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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集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5-04-10 22:02 来源:煤矿安全网

车集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井技术基础管理工作,规范安全技术措施审批行为,实现矿井安全技术措施管理流程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井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矿成立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

成 员:副总工程师、生产科、安检科、机电科、调度室、通风科(防突科)、通风队、经营管理科、人劳科、供应科等有关科室和区队负责人

第三条 总工程师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管理分管负责人,日常工程方面的措施审批管理工作由生产科具体负责、机电方面的措施审批管理工作由机电科具体负责、“一通三防”方面的措施审批管理工作由通风科(防突科)具体负责。

第四条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安全技术日措施常审批管理工作,组织会审、审批。

2、负责对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工作。

第三章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内容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技术措施审批,是指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按照安全技术措施涉及的范围、时效性、工程量,分为重大安全技术问题,重要安全技术问题和一般安全技术问题。

(一)重大安全技术问题是指对矿井生产环境有根本改善,工程量大,工程实施后时效性长的安全技术问题,需经矿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并报公司批准。包括以下内容:

1.采区设计、开拓延深设计;

2.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告;

3.地面建筑物、河流、铁路、防水等煤柱留设及变更;

4.调整全矿井通风系统的措施;

5.串联通风措施;

6.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7.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措施;

8.安全技措工程计划;

9.矿井、采区、工作面防治水方案设计;

10.石门揭穿突出煤层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

11.需要报批的其它安全技术设计、措施。

(二)重要安全技术问题是指对整个单位工程起作用,时间从单位工程开工至竣工,需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问题。包括以下内容:

1.采掘工程设计;

2.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

3.“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

4.一般安全技措工程设计、措施;

5.巷道贯通措施;

6.涉及“一通三防”的机电运输安全技术措施。

(三)一般安全技术问题是指对工程局部起作用,不涉及生产安全系统构建,时间短的安全技术问题。包括以下内容:

1.采煤、掘进、巷修、“一通三防”工作的局部安全技术措施;

2.机电、运输安全技术措施;

3.工程局部的变更设计;

4.作业规程的复审意见、补充措施;

5.有关安全生产的正常预报、业务联系通知单(书)、技术业务委托书等。

第四章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程序

第六条 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程序:

业务科室论证、设计优化、编制→业务科室审查(涉及到“一通三防”的应由通风队参与审查)→总工程师组织会审、签字→矿长审批→拟文呈报公司审批。

第七条 重要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程序:

根据业务科室的施工设计或安全生产需要→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编制→业务科室审查(涉及“一通三防”的应由通风队参与审查)→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会审→主管矿长批准→总工程师批准。

第八条 一般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程序:

根据现场安全生产需要或工程的局部变更设计→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编制→业务科室审批(涉及到“一通三防”的应由通风队参与审批)→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分管矿长批准→总工程师批准。

第五章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权限

第九条 矿长审批权限:

井下电气焊、气割、录像、拍照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条 总工程师审批权限:

1.采煤专业

(1)采煤工作面回采作业规程;

(2)采煤工作面安装作业规程;

(3)采煤工作面回撤作业规程;

(4)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安全技术措施;

(5)采煤工作面调斜、旋转安全技术措施;

(6)采煤工作面对接安全技术措施;

(7)采煤工作面安装(拆除)支架安全技术措施;

(8)采煤工作面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带安全技术措施;

(9)采煤工作面过断层(H≥2m)安全技术措施;

(10)采煤工作面过老巷、老空、煤柱安全技术措施;

(11)采煤工作面过陷落柱、火成岩、天然焦措施;

(12)采煤工作面过无煤带、薄煤带安全技术措施;

(13)采煤工作面过冒顶区、处理冒顶安全技术措施;

(14)采煤工作面采煤工艺变更安全技术措施;

(15)采煤工作面沿空留巷安全技术措施;

(16)采煤工作面两巷端头支护、超前支护形式变更安全技术措施;

(17)采煤工作面收尾安全技术措施;

(18)采空区强制放顶安全技术措施;

(19)采煤工作面托伪顶开采安全技术措施;

(20)采煤工作面及两巷爆破落底安全技术措施;

(21)采煤工作面试生产初采安全技术措施;

(22)试验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安全技术措施。

2.开掘巷修专业

(1)掘进、巷修工作面作业规程;

