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集煤矿治安消防管理处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矿内部治安管理,维护矿区治安秩序,深入开展综合治理和治安防范工作,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安全稳定,保障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扰乱矿区秩序,侵犯干部职工人身权利、侵占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条 凡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力,造成物资、设备丢失或被盗的单位和部门,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条 在矿区内违反《车集煤矿治安消防管理处罚实施细则》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保卫部门按照“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保卫工作方针,对违犯《车集煤矿治安消防管理处罚实施细则》的单位和个人,坚持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六条 对于因民事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犯《车集煤矿治安消防管理处罚实施细则》,且情节轻微的,保卫部门有权进行调解处理。
第二章 处罚种类的运用
第七条 对违犯《车集煤矿治安消防管理处罚实施细则》的处罚分为下列四种:
㈠赔偿损失;
㈡罚款;
㈢交劳务市场在培训;
㈣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开除。
第八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犯治安消防管理规定的分别给予处罚。
第九条 机关科室、区队违反治安消防管理的,处罚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及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 违反治安消防工作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于处罚:
㈠情节特别轻微的;
㈡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㈢有立功表现的;
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规后果的;
㈤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十一条 违反治安消防工作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临时工开除,劳务工辞退,正式工解除劳动合同):
㈠对企业造成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㈡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员违犯治安消防工作管理规定的;
㈢对检举人、证人、安检员、调度员及保卫人员打击报复的;
㈣屡教不改的。
第十二条 对单位或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㈠发生刑事案件、职工犯罪的;
㈡对查出隐患漏洞不及时整改或不予理睬,致使发生事故或丢失被盗的;
㈢对发生物资丢失、被盗、打架隐瞒不报的;
㈣发生群体事件或人员非法上访的。
第三章 违反治安、消防、准军事化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第十三条 有下列违反矿区准军事化管理,有损矿区形象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第一次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列入违规人员名单;屡次违反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㈠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周围职工工作或休息,不听制止的;
㈡员工进入矿区不佩戴吊挂式胸牌的;
㈢进入矿区不按绿色通道路线行走、不两人成排三人成行的;
㈣吊篮及更衣箱内存放现金(100元以上)、手机、电脑等贵重物品的;
㈤矿区内随地吐痰,乱扔纸屑和杂物的;
㈥在矿区公共场所吸烟的;
㈦乘座通勤班车及食堂就餐不排队的;
㈧出入矿区、办公区域内衣衫不整的,穿拖鞋、小短裤的;
㈨女职工穿超短裙和超短低胸上衣的;
㈩职工公寓休息裸睡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违反治安、消防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给予当事人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给予单位负责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㈠吊篮及更衣箱内存放火机、火柴、摩丝、啫喱水等易燃易爆物品的;
㈡擅自进入主副井绞车房、压风机房、扇风机房等重点工作区内的;
㈢区队加工间库房内存放大量(甲苯、松香水、油漆)等易燃易爆物品的;
㈣各种矿用物资乱堆乱放,造成丢失、被盗的;
㈤材料物资仓库值班人员脱岗的;
㈥各单位清除的卫生垃圾内,含有碎铁块 、铁头、铁丝、木头、板皮等垃圾不分类的;
㈦私自攀爬矸石山的。
第十五条 违反消防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单位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㈠在有易燃易爆物品或禁止烟火的地方,违犯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㈡拒收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或接收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一直拖延不整改的;
㈢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㈣消防器材丢失或因管理不善,造成毁坏的;
㈤指使他人违反消防等管理冒险作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㈥人为堵塞消防安全通道的;
㈦埋压、圈占或损坏消防栓,消防水泵、灭火器材或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的;
㈧动用明火无动火证、作业人员无证件,现场没有施工措施的;
㈨电器下面堆放可燃物的;
㈩用铜丝、铝丝、铁丝代替保险丝的;
(十一)闸刀、开关裸露无防护罩,明线接头或挂钩线,电气设备上级电源无保护功能的;
(十二)非工作管理人员私自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场所或要害部位的;
(十三)携带烟草和点火物下井的(按上述规定处罚外一律开除)。
第十六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临时工开除,劳务工辞退,正式工解除劳动合同):
㈠扰乱矿、厂、机关正常秩序,致使工作、生产、经营不能正常进行,不听劝阻的;
㈡扰乱工业广场、食堂、通勤车辆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㈢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㈣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㈤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㈥拒绝、阻碍保卫人员履行职责,并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㈦擅自存放雷管、炸药、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或携带危险物品、爆炸物品、乘坐交通工具的;
