斯抽放管主管及安装的阀门,未经通风科允许私自改动的。

14.抽放队泵站司机不坚守岗位或不现场交接班,不按要求检测、填报抽放参数的。

15.防突工入井前、测试前不检查突出危险性参数测量设备、仪器的完好性及气密性的。

16.擅自破坏在用的钻机、钻杆、电缆、钻孔管理牌板、抽放支管等瓦斯抽放设备、材料的。

17.施工防突措施孔未由跟班队干或班长签字的。

18.抽采钻孔拔钻验收前,没有按要求向矿调度室汇报的。

19.井下瓦斯抽采钻孔、高位裂隙、采空区主管出现漏测、测量周期超标的。

20.对抽采管路附属安全装置的安全检查中出现造假现象的。

21.瓦斯抽采钻孔方位角误差超过2°,孔间距误差超过规定范围0.2m的;现场不带工具的、不使用专用工具的。

22. 具备抽放系统的高瓦斯区域施工揭露煤层的钻孔时,钻进深度超过1m仍不安装孔口防喷装置的以及符合以下条件时防喷装置不连抽的:掘进迎头施工的顺层钻孔和穿层钻孔设计长度超过20m;打钻现场瓦斯浓度达到0.5%以上;底板穿层孔距离预计距见煤位置小于6m或正在穿煤。

23. 移动甲烷传感器或中断监控信号前未向调度室监控组汇报的。

24. 没有安装甲烷传感器的巷修地点,作业期间没有在施工地点吊挂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

25. 施工注水钻孔存在造假行为的施工人员、监督人员、填表人员。

26. 采煤机、掘进机、电机车上无机载断电仪或机载断电仪升井检修时,没有悬挂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

27. 人员或车辆通过非防突风门时,未立即将反向风门关闭,导致三扇风门同时打开的。

28. 冲洗巷道积尘时水流直接对监控电缆接线盒、传感器、分站等监控设备进行冲洗的责任人。

29. 使用耙矸机耙装煤矸时,未将甲烷传感器吊挂在攀橛的另一侧或耙巷道左(右)侧矸时将甲烷传感器移至右(左)吊挂的责任人。

30. 因施工需要移动甲烷传感器,在作业结束后滞后15min以上没有往回移动的。

31. 瓦斯便携仪未按规定调校的。

32. 井下各抽采钻场采用架柱式或履带式钻机施工时,钻进期间同一侧的两根压柱同时出现松动的现场负责人。

33. 防突工在测q值时没有携带煤样罐的。

34. 未按要求测风并填写测风牌板的。

35. 违反规定进行扰动煤体作业的现场负责人。

(六)爆破专业

1.运送电雷管时,绞车提升速度超过2m/s,其它爆破材料超过4 m/s的。

2.各单位领药工运送炸药时未在爆破工监护下运送的。

3.库管员不按要求对雷管逐个进行全电阻检查或发放不合格的电雷管(电阻值超过规定等)。

4.爆破工不随身携带起爆器钥匙的;爆破后,不立即取下起爆器钥匙的。

5.贯通前,每次爆破施工单位的班长和瓦斯检查工没有共同对两个掘进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的,没有同时在两个巷道口设置警戒进行下一步爆破工作的。

6. 现场有安全设施(掩体)不用的(有硐室或拐弯巷道除外)。

7. 发生抽炮的地点,爆破工对现场情况隐瞒不报的。

8. 放炮时,底部炮眼(以爆破说明书中底眼为依据)不使用绝缘胶管的责任人。

9. 爆破作业时,未按规定在撤离人员集中地点设置电话进行爆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