(2)巷道开口、贯通、过断层、揭煤、托煤顶、过巷、过老硐、交岔点施工等特殊地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3)巷道支护变更安全技术措施;

(4)钻机窝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5)挑顶、全断面扩刷(破坏原有支护)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6)巷道断面变更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7)爆破卧底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8)绞车房、泵房等打砼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9)切眼扩刷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10)壁后注浆、底板注浆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11)巷道透老空、老巷安全技术措施;

(12)巷道设计变更及其补充措施;

(13)试验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安全技术措施。

3.机电运输专业

(1)主提升系统更换首绳、尾绳、提升容器、定量斗、天轮、衬垫,靠近井口或井筒内大型改造施工;

(2)主通风机调整扇叶角度、更换防爆门、性能测试、开盖检修以及单回路、单风机运行;

(3)硫化皮带、滚筒包胶、更换强力皮带;

(4)矿井大面积停电应急演练;

(5)井下电焊、气割作业;

(6)大型机电设备的安全性能测试、水泵联合试运转、电机车制动距离试验;

(7)大型机电设备的安装、回撤、改造等;

(8)其他需要总工程师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

4.一通三防专业

(1)(贯通)通风系统调整、(反风演习)恢复通风、串联风;

(2)爆破参数修改;

(3)工作面避难所施工;

(4)调整、更换风筒(涉及到停风的);

(5)拆除或构建通风设施;

(6)煤层注水;

(7)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及补充;

(8)矿井综合防尘、防治瓦斯爆炸、防治煤尘爆炸、井上下防灭火;

(9)抽放管路安装、更改、更换;

(10)抽采钻孔施工;

(11)地面瓦斯抽放泵站单泵运转;

(12)防突专项;

(13)风煤钻取样、施工测压孔。

5.地质测量专业

(1)区域探煤施工;

(2)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

(3)超前钻探安全技术措施。

6.其它

(1)水平与采区设计方案;

(2)采掘工作面设计;

(3)采掘工作面各系统设计及说明;

(4)车场、变电所、绞车房、煤仓、矸石仓、泵房、水仓、机头硐室、充电硐室、火药库等单项工程设计。

第十一条 采掘副总工程师审批权限:

采掘副总工程师除负责总工程师审批权限内的“采煤专业、开掘巷修专业、其它”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外,还负责以下安全技术措施审批:

1.采煤专业

(1)采煤工作面过断层(H<2m)安全技术措施;

(2)采煤工作面仰采防片帮安全技术措施;

(3)采煤工作面皮带、刮板输送机、采煤机运输物料安全

技术措施;

(4)采煤工作面过钻孔安全技术措施;

(5)采煤工作面两巷绞顶安全技术措施;

(6)采煤工作面两巷巷修安全技术措施(扩帮、落底、架

棚、加固等) ;

(7)采煤工作面处理倒架、歪架、支架压死安全技术措施

(倒架、歪架处理措施可写在作业规程中);

(8)采煤工作面过联巷(联巷加固)安全技术措施;

(9)采煤工作面安装(回撤)准备安全技术措施。

2.开掘巷修专业

(1)巷道拐弯安全技术措施;

(2)巷道施工硐室、车场安全技术措施;

(3)临时工程(绞车窝、矸石硐、水窝、钻机窝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4)巷道加固和处理大块岩石等补充措施;

(5)采、掘工作面处理冒顶安全技术措施;

(6)掘进工作面使用溜子、小绞车、掘进机、耙装机等设备的安装、使用、回收、升(入)井及检修安全技术措施;

(7)大倾角(≥25°)上、下山掘进安全技术措施;

(8)巷道施工工艺变更安全技术措施;

(9)采、掘工作面停、开(复)工安全技术措施;

(10)巷道维修安全技术措施;

(11)局部施工设计修改;

(12)爆破材料变更安全技术措施;

(13)其它临时性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二条 通风(防突)副总工程师审批权限:

通风(防突)副总工程师除负责总工程师审批权限内的“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外,还负责以下安全技术措施审批:

1.其它临时性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三条 机电副总工程师审批权限:

机电副总工程师除负责总工程师审批权限内的“机电运输专业”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外,还负责以下安全技术措施审批:

(1)“四超”车辆运输安全技术措施;