㈧私自销毁、隐匿雷管、炸药的;
㈨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的;
㈩参与邪教组织、宣传封建迷信活动的;
(十一)私自携带匕首、砍刀、三棱刀、弹簧刀、电击器等其它管制物品的。
第十七条 对内部偷盗(单位偷单位、公偷公用)行为的处罚:
㈠行为人照价偿还并处200以上200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㈡行为人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㈢对行为人所在单位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有下列妨害矿区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影响较坏的,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㈠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或购买的;
㈡明知违规违纪人员现象事实存在,而不配合调查人员开展工作的,包庇违法人员的;
㈢偷开他人机动车辆的;
㈣故意损毁草坪、花卉、树木的;
㈤故意毁坏、移动矿内各种安全警示标志的;
㈥干部、员工酒后入矿和矿内饮酒的;
㈦在矿区烧火或焚烧其它物品的;
㈧外单位车辆未经许可,强行进入矿区的;
㈨外来人员不进行会客登记,强行进入矿区的;
㈩各种车辆出入大门拒绝接受检查的;
(十一)翻越围墙的;
(十二)在矿区范围内违犯交通管理规定的;
(十三)在道路上放置障碍物、挖掘坑穴、影响交通或人身安全的;
(十四)不经保卫科允许在矿工作、生产、生活区域推销各类物品的;
(十五)开车闯门岗的;
(十六)在井下、地面建筑物上乱写乱画、张贴宣传广告的;
(十七) 来客来访人员违反规定不听劝阻的;
(十八) 职工公寓留宿客人的;
(十九) 职工公寓休息卧床吸烟的;点燃蚊香时周边有易燃、可燃物的;
(二十) 未经批准使用煤炉、电炉、电饭锅、取暖器等电器设备烧水做饭取暖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的单位或部门,给予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党政正职200--500元罚款:
㈠要害部位门窗无防盗设施,保卫部门通知不整改的;
㈡要害部位各种登记不清的;
㈢下班忘记锁门及门锁损坏不及时进行修理的;
㈣应配备值班人员的部位未配备的;
㈤提交万元以上现金无两人以上护送且无车辆的;
㈥各单位凡应入库存放的物资设备等不按时入库的;
㈦值班人员脱岗、不负责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㈧谎报火警、盗警、险情制造混乱的;
㈨技术资料、印签等存放违反管理规定的;
㈩车间、仓库、工作房、住房或矿区围墙等部位未经有关单位批准打洞扒豁的;
(十一)由于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力,造成本单位所管辖的机电设备、生产物资丢失、被盗或损坏的;
(十二)对查出的隐患,不及时整改,致使发生事故或物资丢失、被盗的;
(十三)发生案件或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临时工开除,劳务工辞退,正式工解除劳动合同):
㈠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㈢侮辱、辱骂、讽刺挖苦他人或发送恐吓、淫秽、侮辱等其他信息,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㈣无理刁难、纠缠、尾随、威胁等方法影响领导干部正常工作、生活的。
第二十一条 拿摸生产材料或机器设备零件据为己有或使用,按盗窃论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影响较坏的,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㈠偷盗、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㈡故意损坏矿区公私财物的;
㈢欺骗领导、冒领矿区财物、假公济私的;
㈣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㈤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失职、造成国有资产、财物流失的;
㈥管理人员将公司财产私送他人的;
㈦干部、员工拾到别人丢失的,现金、手机、饭卡、有价证券等物品不及时交公的;据为己有,使用、消费的按盗窃论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党员干部报纪检部门按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影响较坏的,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㈠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容留妇女卖淫的;
㈡违犯政府规定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
㈢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㈣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书、淫画、淫秽碟片、淫秽信息、淫秽视频及其它淫秽物品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按盗窃论处:
㈠升井人员私自从井下携带生产物资或机电设备的;
㈡利用交通工具向外夹带矿内物资的;
㈢给盗窃人员提供情况、工具、帮助或教唆他人盗窃的;
㈣盗剥电缆的一律开除,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㈤出矿物资无出门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入矿、厂参建施工单位,违反我矿治安、消防管理规定,对保卫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不重视、不及时整改的,比照《车集煤矿治安消防管理处罚实施细则》条款从重处罚。
第二十六条 地方个体或集体,经常性入矿拉、装次煤废旧物资、清理矸石、炉渣、生产生活垃圾的,违反我矿治安、消防、火工品管理规定,比照《车集煤矿治安消防管理处罚实施细则》条款从重处罚。
第四章 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部门给予表彰和5000以上20000元以下奖励:
㈠发现重大隐患,避免治安灾害事故发生的;
㈡处理事件及时,挽回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可以给予表彰和l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
㈠见义勇为、抓获扭送各种违法犯罪人员的;
㈡检举揭发、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查破案件的;
㈢发现火险、爆炸等事故隐患,积极排除,使企业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㈣破案有功的;
㈤奋不顾身抢救人身、财产有功的;
㈥其它对治安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九条 依据本细则所收缴的罚款,统一交财务科,设立财务专户,专款专用,百分之六十作为治安保卫经费,百分之四十作为对有功单位、部门和人员的奖励。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与上级有关规定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为车集煤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