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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集煤矿企业发展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作业计划等的编制、审查和决策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5-04-10 22:02 来源:煤矿安全网

车集煤矿企业发展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作业计划等的编制、审查和决策制度

为了适应车集煤矿快速发展的需要,加强安全生产组织管理,加强车集煤矿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作业计划管理,规范其编制、审查和决策程序,提高中、长期发展规化和年度生产作业计划编制和实施的科学性、协调性和严肃性,确保矿井科学有序、平衡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此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管理制度

第一条 管理职责和分工

1.根据车集煤矿生产实际情况每五年编制下一期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车集煤矿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要确保车集煤矿总体生产、经营目标稳健有序增长。

2.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管理由矿长总负责、分管副矿长和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经营管理科具体负责牵头组织工作,生产技术科、机电科、通风(防突)科、调度室等科室负责各业务职能范围内基础资料的编制工作,各科室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是编制工作的具体负责人。

第二条 各业务科室管理职责

1.经营管理科:参与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则的编制工作;负责车集煤矿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汇总和上报工作;负责编制落实经营方面的各项规划计划指标,负责编制落实人员工资方面的指标。包括职工工资总额、回采效率、掘进效率、原煤工效、全员效率,劳动用工等计划指标。

2.生产技术科:负责矿井生产、衔接、采区接替、巷修、矿井储量和防治水方面的规划工作。

3.机电科:根据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的生产衔接负责编制落实供电、设备购置和租赁及机电系统改造等方面的规划工作。

4.通风(防突)科:根据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的生产衔接负责编制落实瓦斯抽放、抽放钻孔进尺、通风作业计划等的规划工作。

5.调度室:负责编制落实煤炭产品数量、质量、块煤率、发热量等计划指标。

第二章 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审查和决策制度

第三条 经营管理科负责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资料的编制汇总工作,经各分管副矿长审查后,由矿长进行最后审查,并上报矿党政联席会议最终审议决策后,上报上级公司。

第四条 经营管理科负责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最终方案的编制、汇总、下发工作。

第三章 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考核管理

第五条 为将快速、准确、及时将“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上报公司及下达各单位,要求编制规划的相关科室,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时编报,对由于工作失误,基础数据测算不细,衔接工程考虑不周,需矿解决的问题反映不全面,影响了矿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对编制科室科长和具体负责人各罚款2000-5000元。

第四章 年度生产作业计划编制管理制度

第六条 年度生产作业计划编制依据

1.煤矿安全生产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2.河南能化集团采掘接替计划编制评分标准

3.矿井实际核定生产能力

4.矿井瓦斯、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

5.矿井实际单产单进水平

6.河南能化集团关于瓦斯治理相关文件要求

7.河南能化集团关于瓦斯治理十条红线要求

第七条 年度生产作业计划编制内容分工

1.生产技术科负责年度生产作业计划的汇总上报工作,并负责矿井采煤、开拓、掘进、巷修、防治水、采区接替和四量(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防治水达标煤量)计划的编制工作。

2.通风(防突)科负责矿井瓦斯治理计划的编制工作。

3.机电科负责矿井机电设备安装拆除计划的编制工作。

4.经营管理科负责矿井技术改造计划的编制工作。

5.分管副总和分管副矿长负责分管系统年度生产作业计划编制的审核把关工作。

第八条 年度生产作业计划编制具体要求

1.矿井每年按照公司具体要求时间,依据矿井条件变化情况,对年度生产作业计划进行编制。

2.年度生产作业计划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要求内容进行编制,内容详实,格式规范,除特殊要求附表外纸张统一用A4纸,附表采用Excel格式,文字采用Word格式。

3.按照公司要求上齐采掘接替计划图,接替计划图要标注醒目,重点开拓准备工程要标注形象进度。

第五章 年度生产作业计划审查和决策制度

第九条 年度生产作业计划编制汇总完成后,由总工程师负责召集生产技术科、通风(防突)科、机电科、调度室、安检科、经营管理科相关人员及矿副总进行审查。

第十条 生产计划审查结束并经修改完善后,由矿长负责组织召开矿井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矿井年度生产作业计划经公司批准后,由经营管理科负责会同经营计划一并下发至相关科室和区队。

第十二条 矿井年度生产作业计划一旦确定,必须确保计划的严肃性,并积极组织落实。

第十三条 矿井年度生产作业计划若需调整,必须经矿党政联席会议统一研究后并报公司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六章 年度生产作业计划考核管理

第十四条 矿井生产计划编制不合理,导致矿井采区接替或采面接替失调,应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追查,按照责任大小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给予5000-20000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矿井年度生产作业计划下达后,由经营管理科逐月对各基层单位进行考核。各单位应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现场地质条件或其他原因导致计划无法完成需调整的,规定如下:

1、因矿安排生产作业计划调整,由区队提出申请,生产技术科制定调整方案,经分管矿领导、总工程师及矿长审批后报送经营管理科,经营管理科根据调整方案将调整计划下发到各单位。

2、因地质等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计划无法完成时,由生产技术科出具调整报告,经分管矿长及矿长签字审批后,于次月2日前报送经营管理科,考核计划按调整计划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车集煤矿。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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