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集煤矿外来人员入井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外来人员入井管理,规范外来人员入井程序,保证外来人员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外来人员是指入井参观学习、技术服务及工程施工等人员。
第三条 入井程序规定:
1、外来人员入井前,由牵头科室负责对其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将车集煤矿有关制度和规定进行贯彻学习。
2、外来人员来矿入井,由矿牵头科室负责签署外来人员入井申请卡,从公共信息网自行下载;
3、申请卡内容必须注明外来人员的单位、姓名、来矿入井原由及陪同人员单位和姓名等情况,由分管矿领导签字同意;
4、办理完申请卡,凭经批准的申请卡由陪同人员联系服务公司安排更衣、发放入井牌,并到安检科信息站登记,领取临时矿灯牌;
5、矿灯房见到临时矿灯牌,发放矿灯和自救器;
6、外来人员第一次入井,必须由我矿牵头科室或单位指定人员陪同,确保外来人员入井期间的安全;
7、外委单位施工前应由牵头科室依据承包合同及安全协议书,到安检科办理外来人员入井申请卡,必须注明施工时间、施工地点,牵头科室必须每班掌握外来人员入井考勤,指定具体负责人每班入井前到信息站登记人员信息;
8、外来人员升井后,由陪同人员或施工负责人到信息站登记升井时间并交回临时矿灯牌;
第四条 外单位集体来矿参观学习,不需办理入井申请卡,由陪同人员提前到信息站登记外来人员信息。
第五条 责任追究规定:
1、未按要求办理入井申请卡,私自允许外来人员入井的,对责任人及牵头科室科长每次罚款1000元;
2、未对外来人员贯彻我矿有关管理制度,入井前未进行安全知识培训的,对牵头科室分管负责人每次罚款300元;
3、外来人员在信息站签字和入井人数不一致的,对责任人每次罚款200元;
4、外来人员升井后未到信息站登记升井时间的,对责任人每次罚款100元;
5、外来人员违反矿有关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对外来施工单位及项目责任人进行处罚,同时对牵头科室进行责任追究:
(1)外来人员施工期间出现不安全行为的,按照《车集煤矿不安全行为界定及处罚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2)出现严重隐患,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元/条;
(3)出现重大隐患,对施工单位罚款5000元/条,对牵头科室项目负责人罚款800元/条,对牵头科室科长罚款400元/条。
(4)由牵头科室自查的隐患、不安全行为,对牵头科室人员不予处罚。
6、外来施工单位必须整理好现场文明施工,不得违反我矿规定,否则按照矿相关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第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车矿字[2014]58号文同时废止。
第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车集煤矿。
附件:车集煤矿外来人员入井申请卡
车集煤矿外来人员入井申请卡
监管科室(盖章): 分管矿领导签字:
外来人员单位
外来人员人数及姓名 人
来矿入井原由
入井时间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班次:
矿陪同人员单位
矿陪同人员姓名
本申请卡一式两份,第一联交服务公司澡堂,第二联交安检科信息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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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集煤矿外来人员入井申请卡
监管科室(盖章): 分管矿领导签字:
外来人员单位
外来人员人数及姓名 人
来矿入井原由
入井时间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班次:
矿陪同人员单位
矿陪同人员姓名
本申请卡一式两份,第一联交服务公司澡堂,第二联交安检科信息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