10. 在残眼内进行装药爆破的班长和爆破工。

(七)防治水专业

1.钻场施工人员不按标注的方位线开孔的。

2.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水玻璃等材料进行注浆的。

3.注浆人员不做水泥凝固试验、不测量水泥浆比重的。

4.钻机正常钻进时,压柱未拴防倒绳、少压柱、压柱不牢靠或缺少柱鞋柱帽的。

5.排水、注浆管路等在对接前未将管内的撑木、编织袋、塑料袋等杂物清理干净的。

6. 钻机卸压柱时,先解防倒绳后松压柱的。

7. 钻机夹持器松而不能夹紧钻杆,不处理继续施工的。

8. 不按规定次数进行水量观测或汇报的数据与实际水量相差大于50%或水量、水位记录与限位牌板、地面记录相互矛盾的责任人。

9. 钻探施工过程中,钻孔未施工到设计位置,而钻孔出水量大于15m3/h时,未执行“下行式”注浆的责任人。

10. 单孔注浆结束且本钻场(或相邻钻场)无注浆任务后,不及时冲洗注浆管路或冲洗管路时间少于4小时的责任人。

11. 井下钻孔注浆期间,未对钻场作业区域前后20m范围内注浆管路上的快速接头进行二次加固的责任人。

(八)地面部分

1. 触摸运行或转动的设备部件(钢丝绳、矿车、花车、平板车等,特殊情况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并严格执行)的责任人。

2. 用湿布擦洗、用水冲电缆不戴绝缘手套或绝缘手套不完好的(电压在127v以上),用水直接冲电气设备的责任人。

3. 开关的闭锁装置不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的,检修时停电未闭锁的,未按要求悬挂“有人作业,禁止送电”警示牌的,不是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取下警示牌送电的。

4. 使用没有护罩、出现滑链的手拉葫芦进行作业的。

5. 机电设备安装后需验收而不经验收私自投入使用的责任人。

6. 擅自使用非本单位管理机电设备的责任人。

7. 变电所内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的责任人。

8. 绞车司机离开工作岗位超过50m,又没有将开关手把打到零位的,未闭锁、未挂牌的责任人。

9. 手持式电气设备绝缘护套损坏,仍然继续使用的责任人。

10. 除车场倒车外,电机车司机正常运行期间,把头和身体探出车外的。

11. 电机车司机离开座位时未将控制器手把取下,未刹紧车闸或关闭车灯的。

12. 电机车通过车场、弯道、道岔、交叉点及前方有人员未鸣笛、减速的,或前方人员未躲到安全距离以外仍然发信号及开车强行通过的跟车工和司机。

13. 轨道运输线路上有机车通过时,在轨道两侧人员没有及时躲避至距轨道1米以外安全区域的。

14. 电机车牵引车辆运行时,行驶速度超过2m/s责任人。

15. 电机车顶车运行前不安全确认,在最前方的车辆不挂红灯,跟车工不在最前方警戒的(在车场短距离组列时除外)。

16. 电机车无灯、无铃、无撒沙装置、无沙、不撒沙或抱闸失灵等继续使用的。

17. 电机车牵引分别处在两股道上车辆的责任人(特殊情况下,可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18. 车辆掉道时,跟车工未立即向司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的责任人。

