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集煤矿员工岗位资格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员工证件管理,做到全员持证上岗、岗证匹配,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取证培训对象为“三项岗位”人员(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班组长、一般工种从业人员。
第三条 培(复)训均为脱产学习,学习期间严禁上岗工作,严禁夜班升井后参加当天的培训,严禁出现迟到、早退、旷课、替学、替考等违纪现象,否则纳入培训考核,情节严重的在安全信息网通报。由于培训管理员通知不及时造成学员迟到、旷课现象,罚培训管理员200元。
第四条 请假管理。学员原则上不允许请假。因特殊原因按照规定程序履行请假手续,短信或电话请假无效。违反此规定的一律按照旷课考核。请假后下井跟班(作业)的,视为旷课,特殊情况必须经过分管领导签批报告认可,并报培训科备案。学员请假时间不得超过培训时间的三分之一,否则取消考试资格。被取消考试资格或无故缺考者取消当月学习工资,并纳入培训考核。
请假程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请假须提前一天写出请假
条,经培训科业务分管人员同意并经分管矿领导签字批准后生效,请假条交培训科备案。煤矿班组长:本人提前一天写出请假条,经培训科业务分管人员签字后生效,请假条报培训科备
案。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提前一天提出请求,经培训科业务分管人员同意后,再到培训学校按照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不经培训科业务分管人员同意擅自请假的,一律无效,按照旷课处理。一般工种人员:本人提前以前提出请求,经培训科业务分管人员同意后,填写请假条并登记备案。
第五条 “三项岗位”人员、煤矿班组长参加培(复)训时,矿查出的违纪学员罚款100元;被培训学校查出的违纪人员罚款300元。因饮酒、赌博、打架等严重违纪被培训学校在公司层面公开通报的罚款1000元,并对单位正职罚款500元。
第六条 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提前两个月复训,凡没有参加培训造成证件作废的,不准从事本岗位工作。
第七条 员工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并保证人、岗、证一致。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由矿负责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离岗1年以上(含1年)重新上岗的非特种作业人员以及转岗人员应当由本单位负责进行岗前培训,健全培训档案。转岗人员在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未取得相应资格证前先签订导师带徒合同。
第八条 在矿各类检查中,查出员工未取得任何有效资格证或持假证者,罚员工所在单位正职和培训管理员各500元/人次;员工持失效证件、无效证件、无证上岗、岗证不匹配,按照《车集煤矿安全培训“双基”建设标准及考核办法》及《车集煤矿不安全行为界定标准》执行;在永煤公司及以上单位检查中,查出以上问题加倍处罚,情节严重者,单位培训工资下浮50﹪。
第九条 点名册姓名、各种记录本签名必须与本人所持证件姓名相符。
第十条 培训科建立好“三项岗位”人员、煤矿班组长、一般工种从业人员证件台帐。经营管理科每月5日前提供全矿人员调动明细表,培训科对调动人员证件台账进行调整,每月更新一次。并上传到车集煤矿证件管理系统,供各单位查询、更新、完善。
第十一条 “三项岗位”人员、煤矿班组长、一般工种换发新证时,实行交旧换新制度,由培训科负责建立证件发放登记台账。丢失旧证的罚本人100元/个。
第十二条 机关科室管理人员和安检员将员工持证上岗作为安全隐患检查工作中的一项必查内容。
第十三条 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煤矿班组长安全培训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一般工种安全工作资格证原证由培训科统一管理,副证发本人持证上岗用。如副证丢失、损坏、模糊不清应及时到培训科补办,否则按照《车集煤矿安全培训“双基”建设标准及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各单位培训管理员需以书面形式向培训科备案,除正常调动以外不得随意更换,轮岗大学生不允许担任培训管理员。
第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一般工种从业人员、一人多证、证件汇总明细台账、证件自查自纠明细台账七类证件台账,并及时更新。证件管理出现问题按照《车集煤矿安全“双基”建设标准及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车矿字【2014】24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