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集煤矿安全程度评价、评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集团公司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我矿矿井系统和区队(采、掘头面)两级安全程度评价、评估管理制度,各单位遵照执行。
第二条 矿井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六大系统每月进行1次安全程度评价工作,各区队每月进行1次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第二章 系统安全评价
第三条 系统安全程度评价结果分为A、B、C三个级别。A级为安全可靠型,可以按照各项规程、技术措施正常组织生产;B级为安全可控型,通过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加强管理可以保证安全生产;C级为安全不可控型,其中一项或多项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必须立即停产整顿。
第四条 系统安全评价由分管矿领导组织,评价结果由矿井主要领导审核。评为C级的系统必须制定安全措施进行整改。系统评价的最低级别即为矿井的最终评价级别。
第五条 生产科负责采煤、掘进、地测防治水系统安全评价;机电科负责机电、运输系统安全评价,通风(防突)科负责“一通三防”系统安全评价。
第六条 安全程度评价过程中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由业务科室负责按“五定”原则落实整改,并对整改情况纳入“双基”考核。
第七条 各系统评价结果必须在每月28日15:00前把纸质版加盖牵头单位公章后报安检科,电子版上传到安全办公网安全评估专栏,由安检科在每月28日17:00前将最终评价结果报公司安监局。
第三章 区队安全评估
第八条 各采掘(含巷修)区队对所作业的采掘头面每月进行1次安全程度评估,机电一队、机电二队、运输队、通风队、探防队、抽放队等辅助区队每月对全队安全程度评估1次。
第九条 安全程度评估时间:全矿统一定为每月28日进行,由各单位正职负责召集队干和班组长等相关人员对本单位1个月内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条 安全程度评估主要从人、机、物、法、环等方面进行评估,具体评估细则见附表。
第十一条 安全程度评估结果分为A、B、C三个级别。A级为安全放心区队(采、掘头面);B级为重点关注区队(采、掘头面);C级停产整顿。评为C级的区队及采、掘头面要制定针对性安全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安全评估结果的上报:各区队必须在每月28日15:00前将评估结果经分管业务科室审阅,由分管矿领导审核签字盖本单位公章后分别报安检科1份、业务科室1份(采、掘、开、巷修、探防队报生产科,机电一队、机电二队、运输队报机电科,通风队报通风科,抽放队报防突科),本单位保存1份;电子版上传到安全办公网安全评估专栏,安检科将各区队的评估材料进行汇总,并于每月28日17:00前报公司安监局。
第十三条 对安全程度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区队要积极落实整改;区队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由业务科室负责协调解决;业务科室无法解决的问题由业务科室报分管矿领导协调解决;分管矿领导无法解决的问题由矿领导班子研究解决。
第四章 考核
第十四条 各系统、区队必须认真如实开展安全程度评价、评估工作,不得出现虚报、假报、瞒报现象。
第十五条 安全评价、评估工作纳入各单位“双基”考核,区队上报每滞后1小时扣当月“双基”考核分2分;各专业系统上报每滞后1小时扣0.7分;迟报2小时视为未报,将加倍进行“双基”考核扣分;材料出现错误的扣0.2-0.5分/处。发生以上情况除进行“双基”考核扣分外,一并处罚单位负责人200元/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车集煤矿安全程度评估管理制度》[2014]16号文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车集煤矿。
附表:1.采煤系统安全评价表
2.掘进系统安全评价表
3.通风系统安全评价表
4.防治水系统安全评价表
5.机电系统安全评价表
6.运输系统安全评价表
7.采煤队安全评估表
8.开掘巷修队安全评估表
9.钻探队(抽放队、探防队)安全评估表
10.机电一队安全评估表
11.机电二队安全评估表
12.通风队安全评估表
13.运输队安全评估表
(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