19. 主提升绞车在提升大件、提升人员及非正常状态下运行时,未执行1人操作1人监护制度的责任人。

20. 特殊工种没有随身携带有效证件的责任人。

21. 一般工种无证上岗、岗证不匹配的责任人。

22. 两人协同搬运较重材料或设备时,相互间没有明确抬运信号、没有告知相关人员就开始操作,或多人搬运重物时,未设专人指挥的。

23. 地面吊运作业在开动起重机前,未进行鸣铃(或吹哨)示警的;起重机在吊运期间,未鸣铃示警,吊物从人头上方越过的。

24. 吊物上有浮放件仍进行吊运作业的;吊钩、吊运钢丝绳不符合标准仍继续使用的。

25. 进入吊运作业地点10米范围内人员不戴安全帽的(机修车间除外)。

26. 起重机的限位保护、制动抱闸等装置失灵,还继续开启起重机的。

27. 在吊物悬空期间,操作人员离开操作岗位的。

28. 1.6m以上高空作业不带保险带的,未穿防滑鞋或保险带悬挂固定不符合要求的(低挂高用、未使用保险锁扣、悬挂点固定不可靠);没有专人监护的。

29. 站在矿车、平板车、花车上作业时不掩车的责任人。

30. 砂轮防护罩缺失或不完好继续使用的。

31. 在砂轮机上磨削不戴防护眼镜、长发未挽起塞进帽内的。

32. 磨削时站在砂轮旋转方向正前方5m范围内的。

33. 磨削完毕后,未及时关停电源的。

34. 机床工操作,长发女工未戴工作帽,未将长发挽起塞入帽内的。

(九)共用部分

1.行人通过行车的交叉点时,没有执行“一停、二看、三通过”原则的。

2. 帮部高度0.4m以上、1.2m以下存有活矸危石(200×200×50mm以上),在1.0m范围内作业的。

3.在作业地点敲帮问顶时,不指定专人负责监护的。

4.拆除旧支架或处理冒落的顶板时,无人监护或者无专人指挥的。

5. 特殊工种没有随身携带有效证件的。

6.一般工种无证上岗、岗证不匹配的。

7. 入井不戴安全帽或不系帽带的,不佩戴矿统一配发的矿灯或自救器的,井下灭灯的。

8.井下穿化纤衣服(包括外衣、内衣、背心、内裤、袜子等)的。

9. 搬运较重材料或设备时,没有告知相关人员就开始操作的。

10. 利用滚动、自由下落等方式进行野蛮装卸的责任人。

11. 1.2m以上登高作业不带保险带、使用保险带不规范或无人监护的,操作平台距底板高度超过1.6m没有按措施要求使用护栏绳的。

12. 用大锤或其它工具(不包括专用工具)砸、截钢丝绳头,不戴眼镜、不穿工作衣的。

13. 立眼施工时作业人员使用的工具不用绳拴牢固的。

14. 不按规定巡巷的或当班巡视完巷道后,还出现浆皮脱落现象(掉落浆皮达到200×200×50mm以上)、巡视巷道后失效的支护没有记录的。(责任人为当班跟班队干、班长或巡视人员),在巡视中弄虚作假人员。

15.靠在运行电机风叶罩或皮带架上休息的。

16. 导师带徒期间徒弟单独作业的(师傅)。

17. 应设而未设警戒牌或提前摘、滞后挂警戒牌的责任人。

18. 除第六条第(九)项第3款以外情况的井下睡觉的人员。

19. 携带小说、杂志、报刊等违禁物品在副井口等候入井的人员。

20.有人员携带手机、电子表、烟草、点火用品等物品入井或酒后入井时,井口检身人员未查出的。

21. 软管连接二次连接时,接头先采用铁丝捆扎或喉箍固定,然后进行二次连接;二次连接要求使用10#铁丝,连接不低于两道。二次连接严禁使用快速接头、U型卡作为固定点,可提前在管件或风动工具上焊接螺母,作为二次连接的固定点;软管与软管之间通过硬管短节连接的,硬管两端必须加工不低于50mm长的马牙扣;软管通过硬管短节与管件或风动工具连接的,硬管短节上也必须加工马牙扣。压风管路连接违反上述规定的。

22. 在迎接永煤公司及以上领导检查中,井下迎检路线及工作面不穿工作衣(上身也可穿纯棉T恤)的。

23. 应该使用保险带时,保险带吊挂点过低,不能保证人员坠落后保险绳起作用的。

24. 违反其它条款规定,情节严重,又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八条 凡违反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不规范行为进行考核,从责任人罚款100元,对班长罚款50元,对跟班队干罚款100元。

