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集煤矿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节 入井要求
第一条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井口房,进入井口房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并系好帽带。
第二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易脱落、腐蚀性、有毒物品及烟草、点火物品进入井口房。
第三条 严禁随意触动、挪用或破坏井口房内的设备设施和专用物品。
第四条 严禁在井口房内嬉戏、打闹、抛掷物品、乱涂乱画。
第五条 严禁酒后入井,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
第六条 入井人员必须佩戴矿统一配发的安全帽并系好帽带,随身携带自救器、矿灯及人员定位卡,且不得关闭矿灯,穿戴齐全劳动保护用品。
第七条 各单位入井人员必须在规定的入井时间内到副井口侯罐室等候入井。原则上不允许在规定的入井时间外入井,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示矿调度室同意后方可入井。
第八条 所有人员必须凭入井牌排队入井,入井乘罐必须听从拥罐工的指挥,自觉接受入井检身,没有把钩工的许可严禁进(出)罐笼,严禁插队、喧闹、挤罐或出现其他影响乘罐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拥罐工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落实好入井检身制度。如出现下列情况者严禁入井:
1.未穿戴齐全劳动保护用品(工作服、安全帽、防砸胶鞋、毛巾)。
2.未随身携带自救器、矿灯或人员定位卡。
3.携带易燃易爆、易脱落、腐蚀性、有毒物品及烟草、点火物品、电子表、非防爆手机,穿化纤衣服。
4.小件未放入工具包或携带大件。
5.精神状态可疑或饮酒。
6.没有入井牌。
第十条 运输队必须每班安排一名人员,由安检员陪同随机全面抽查侯罐室至少三名职工的鞋、服、包内是否藏有违禁物品,并由被抽查人签字登记。
第十一条 拥罐工在入井人员全部进入罐笼后,关上罐门并插好插销,目送罐笼入井。
第十二条 外来人员必须由矿有关业务部门指派专人陪同方可入井,安全责任由陪同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通过主井上下人员时必须经值班矿领导同意,并听从调度室指挥,严格执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节 升井要求
第十四条 升井人员必须系好帽带,自觉在候罐室入座或排队等候上罐,严禁仰卧在座椅上侯罐。
第十五条 所有人员必须听从拥罐工指挥,按先后顺序依次入罐,未经拥罐工允许,严禁走出侯罐室进入井底车场。严禁插队、喧闹、挤罐或出现其他影响乘罐秩序的行为。
第十六条 严禁私自携带火工品等违禁物品升井。
第十七条 开、关罐门必须由拥罐工操作,人员升井出罐后要排队沿指定路线离开井口房,严禁逗留。
第三节 乘罐要求
第十八条 大罐单层限乘38人,小罐单层限乘23人,拥罐工要严格按规定控制每层罐乘坐的人数,不允许超员乘罐。
第十九条 入罐前必须将小件工具、各类食品等放入工具包内并系好工具包带,将长柄工器具及材料放入矿车内,工具包及水壶必须斜跨在肩上,随身携带的钥匙、圆珠笔、钢卷尺和笔记本等小件物品必须装进完好的衣服口袋内,有扣子的口袋必须扣紧袋口。
第二十条 严禁在罐笼内嬉笑、打闹,严禁将身体的任何部位探出罐笼门外,严禁向罐笼外抛掷任何物品。
第四节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井上、下拥罐工要履行好岗位职责,维护好上、下井的秩序,发现有员工不按规定排队侯罐或升、入井的,要及时制止并汇报给调度室。
第二十二条 各级管理人员、安检员和调度员要自觉维护好井上、下乘罐秩序,发现有不按规定执行的,要及时给予制止和纠正,并汇报调度室。
第二十三条 各区队管理人员要管理好本单位员工,自觉按照升、入井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升、入井管理秩序由安检科、调度室监督执行。
第二十五条 所有人员在升、入井过程中必须维护好侯罐室及沿途的文明卫生,不得随地吐痰或乱扔垃圾,不得乱蹬、乱靠。
第二十六条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从主井升、入井时,地面秩序由保卫科、运输队负责维持,井下秩序由机电一队、安检科负责维持。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的,按《车集煤矿不安全行为界定及处罚标准》规定落实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车集煤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