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集煤矿“三盲四定”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消除“盲时、盲区、盲行为”,全面加强井下各时段、各区域和作业地点的安全管理,规范员工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三盲”即盲时、盲区、盲行为。其中:盲时指管理人员相对较少,管理相对松散的时间段(井下指 13:00~15:30、22:00~0:00、02:00~07:00,地面指全天24小时);盲区指日常管理中一些偏远或管理人员检查频次相对较少的地点、区域;盲行为指“不行为”和“乱行为”,“不行为”指不履行岗位职责,串岗、脱岗、睡岗及未进入工作状态等不遵守操作规程的行为,“乱行为”指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及在工作时间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按措施施工、无措施施工等行为。
第三条 “四定”即定时间、定人员、定地点、定线路。其中:定时间指在常规时间和盲时,全天侯对井下安全监控,避免时紧时松现象;定人员指根据不同专业和检查重点合理安排素质较强的人员,对指定范围进行安全检查;定地点指严格落实检查地点,做到重点、盲点、关键点和常规点相结合,杜绝近的区域大家都去,而偏远区域很少有人去检查的现象;定线路是对指定人员遵守指定时间按指定线路到指定地点展开安全检查,防止过程真空。由地点和线路构成矿井安全检查网络,不留盲区;全天候检查,不留盲时;全过程、全方位检查,消灭盲行为。
第四条“三盲四定”领导小组
组 长:矿长、党委书记
副组长:矿班子其他成员及副总工程师
成 员:安检科、生产科、机电科、通风(防突)科、调度室副科级及以上管理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检科,由安检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领导小组职责划分
1.组长负责“三盲四定”安全管理组织领导工作,并全面监督“三盲四定”活动开展情况;
2.安全副矿长牵头负责“三盲四定”安全管理活动开展,并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领导“三盲四定”管理办公室,具体实施“三盲四定”安全管理工作,并负责审核考核过程及结果;
3.总工程师、分管副矿长及副总工程师负责分管专业科室的“三盲四定”安全管理工作,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4.安检科负责“三盲四定”活动计划、组织实施和考核工作。
第六条 工作实施流程
1.安检科根据矿作业计划及安全生产条件,每月28日前制定下月“三盲四定”安全管理区域并将分工表发到各科室科长信箱;
2.各科室科长将内部分工表在1日前报安检科;
3.个人入井前到信息站签到;
4.现场检查,并在《车集煤矿管理人员现场检查登记本》上签字;发现的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向调度室和信息站汇报;
5.升井后,检查人员到信息站如实填写信息单和“三盲四定”检查登记表。
第七条 重点检查内容
1.盲时安全检查重点:必须在规定的盲时段检查,重点检查现场交接班情况、人员在岗情况及岗位点职工精神状态情况等;
2.盲区安全检查重点:各回风巷、风井底、偏远地区(如21采区、22采区、23采区下部、24采区、27采区下部、28采区各施工地点及绞车房、泵房、抽放泵站、变电所)、井底周围重点区域(如清撒煤斜巷、主井底装载站、泵房水仓)等地点的顶板情况、系统运转情况、通风瓦斯情况、人员操作情况、措施执行情况等;
3.盲行为安全检查重点:沿途各岗位点、各施工地点人员的脱岗、睡岗、精神状态及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不按措施施工、无措施施工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等行为;
4.重点区域、关键环节、重点工程的检查重点:巷道开口、贯通、安装回撤、初采初放、过巷、探放水、揭煤、瓦斯排放等的现场管理、措施执行、顶板支护、大件运输、操作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制止违章行为,组织协调处理现场存在的各种问题。
第八条 相关要求
1.“三盲四定”检查人员为相关科室副科级及以上管理人员,检查人员要严格执行“三盲四定”安全管理各项工作要求;
2.“三盲”检查时间必须按照盲时规定时间,中班、夜班各不少于一次;
3.生产科、机电科、通风(防突)科、调度室、安检科副科级及以上人员每月到所包保区队的偏远区域检查不少于3次,不按要求参加的对责任科室纳入月度安全“双基”考核;
4.检查人员必须对行走沿途及施工地点等进行认真检查,并在各地点设置的管理人员检查签到本(红皮本)上进行签字,升井后将检查问题填写在入井检查单上留信息站备查。区队负责日常管理并及时更换《车集煤矿管理人员现场检查登记本》,及时将收回的记录本交回安检科;
5.因公出差、培训等原因,未完成规定次数的要以书面形式提供相关证明,由分管矿领导签字后报安检科备案。
第九条 每月对“三盲四定”检查情况纳入“双基”考核。
第十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开始执行,原车矿字[2014]25号文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车集煤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