(一)采煤专业

1.注液枪不按要求吊挂落地的(适用于其它专业)。

2. 支架片阀不回零位、乱拔支架胶管、拔完不复位的。

3. 不按标准铺网、联网,或者不及时修补破裂的网片的。

4. 割煤过程中,采煤机滚筒割住护帮板或支架其他部位的。

5. 新入井或长期不用的单体液压支柱,使用前没有先按照规定排气的。

6.工作面及两巷超前支护范围内缺柱或损坏支柱未及时更换的。

7.工作面超前支架拉移时,人员进入超前支架与巷帮之间的。

8. 沿空留巷段推溜过程中或降架时支架尾梁后方0.8m范围内有人员逗留的。

9. 沿空留巷工作面超前支护支架拉移时至少两人配合,一个人单独作业的。

10. 沿空留巷工作面充填泵站上料、拌料期间,施工人员未佩戴防尘口罩的(喊话或打电话时不考核)。

11. 作业人员将铁器丢进采空区的。

(二)掘进专业

1.打眼工骑跨在气腿上打眼的(适用于所有专业)。

2.每班注浆原始记录上未由当班施工负责人进行验收把关并签字的。

3.日常检查中注浆档案资料不齐全,施工现场没及时填写原始记录或水泥数量偏差超过5袋的。

4.巷道架棚时必须使用撑木或拉杆,倾斜巷道所架设棚子有连续2棚空顶(接顶不实)不处理(复合支护除外),就进行施工的。

5. 巷道维修时,没对风筒、管、线、设备等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适用于所有专业)。

6. 凡所画的轮廓线及眼位与炮眼布置图不相符的。

7. 迎头拱部每次喷浆前没有对前探梁所用锚杆进行防护的。

8. 掘进巷道迎头使用防片帮网时固定点不符合要求的。

(三)机电专业

1.起吊重物时链条、连接环的螺丝未上满扣的。

2.采煤机、输送机、转载机司机开机前,不认真检查机组各部位,不检查环境、不瞭望、不喊话,没有发出信号的。

3.使用电焊机时,不戴防护面罩或防护眼镜的。

4. 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牌时,没有将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一并挂在开关手柄上的。

(四)运输专业

1.电机车换向器闭锁或者控制系统失灵,带病运行的(可以汇报调度室后,慢速将机车开至充电硐室进行维修)。

2.乘人车场人员上下车时,人员与机车并行的。

3.乘车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 未听从车场管理人员或跟车工指挥,上车后未将车门关好;

(2) 所携带工具和零件等随身物品露出车外;

(3) 列车行驶中或尚未停稳前,或列车到站后未鸣笛和吹哨确认,提前打开车门或在车内站立;

(4) 超员乘车;

(5) 列车在人车场或站点以外任何地点停车,未经允许下车;

(6) 人员不从规定的一侧下车,下车后不排队行走,拥挤、奔跑;

(7) 下车人员还未全部下车,上车人员就打开车门排队上车;

(8) 乘人车场人员上下车时,人车司机和跟车工没有下车瞭望,下车人员没有全部离开车场或上车人员未上车完毕,就发出开车信号;

(9) 人员随身携带的超长物件不放进工具车厢,而随身装入人车内;

(10) 乘车时脚蹬座椅;

(11) 人车跟车工在座位上歪躺或闭眼;未检查车门关闭情况就发出开车信号;

(12) 列车行驶中未关车门时,跟车工和乘坐本节车厢人员;

(13) 当有上级领导入井检查时,入井或升井乘车人员不听从运输队跟车工指挥,非安排的陪检人员与上级领导同挤一节车厢的;

(14) 与上级领导同坐一节人车或同一罐时,大声喧哗或说一些有损于我矿形象话语的;

(15) 在车场内、人车上随地吐痰的;

(16) 在车场或人车上产生的生活垃圾不及时放入垃圾桶随地乱扔的。

4.井下人力推车应遵守下列规定,有违反下列情况之一的。

(1) 推车时,一次最多推三辆正规连接的矿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同方向推车时,在坡度小于5‰时,两车间距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时,两车间距不得小于30m;

(2) 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时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必须及时使用口哨发出警号;

(3) 轨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4) 推车时,推车工应站在矿车后方,目视前方,平握矿车扶手,推花车时手握直框架,同时要集中精力,耳听后方,随时防止后面突然来车;

(5) 在推车时,随时观察周围环境,防止碰伤或挤伤;

5. 使用闭锁装置损坏或者严重变形的矿车的。

6. 轨道运输使用的连接装置不符合以下规定的。

(1) 井底车场、南北翼轨道运输大巷1.2吨矿车或材料车之间的连接按原设计的三环链使用,如果运送长材车辆(4.5m及以上),车辆之间的连接装置不够长时,可以使用40t链条和合格连接环,但必须保证矿车运行时不脱销,每次运输车辆不得超过2辆;

