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集煤矿隐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车集煤矿所有井下工程,目的是为了加强隐蔽工程质量管理,杜绝施工过程中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低劣现象。
第二条 隐蔽工程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人为原因,不按规程措施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下降,质量验收时很难检查出来,给以后安全生产留下严重隐患、影响安全使用的工程。
第三条 隐蔽工程质量日常管理工作由生产科、安检科共同负责,全矿各级管理人员共同参与检查、监督。
第四条 管理人员有权对隐蔽工程进行随机性、破坏性抽查,施工单位要给予积极配合。
第五条 发现存在以下隐蔽工程问题:截短锚杆、锚索、钢棚长度,漏打锚杆,砼中不按设计布置钢筋;对施工责任人给予开除矿籍留用察看处分,并罚款2000元;对当班班组长给予撤职处分,并罚款2000元;对当班验收员给予调离岗位,并罚款2000元;对跟班队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罚款3000元;对施工单位队长、书记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罚款3000元;对技术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罚款3000元。
第六条 发现存在以下隐蔽工程问题:截短锚杆、锚索、钢棚长度,漏打锚杆等现象,经落实属于区队管理人员违章安排的,对区队责任人一律免职,并罚款10000元。
第七条 发现存在以下隐蔽工程问题:漏挂网片,漏铺钢筋梯子梁,砸掉棚腿底托盘,棚腿长度小于设计值,管缝锚杆端部砸扁长度超过规定,锚杆预紧力不合格喷浆封闭超过3根,安装锚索、锚杆时锚固剂数量少于设计数量,锚杆托盘后加垫帽等;对施工责任人罚款1000元,对当班班组长、验收员、跟班队长各罚款1000元,对施工单位队长、书记、技术负责人各罚款1000元。
第八条 发现存在以下隐蔽工程问题:锚杆外露长度不合格、缺少垫片、间排距超过规定、角度不合格,网片搭接不合格等现象,没有处理而进行喷浆封闭;发现一次按质量罚款的2倍执行处罚,对于施工工程进行返工处理,材料、人工费自付。
第九条 对于砼支护巷道或浇筑砼工程,发现砼配比不符合设计要求、不按规定振捣等现象;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0元,罚单位队长、书记、技术负责人、跟班队长、验收员各300元。
第十条 发现壁后注浆弄虚作假,不按照规程措施要求进行注浆的,对于责任人罚款1000元,并且按照严重三违处理,对于单位队长、书记、技术负责人、当班跟班队长、验收员各罚款1000元。
第十一条 发现隐蔽工程有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现象,该工程定为不合格工程,月末验收扣除该月工程总量的10%。
第十二条 对于验收后的巷道和附属工程,矿领导及上级领导发现隐蔽工程质量问题,每发现一次对参加验收人员罚款500元,业务科室分管副科长罚款500元,科长罚款300元。
第十三条 对发现并举报隐蔽工程施工中存在偷工减料现象的人员,经落实举报问题属实的每次给予举报人500~1000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相关隐蔽工程问题根据性质严重程度参照以上条款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车集煤矿。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