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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集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和认定标准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5-04-10 21:55 来源:煤矿安全网

车集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和认定标准

第一条 为确保清晰定性安全生产事故类别、级别,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河南能源〔2014〕658号)和《永煤公司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汇报程序及调查处理有关规定(试行)》(永煤控股〔2011〕623号)等有关文件,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事故的定义

事故是指违反人们意愿所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和正常生产的事件,本办法所指事故着重是指威胁人身安全和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三条 事故总体分类

事故分为人身事故(含急性工业中毒,以下简称“中毒”)、非伤亡事故和未遂事故三大类。

第四条 事故按性质分类

1.顶板事故:指矿井冒顶、片帮、顶板掉矸引起的事故。

2.瓦斯事故:指瓦斯爆炸(燃烧)、瓦斯窒息(含有害气体中毒)等造成的事故。

3.机电事故:指人身触电、机械故障伤人的事故。

4.运输事故:指运输工具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伤害事故。

5.爆破事故:指放炮崩人,触响瞎炮伤人,火药、雷管爆炸等造成的事故。

6.水害事故:指透老空水、地质水,洪水灌入井下,井下透地面水,巷道或工作面积水,充填溃水伤人,冒顶后透黄泥、流砂等造成的事故。

7.火灾事故:指发生火灾直接造成人员受到伤害,或产生的有害气体使人中毒等事故。

8.其它事故:指以上七类原因以外造成的事故。

第五条 人身事故分类

1.急性工业中毒:是指人体因接触国家规定的工业性有毒物质、有害气体,一次吸入大量工业有毒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人员立即中断作业、入院治疗的。

2.微伤事故:伤害程度微小的皮外伤或软组织受损的人身事故。

3.轻微伤事故:伤害程度较轻,不在人体关键部位且没有影响身体机能的人身事故。

4.轻伤事故:比轻微伤严重,但未达到重伤标准的人身事故。

5.重伤事故:指负伤后,按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经医师诊断,可能造成身体残疾的伤害事故。

6.重伤以上事故:指负伤后在一个月时间内,导致职工生命终止的伤害事故。

第六条 非伤亡事故的认定及分类

非伤亡事故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

一、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8h以上,或使矿井一翼停工24h以上,或采区停工72h以上;

2.瓦斯、煤尘燃烧或爆炸;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吨(含50吨);

4.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或影响安全生产的;

5.井下透水或突水造成采掘头面停工停产96h以上或被淹的,或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24h以上;

7.采掘头面或在用巷道、硐室瓦斯浓度达3%以上且时间连续达60min以上的;

8.矿井一个月内瓦斯超限(浓度1%以上且连续达3min以上)3次以上的;

9.因误揭煤层或断层而发生瓦斯突出现象的;

10. 采煤工作面冒顶(支架顶梁前端向前的直接顶、基本顶)长度在10米及以上、高度大于1米、走向长度大于0.6米或冒顶一处面积30m2以上(高度大于1米);

11.掘进工作面冒顶(直接顶、基本顶)长度在5米及以上(高度大于1米)或冒顶一处面积20m2以上(高度大于1m);

12.巷道冒顶长度在10米及以上,冒顶高度大于1.5米;

13.主要通风机计划外停运30min以上的;

14.矿用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及以上;

15.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及以上;

16.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

17.提升设备断绳、坠罐、坠箕斗、坠矿车、蹲罐、过卷或井筒坠落其他物件造成井筒装备受损且停运8h以上;

18.提升设备卡罐8h以上;

19.运输设备撞车、追尾造成设备严重损坏;

20.3千伏级及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误送电;

21.压风机、风包和风管爆炸或着火;

22.主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

23.总回风巷道(包括石门、总回风巷、回风井、风硐)垮塌、致使矿井或采区通风量降低30%以上且达30min以上的;

24.主要排水、主要压风系统中断24h以上的;

25.井下着火在10min内没有扑灭的;

26.全矿井停电30min以上的;

27.安全监控系统与公司联网中断1h以上的;

28.安全监控系统中一个月内出现15班次以上瓦斯监测数据失真(±0.1%)现象(8h内调准的除外)或发现有堵塞甲烷传感器现象的;

29.矸石山发生爆炸的;

30.其他应调查处理的非伤亡事故。

二、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h-8h,或造成矿井一翼停工8-24h,或采区停工24h-72h;

2.井下透水或突水导致采掘工作面停工停产24-96h;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达到10-50t的;

4.采区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或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淹泵的;

5.采区或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聚积造成停产8h以上24h以下;

6. 采煤工作面冒顶(支架顶梁前端向前的直接顶、基本顶)长度在5-10米、高度大于1米、走向长度大于0.6米或冒顶一处面积20-30m2以上(高度大于1米);

7.掘进工作面冒顶(直接顶、基本顶)长度在3-5米(高度大于1米)或冒顶一处面积10-20m2以上(高度大于1m);

8.巷道冒顶长度在5-10米,冒顶高度大于1.5米;

9.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但不足5万元;

10.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但不足50万元;

11.全矿井停电10-30min;

12.矿井主要通风机停风10-30min;

13.提升设备卡罐达4h-8h;

14.较大型物件(能砸穿罐笼顶或砸坏罐笼的)坠入井筒的;

15.斜巷跑车或运人车辆颠覆或架空乘人装置连续100m脱槽的;

16.主要带式输送机发生皮带断带;

17.瓦斯抽放泵站无计划停止运行20min以上;

18.采掘头面或在用巷道、硐室瓦斯浓度达1.5%以上且时间连续5min以上的(报煤业公司通风部、调度室备案的采用水力冲孔措施期间除外);

19.同一个采掘头面一个月内瓦斯超限(浓度1%以上且连续达3min以上)2次以上的;