(2) 电机车拉运长度超过4.5m的长材时,车头与长材车之间必须连挂一辆1.2吨矿车(采用硬连接的除外);长材车不得与设备车直接相连。

7.乘坐猴车人员提前区域上车和下车区域不下车的。

8. 井口把钩工未按照规定执行检身制度的。

9. 采用机车运输时,列车或单独机车的红灯没有吊挂在列车的最后一节车厢上的(但必须满足吊挂条件,如遇板车、支架车或其他不能吊挂红灯的车辆,可将红灯吊挂在最后一辆矿车或其他可以吊挂红灯的车辆上)。

10. 斜巷运输提升车辆时,红灯没有吊挂在车辆运行方向最前端车辆上的。

11. 列车停车压道岔、超过警冲标的。

12. 正常情况下使用绞车反向拉车(除制定措施除外)的。

13. 绞车司机及把钩工接班后,没有及时检查各项安全保护及绞车、钢丝绳、钩头、安全设施等完好情况的。

14. 把钩工没有认真检查出入罐笼车上易脱落的零部件(如托滚、散件等)装车是否牢固的,没有及时清理罐内杂物的。

15. 斜巷车辆掉道后,绞车工停车不及时,拉车距离超过10m的。

16. 跟车工不用规定的口哨发信号,或用其它的信号代替的。

17. 除跟车工外的人员搭乘电机车机头的。

18. 绞车在滚筒上的钢丝绳爬绳、挤绳、咬绳的。

19. 斜巷运输到位以后不摘掉钩头人员离开现场的。

20. 每班交接班时,信号把钩工没有检查钢丝绳勾头15米范围内及连接装置的完好情况,并记录在交接班记录本上的。

21. 绞车司机对钢丝绳检查工作必须积极配合,并对检查过程进行监督,绞车司机不配合钢丝绳检查工作的。

22. 斜巷运输时车辆销子不闭锁或平巷运输时车辆销子未插到位的。

23. 电机车车场倒车时司机不换向,或电机车司机开车前不挂车门防护链的。

24. 电机车顶车运行时,跟车工距车辆前方超过10米的。

(五)通风专业

1.两道风门之间停放车辆或堆放物料,影响风门正常开启和关闭的。

2.不按规定使用除尘、降尘设施,造成粉尘飞扬的。

3.现场施工人员对瓦斯治理措施内容不熟悉或瓦斯检查工、安检员、验收员、班组长对瓦斯治理措施的落实监督检查不到位的。

4.抽放管排气口甲烷传感器数值超过0.4%,泵站采取措施向进气管内配气,稀释排放的瓦斯浓度。但同时,抽采泵站正常运转期间,上述甲烷传感器数值低于0.4%时,禁止私自配风。违反本规定的。

5.回采工作面在施工浅孔瓦斯抽放钻孔时,超过3个孔(包括3个)没有联抽的。

6. 瓦斯检查记录、瓦斯牌板、台帐上的内容、日期和姓名不一致的。

7. 局部通风机每天要进行一次倒台试验,并填写风机管理牌板。没有按照规定进行风机倒台试验的。

8. 发放不合格光学甲烷检测仪和甲烷便携仪的。

9. 瓦斯泵司机不按规定巡回检查、不做记录、室内有闲杂人员的。

10. 凡是违反以下要求的。

(1) 采煤工作面、煤巷掘进工作面、岩柱小于5m时的岩巷掘进工作面、采区回风巷、专用回风巷、矿井主要回风巷道以及其他受火花影响可能引起瓦斯爆炸事故的区域,严禁实施铁器敲打等容易产生火花的作业。需进行敲打作业时首先考虑用相应的铜质、木质工具代替铁器,或者在接触面上垫木板等非铁质材料。需进行敲打作业且无法避免铁器直接接触时要按照非防爆器具使用管理办法制定专项措施,专项措施中要明确规定便携仪、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并且受影响范围内停止一切扰动煤体的作业。

