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集煤矿区队自查自纠考核办法
车集煤矿区队自查自纠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区队自主管理意识,激发区队安全自查自纠的积极性,把区队自查自纠工作落到实处,全面提高区队安全管理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队要根据“双基”建设要求,建立健全本队的安全自查自纠制度,鼓励队内人员积极开展自查自纠。
第三条 区队自查自纠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2.生产作业环境存在的危险源;
3. 本队人员的不安全行为;
4.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
5.现场管理的关键环节和关键工序;
6.本队不放心班组;
7.本队不放心人员。
第四条 自查自纠要做到“三对照”,即:⑴值班记录本或自查自纠专项记录本(现场查出的问题、隐患必须及时向队值班人员汇报,并做好记录);⑵区队自查自纠日报表;⑶自查自纠处罚落实情况。
第五条 区队在每天17:00前向安检科信息站报送本单位自查自纠日报表。
第六条 自查自纠要规范,安全生产隐患和不安全行为认定要符合上级及矿相关制度,否则不予认证考核。
第七条 区队自查出的安全隐患且有能力自行落实整改的,要立即落实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按照“五定”原则限期整改,隐患整改期限必须合理。如果整改期限明显不合理,则由专业科室确定合理整改期限。
第八条 区队自查出的安全隐患且无法自行落实整改的,必须将安全隐患上报到专业科室,由专业科室及矿领导确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
第九条 区队自查自纠出的并按要求落实整改的隐患和不安全行为不计入矿“双基”考核扣分。
第十条 科室及以上领导检查出的隐患,区队已在检查人员查出之前自查出并上报安检科信息站且按合理期限落实整改的,不再对区队进行处罚和考核。因采取措施不力,同样问题重复出现的纳入考核。
第十一条 区队每天自查自纠的不安全行为及隐患必须三班贯彻传达,否则取消单位自查自纠加分奖励。
第十二条 安检科负责对区队每月隐患、不安全行为等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分组积分排名,按排名在当月“双基”考核中加分。
采煤、掘进、开拓、巷修区队自查自纠最终得分=自查隐患、严重工程质量问题最终得分A+自查不安全行为最终得分B
其中:A=逐条自查隐患、严重工程质量问题合计得分/工作面数量
B=逐条自查不安全行为合计得分/队内人数×组内区队平均人数
其他区队自查自纠最终得分=逐条自查隐患、严重工程质量问题、不安全行为合计得分
区队自查自纠考核积分及“双基”考核奖励标准见附件1
第十三条 罚则
1. 未建立自查自纠制度或不按规定落实执行的罚单位正职各500元。
2.自查自纠日报表迟报或漏报罚值班队干100元/次。
3.对排查出的隐患不按“五定”原则进行落实整改的,每条罚责任人200元。
4. 区队未按要求对每天自查自纠的不安全行为及隐患进行贯彻传达的,罚值班队干100元/班次。
5. 矿不定期对自查自纠活动进行抽查,凡查出弄虚作假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对单位取消自查自纠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车矿字【2014】27号文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车集煤矿。
附件:
区队自查自纠考核积分及“双基”考核奖励标准
组别 严重
隐患 重大
隐患 安全类不规范行为 一般
三违 严重
三违 重大
三违 严重
工程质量问题 安全管理考核
加分标准
采煤组
4个队 0.3 2 0.5 1 3 5 3 第一名奖励8分
第二名奖励5分
第三名奖励2.5分
第四名奖励0分
开拓组
4个队 0.3 2 0.5 1 3 5 3 第一名奖励8分
第二名奖励5分
第三名奖励2.5分
第四名奖励0分
巷修组
2个队 0.3 2 0.5 1 3 5 3 第一名奖励5分
第二名奖励0分
掘进组
3个队 0.3 2 0.5 1 3 5 3 第一名奖励5分
第二名奖励2.5分
第三名奖励0分
机运组
3个队 0.5 2 0.5 1 3 5 3 第一名奖励5分
第二名奖励2.5分
第三名奖励0分
通防组
3个队 0.5 2 0.5 1 3 5 3 第一名奖励5分
第二名奖励2.5分
第三名奖励0分
备注: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由生产科、通风科、机电科、调度室等业务科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