20.误揭煤层或断层(落差0.5m以上)的;

21.采掘头面计划外瓦斯积聚需要停工停产排放瓦斯的;

22.主要压风机风缸被捣毁的;

23.安全监控系统与公司联网中断或丧失监控功能10min以上的;

24.安全监控系统中一个月内出现3-15班次以上瓦斯监测数据失真(±0.1%)现象的;

25.井下着火在10min之内(含10min)扑灭的;

26.上行罐笼突然发生下坠的;

27. 其他应调查处理的非伤亡事故。

三、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30min-2h或使采区停工2h-8h;

2.局部瓦斯积聚或瓦斯超限(0.8%);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吨以下;

4.矿井主要通风机停风10min以下;

5.因水灾迫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

6.采煤工作面冒顶(支架顶梁前端向前的直接顶、基本顶)长度超过3米(含3米)、走向长度大于0.6米、冒落高度1米及以上;

7.掘进工作面冒顶一处面积5-10㎡且冒落高度大于1米;

8.巷道冒顶长度3-5米且冒顶高度大于1.5米;

9.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0.5~2万元;

10.乘人罐笼卡罐1h以上。

11.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0.5~2万元;

12.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0.1~2万元;

13.因设备故障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1h及以上或产量损失200吨及以上;

14.电气设备失爆;

15.井筒结冰;

16.人车倾倒;

17.斜巷车辆倾倒、侧翻3辆及以上;

18.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运(双风筒供风,一组风机停运未造成瓦斯超限除外,岩巷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运未造成瓦斯超限除外);

19.由于管理失误造成巷道误贯通;

20.安全监控及联网系统中断或丧失监控功能5-10min的;

21.安全监控系统及气体传感器运行不正常仍继续生产的;

22.采掘头面意外遇到落差0.3m以上断层等地质构造(预报不准或没有预报)的;

23.刮板输送机拉翻机头或机尾的;

24.拉翻或拉跑绞车的;

25.雨水或地面水从塌陷区裂缝或回填废矿井有直接流入井下现象的;

26.地面变配电或主要用电设备被雷电击毁的;

27. 其他应调查处理的非伤亡事故。

第七条 未遂事故的认定和分类

未遂事故按事故情节和危害程度分为重大未遂事故和一般未遂事故。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大未遂事故:

1.采掘工作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时现场涉险3人以上的,或其他涉险10人以上的;

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

3.对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造成严重污染的;

4.采掘工作面有人员未撤出警戒区而实施了放炮的;

5.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以上或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瓦斯聚积仍进行爆破作业;

6.有害气体使多人被熏事故;

7.斜巷内有人员工作或行走同时开动车辆;

8.人员上下罐笼时突然走罐事故;

9.3千伏级以下的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事故;

10.火工品非正常爆炸或丢失事故;

11.水或煤水使3人及以上被冲事故;

12.运输皮带电缆冒烟未造成严重后果;

13.井下作业地点瓦斯浓度达到1.5%以上不能实现断电的或仍有人在超限区域内继续作业的;

14. 同一采掘头面连续3次或一个月内出现5次以上局部校验有突出危险性,仅采用局部措施继续生产的;

15. 井下采用封闭火区灭火时,没制定安全措施并指定专人检查瓦斯、氧气等气体的或制定的安全措施未经专题会议讨论研究通过而付诸实施的;

16. 在用的皮带运输机有人修理或更换托辊、清理皮带机尾时,沿线急停保护起不到保护作用的;

17. 高压电气设备检修操作时没有按规定进行停、放、验电和打接地线或短封线的;

18. 有毒有害气(液)体容器、管道、设备的清理或检修,其内、外部对人有害的物质未清理达标,而冒险进入的;

19. 登高2m以上作业时不使用安全带或未正确使用安全带的;

20. 醉酒入井或登高作业,醉酒操作设备、仪器、控制台、化验、巡检、检修的;

21.各类公用汽车司机半年内发生3人次醉驾的;

22. 其他应调查处理的未遂事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未遂事故:

1.顶板冒落、掉顶或片帮险些埋人、砸人事故;

2.工作面倒柱险些砸人事故;

3.工作面放炮险些崩人事故;

4.皮带或刮板运输机险些刮人、挤人、铰人、物料顶人事故;

5.人身触电或电弧烧人事故;

6.运输设备、车辆刮、挫、撞、轧人事故;

7.人员高处坠落或坠物险些砸人事故;

8.机组锚链断裂崩人或大链弹人事故;

9.设备检修时误动作伤人事故;

10.水或煤水冲人事故;

11.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可能造成事故的;

12.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甲烷传感器数据失真(±0.1%)未在8h内调准确的;

13. 井下采用封闭火区灭火时,安全措施未经安检科长、矿救护队长、安全矿长签字同意就付诸实施的;

14.进入瓦斯抽放泵站和瓦斯发电站的人员有带手机、烟火现象的;

15.检修转动设备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固定转动装置的;

16.带电检修、搬运电气设备或电缆的;

17.未培训合格而上岗操作660V以上电气设备或其他特种设备的;

18.在用锅炉缺水的;

19.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中有穿化纤衣服、毛衣的或有带手机、烟火的;

20.公用汽车司机发生酒驾的;

21. 其他应调查处理的未遂事故。

第八条 本标准未明确规定的事故的性质及级别认定由矿相应事故调查组提出认定意见,交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

第九条 其它规定

1.本标准中,凡是数字后有“以上”的包括本数,“以下”的不包括本数。

2.在进行事故统计时,重大未遂事故按二级非伤亡事故统计;一般未遂事故按三级非伤亡事故统计。

第十条 本标准中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执行。与上级文件相抵触的,就高执行。

第十一条 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车矿字[2014]161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标准解释权归车集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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