(2) 以下地点清理煤(岩)渣时,禁止使用铁锹,应使用铜锹或木锹:有瓦斯涌出的钻孔附近2m范围内,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煤工作面及其回风系统以及其他容易发生瓦斯积聚的地点。

(3) 抽放钻孔施工时,严禁用铁器敲打钻杆,必须进行敲打时,只准用铜锤(木锤)进行敲打。

(4) 井下打钻期间,钻孔周围至少保证0.1m范围内无网片、铁丝等铁质物品或闲杂铁器,防止钻杆与其摩擦产生火花。

(5) 井下进行铁器装卸时,严禁野蛮作业,要轻拿轻放,避免碰撞产生火花,特殊情况需在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

(6)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浓度达到0.5%)支架顶梁上必须铺设一层皮子,防止拉架过程中产生火花。

(7) 支架位于巷道中或过钻场移架前,应降低支架高度,避免擦顶移架产生火花。

(8) 采煤工作面上下端头锚杆托盘及时回收,避免顶板来压,压脱托盘产生火花。割煤前要至少提前1排将煤壁帮的锚杆托盘及钢筋网去掉,防止在割煤过程中出现火花。

(9) 采煤机应尽量不切割岩石,如果在生产中不可避免,跟班队干或瓦斯检查工要在现场,只有确定切割岩石周围20m范围内瓦斯浓度低于0.5%(5m一处检查瓦斯),方可切割岩石,如果条件允许尽量采取放炮破岩。

(六)爆破专业

1.经抽查雷管全电阻实测值与记录误差超过0.2欧姆的。

2.井下爆破材料库管理人员对各单位的火工品发放、领取、使用和退库,必须班班做好台帐、记录、领耗专用单,做到日清月结,各种台帐、记录、领耗专用单必须一致。违反本规定的。

3. 班组长或爆破工不会叙述“三人连锁放炮”流程的。

4. 工作面放炮后,炮眼布置图第二联在现场专用资料箱保存时间至少三天,炮眼布置图第一联在通风队地面保存至少一个月,违反规定的。

(七)防治水专业

1.探放水钻孔没有进行挂牌管理的。

2.钻孔终孔注浆后,经过扫孔验证仍有出水,且水量超过2m3/h的。

3.钻场施工结束后因钻孔封闭不好,存在空管现象的。

4.施工现场(包括地面注浆站)原始记录本必须认真填写,对填写错误或与实际施工不相符的。

5.底板改造(或探放水)钻场结束三天内,没有在钻场悬挂钻场施工责任牌板。

6.日常施工期间,当出现或发生异常的水文地质现象、发生各种影响钻进的事故(如钻孔塌孔、钻孔不出水、钻场底板异常破碎或其它原因造成固管失败、水温和水压异常、钻进遇到异常坚硬岩石段、异常的涌水地段、出水量大于40m3/h而注浆量低于20吨、注浆窜孔等情况),探防队必须如实、及时地向防治水中心进行汇报。违反上述规定的。

7.钻机操作台操作人员距离皮带架的安全距离小于0.6m且没有进行防护的。

(八)地面部分

1. 地面吊运作业有违反下列规定的。

(1)起重机安全防护罩缺失或不完好,起重机缓冲装置缺失或损坏,仍继续进行吊运作业的;

(2)起重机轨道扣件、道夹板安装不全,螺丝松动,轨道固定不可靠,轨道接头间隙不符合规定,仍继续进行吊运作业的;

(3)吊运钢丝绳及吊运用钢丝绳套未按规定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4)吊运作业指挥人员不使用哨子或手势语进行指挥吊运作业的;

(5)捆扎吊挂有尖锐棱边的物品未采用软材料进行防护的;在吊运过程中,用手调整吊具的;用链条起吊重物时,连接环的螺丝未上满扣的;

(6)未进行试吊确认吊物吊挂是否可靠即进行吊运的;

(7)恶劣天气在室外进行吊运作业的;光线暗淡、信号不明情况下进行吊运作业的;