(2)主提升系统:更换楔形绳环及连接装置,截绳,液压站(主井润滑站)换油,天轮主轴、绞车主轴检修、轴承换油,主电机、高压柜及电控柜检修,井筒装备检修(处理罐道接头间隙,更换压风、排水管路管卡,清理梯子间杂物等),更换定量斗、箕斗衬板,更换装载站皮带机胶带、滚筒、电机、减速机等,更换装载站给煤机甲带、皮带、电机、减速机、传动装置,主井上下人员安全技术措施;

(3)主排水泵房更换泵体、电机、闸阀等安全技术措施;

(4)井上、下电气设备停送电联系票、远方漏电试验以及停电检修安全技术措施;

(5)采煤机、掘进机、液压支架、运输机、转载机、破碎机、胶带机、主要提升绞车以及架空乘人装置等设备检修,工作面拉移设备列车,移变、风机检修以及单风机运转安全技术措施;

(6)耙矸机、刮板输送机、挖装机、胶带机、小绞车安装及回撤安全技术措施;

(7)井下主要巷道电缆调整悬挂,供电负荷优化改造安全技术措施;

(8)使用胶带机运输物料安全技术措施;

(9)高空作业、起吊大件安全措施;

(10)井下斜巷提升绞车、架空乘人装置更换钢丝绳;

(11)副井下长材、大型设备安全技术措施;

(11)瓦斯抽放泵检修安全技术措施;

(12)普通胶带机更换带面,胶带机大范围更换、调整皮带架安全技术措施;

(13)处理矸(煤)仓堵眼安全技术措施;

(14)井下主要运输巷道检修维护轨道、道岔,检修风水管路以及其他临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15)其它临时性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四条 地测副总工程师审批权限:

地测副总工程师除负责总工程师审批权限内的“地质测量专业”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外,还负责以下安全技术审批:

1.钻孔设计变更;

2.采掘工作面地质、水文地质预报;

3.采掘工作面水害预测预报;

4.其它临时性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五条 业务科室审批人员权限

1.生产技术科负责组织采掘类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工作,主要负责工程概况、工程设计安全、技术先进性、施工工艺、施工方法、工程质量标准、防治水及过地质构造带等相关内容的审批。

2.机电科负责组织审批机电类的安装、运输、拆除、排水措施以及综采工作面的安装、拆除、运输、使用电焊、气割、电锤等措施的审批工作,主要负责设备选型计算,供水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供风系统、主、辅助运输系统、设备运行方式、安装、拆除、运输(轨道以及胶带运输等)方式、设备选型、设备运行安全监控系统、供电容量和供电安全内容的审批。

3.通风科(防突科)负责组织“一通三防”类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工作,主要负责“一通三防”是否合理,通风设施构筑、风机选型,风量计算是否符合要求、防灭火、防尘系统,爆破、防突设计等相关内容的审批。

4.安检科主要负责审批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安全设施以及安全管理内容是否符合安全规程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矿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否满足工程的施工安全等内容的审批。

5.调度室主要负责施工组织的安排及协调,通讯系统、监测监控系统,施工条件对规程和措施中的施工方法影响,影响煤质的淋水、积水、捡矸、分矸装置的设计、设置、安装以及回撤、配采措施等内容的审批。

第六章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人员资格

第十六条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人员必须是副科长以上或具有中级职称以上人员。

第十七条 参与技术措施审批人员必须具有在井下工作两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第七章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需要会审的,必须由设计或编制单位至少提前2天在办公网上发布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预审。否则对相关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

第十九条 一般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必须由主管科室首先审批,编制人员根据审批人员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经主管科室审批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准传审到其它科室。

第二十条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人员必须符合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否则每次对责任科室负责人罚款200元。

第二十一条 各科室和施工区队应严格按审批的技术设计进行施工,一般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变更,否则对责任科室和区队按重大隐患进行考核,对责任人按重大三违处理;若需修改或变更设计,机电类设计必须经机电矿长同意,其它类设计必须经总工程师同意。

第二十二条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实行责任追究制,由于设计和施工方案不合理给后期施工带来不便或造成资源浪费者,每次对责任科室分管负责人和科长分别罚款2000~5000元,对审批科室分管负责人罚款500~1000元。一旦由于审批不严密而导致事故者,将根据划分的科室负责审批内容与职责对有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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