(8)歪拉斜挂进行吊运作业的;吊运结束后,未将大小车停靠在规定位置,不升钩头的;每天收工前,不摘吊具的。

2. 地面电焊、气割作业时有违反下列规定的。

(1)电焊机具备安装接地装置而不安装的,不具备安装接地装置而不采取接零措施的;电源线及把线连接松动的。

(2)进行电焊、气割作业时,未按要求穿戴劳动工作服、劳保鞋和使用防护面罩的(点焊固定时,可采取扭身侧脸闭眼等防止弧光伤及脸部);

(3)作业地点氧气瓶、乙炔瓶之间的距离不足5米,气瓶与作业地点或明火间的距离不足10米且未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的;作业地点5米范围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

(4)氧气瓶与乙炔瓶同车运送的;

(5)氧气瓶、乙炔瓶立放使用未采用防倒措施,氧气瓶卧放时未采取防滚动措施的;

(6)气瓶、胶管、割枪不完好,各连接部位连接不牢,漏气严重仍继续使用的。

3. 地面磨削作业时有违反下列规定的。

(1)使用磨损超限的砂轮片的。

(2)两个砂轮片偏磨严重,直径偏差超过20%继续使用的;

(3)用砂轮的侧面进行磨削的(修整机床刀具时除外);

(4)在砂轮机上磨削铜、铝等塑性材料的;

(5)用手直接拿着细小的或不好握持的工件在砂轮机上进行打磨的;

4. 机床工操作,不戴手套用手拉拽或用嘴吹清理切屑的。

5. 锻造作业未按规定穿戴劳动工作服、劳保鞋和劳保手套、戴防护眼镜的。

6. 刷、喷漆作业,工作完毕后,未将剩余的易燃易爆品及时回收保存(库房内甲苯、松香水存放量不超过3瓶,且设防易燃品泄漏事故槽及防火沙)、或作业地点与明火间距离小于3米的。

7. 地面登高梯子不完好或搭建的作业平台不牢靠的。

8. 地面人力推车应遵守下列规定,有违反下列规定的。

(1)推车时,一次最多推三辆正规连接的矿车。同方向推车时,两车间距不得小于20m;

(2)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时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以及接近弯道时,推车人必须及时使用口哨发出警号;

(3)推车时,推车工应站在矿车后方,目视前方,平握矿车扶手,推花车时手握直框架,同时要集中精力,耳听后方,随时防止后面突然来车;

(4)在推车时,随时观察周围环境,防止碰伤或挤伤。

9. 电机车换向器闭锁或者控制系统失灵,带病继续使用的(可慢速开至机车库)。

10. 地面弯道报警装置发射器不打开的。

11. 正常情况下使用绞车反向拉车(制定措施除外)的。

12. 绞车司机及把钩工接班后,没有及时检查各项安全保护及绞车、钢丝绳、钩头、安全设施等完好情况的。

13. 绞车在滚筒上的钢丝绳爬绳、挤绳、咬绳的。

14. 一般工种证件未随身携带的。

15. 人员升井后,未按规定路线行走的。

16. 副井口暖风机房西侧栅栏门除机电一队检修人员外,其他闲杂人员禁止通过。栅栏门应经常处于关闭状态。违反上述规定的。

17. 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牌时,操作人员没有将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一并挂在开关手柄上的。

18. 用大锤或其它工具(不包括专用工具)砸、截钢丝绳头,不戴眼镜、不穿工作衣的。

19. 使用闭锁装置损坏或者严重变形的矿车的。

(九)公共部分

1. 一般工种证件未随身携带的。

2. 在以下地点不戴防尘口罩的。

(1) 采煤工作面打钻、割煤、移架、煤矸运输等产尘作业环节,受煤尘影响范围内的人员。

(2) 开掘、巷修地点切割煤岩体、打眼、吹眼、爆破、拌(卸)料、喷浆等产尘作业环节,受粉尘影响范围内的人员。

(3) 打钻或拔钻作业时,受粉尘影响范围的人员。

(4) 皮带、刮板输送机出煤、分矸作业时,产尘地点作业人员。

(5) 刷白作业时,产尘作业地点人员。

3. 检查人员到现场检查时停止工作迎检的。

4. 在风动凿岩机、锚杆(索)钻机、风镐、煤电钻、采煤机、掘进机、带式输送机、液压钻车、局部通风机、主要通风机、压风机运转时,在噪声易超标地点作业的人员没有佩戴耳塞的。

5. 检修、调校甲烷传感器时没在原位置悬挂便携仪的。

6. 井口把罐工允许未佩戴矿井统一配发安全帽的。

7. 违反下列要求进行人工运料的。

(1) 在斜坡上不得挑运重物,不得采用滚动的方式运输物料,不得在轨道等铁质物品上拖运金属物料。

(2) 在斜坡人工运输重物不得奔跑,应慢步行走,防止摔倒。

(3) 斜坡扛运重物时,相互间需保留5m以上的安全距离。

(4) 斜坡抬运重物时,必须将重物在杠杆上固定牢固,不得滑动,人员距离重物距离不得小于0.5m,茬与茬间保留10m以上的安全距离;斜坡坡度超过15°时,不得人工下山抬运重物,应人工拖运,特殊情况需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5) 人工拖运重物时,采用阻燃尼龙绳、胶管或其他可靠的物品牵引,人员在物料前方不低于2m处,两侧不得站人,在斜坡由下往上拖运重物时,下方侧至少10m范围内不得站人;下坡拖运重物时,在重物的上方侧必须有人员辅助拖拽防止物料下滑,且茬与茬间保留30m以上的安全距离。

(6) 在底板湿滑的斜坡,优先考虑拖运,若必须通过人工扛运或抬运重物时,必须在底板挖好行人台阶或采取其他防滑措施,人员行走时应慢、稳,避免打滑,且茬与茬间保证10m以上的安全距离。

8. 入井带瓜籽、花生等的。

9. 耙矸机耙矸结束干其他工作时,没有将导向滑轮摘下的。

10. 乘坐猴车时穿衣服或吃东西的。

11. 在井下人车场等车时,躺在候车座椅上的;没有站在警戒线以里,身体部位超越警戒线的。

12.井下无故晃灯的。

13. 违反其它条款规定,情节较轻但又构不成违章行为的,经矿鉴定认定为不规范行为的。

第九条 关键作业工序执行、监督不到位,根据性质对现场跟班队干按照违章考核。

第十条 现场查出的各类不安全行为必须由当事人或现场负责人签字认可,如拒签,加罚200元。

第十一条 对于重复出现的“三违”,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十五日内矿检查时再次出现矿检查中本区队曾经出现过的 “三违”的,对责任单位按队内重复 “三违”考核。队内重复重大“三违”、严重“三违”、一般“三违”的责任人和跟班队干在上一次处罚的基础上分别加罚500元、200元、100元。

2. 七日内矿检查时再次出现矿检查中其他区队曾经出现过的“三违”的,对责任单位按矿内重复“三违”考核。矿内重复重大“三违”、严重“三违”、一般“三违”的责任人和跟班队干在上一次处罚的基础上分别加罚500元、200元、100元

3. 安检科负责对重复“三违”情况考核并建档保存。

第十二条 外委单位施工人员在矿作业期间违反规定的,缴纳抵押金部分按标准减半后以罚款形式由经管科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不再返还;罚款部分按标准全额由经管科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对项目负责人的处罚按跟班队干标准执行,处罚金额由经管科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第十三条 外委单位施工人员在矿作业期间违反规定的,对牵头科室分管负责人按照跟班队干标准的一半处罚。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标准》与上级单位的规定相抵触时,执行上级规定;矿内其它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时,执行本《标准》。

第十五条 本《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处罚标准但可能造成一定后果的不安全行为界定,由业务科室和安检科共同确定,当两个科室意见分歧时,由分管领导确定。

第十六条 本标准下发以后,车矿字(2014) 3号文《关于印发车集煤矿不安全行为界定及处罚标准的通知》以及在此标准下发之前的所有相关补充规定一律废止,以本《标准》为准。

第十七条 本《标准》自2015年2月1日开始执行。

第十八条 本《标准》解释权归车集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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