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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文明生产管理规定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5-04-11 08:50 来源:煤矿安全网

煤矿文明生产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矿井,井下文明生产管理,提高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水平,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并结合一缘煤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井下巷道文明生产区域划分:

1、文明生产责任区的划分原则上以谁作业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为谁服务谁负责为依据,未移交时由施工单位负责直至移交,移交后由接受单位负责。

2、施工巷道质量标准化必须达到移交标准后才能移交,移交后其文明生产由接收单位负责。巷道移交时必须由生产科组织相关业务科室、移交队组和接受队组进行现场验收,办理巷道移交手续,经双方签字认可进行移交,移交后的质量标准化工作由接受单位负责。

3、文明生产责任区域划分后,原则上接收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确实因情况变化需要变更的,分管内部必须经分管矿长同意,到质标办备案。

4、巷道文明生产管理单位负责巷道质量标准化工作。巷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由隐患专业科室指定专业队组负责进行整改。

二、巷道文明生产标准

1、巷道规格符合作业规程要求,锚网巷道支护完整、有效,无失修巷道。

2、巷道内无淤泥、积水(长5m,深0.1m)积水地点应水窝,必要时应设置过滤池和沉淀池,水沟畅通,必要时应用木板(或其它材料)封口,防止人员误入。

3、巷道内无浮煤(矸),粒度不大于50mm,浮煤(矸)不超过轨枕上平面。无杂物(废旧塑料袋、散放的材料等)。

4、人员集中的地点应设垃圾箱。

二、料场管理总体要求

1、所有材料、设备的码放必须距离轨道500mm以外,每种材料码放的间距不小于700mm。

2、生产性材料和设备、备品备件必须分类码放,材料、设备码放要成线,坏设备不能在井下维修的要及时升井,严禁在巷道内存放。

3、所有材料和设备、备品备件必须挂牌管理,牌板悬挂牢固,放置在材料垛的正前方或正上方。标志牌要写清设备的型号、材料种类及数量等内容。

4、料场要选择在顶板支护完好,通风良好和无淤泥积水的地方。

5、料场要保持整洁、规范、有序,无废旧塑料袋及其它杂物。

三、各种材料码放标准

(一)坑木材料码放标准:

1、坑木材料必须按种类和长度分别码放,严禁混放。

2、码放高度不得超过1.5m,防止倒塌。

3、坑木材料码放必须整齐,行人侧成一直线。

4、长度小于1.5m的半圆或木垛料层与层之间应横竖交错码放。大于1.5m的半圆或大板码放时,必须用平整小板垫实,要上下对齐,外露对齐。若巷道不够宽时,可顺放,但必须码放整齐。

5、坑木材料在卸料和使用过程中掉下的树皮必须及时清理干净。

(二)锚杆、钢带、金属网、塑料网码放标准:

1、锚杆必须上架分层码放,钢带码放层与层之间用两块平整的小板垫实,,要上下左右对齐。

2、锚杆片、锚索托板、锚索不得散放,必须分别码放整齐。

3、锚固剂要上架离地面300mm以上码放,防止受潮变质。码放高度不得超过3层。

4、掘进使用的钢筋网、塑料网分类分层码放,码放高度不得超过1.8米。现场条件不允许时可竖放,但必须码放整齐。

(三)水泥、沙子、土、风筒和管药箱的码放标准

1、水泥要码放在无淋水和不潮湿的地点,下方垫300mm高,长时间不用时要及时运走,防止结块。

2、沙堆、土堆外沿离轨道不小于500mm,并堆放成形。

3、风筒必须上架并码放整齐,架距离地面不得小于300mm。坏风筒在井下无法修补的必须及时升井。

4、管药箱必须上架、上锁,并摆放整齐,设专人看管。管药箱的间距不得小于5米。且远离缆线、设备。

四、各类设备、备品备件码放标准

(一)皮带件:

1、皮带辊必须分类码放,便于清点,严禁混放、堆放,坏辊及时升井。

2、皮带可卷放或叠放,卷放必须平面朝下,叠放时回采不超过30m,掘进不得超过10m。

3、皮带架应整齐摞放在一起,高度不超过1.5m。

4、轴及滚筒码放要与垫木垂直,其两侧用小板倚稳,防止滚动。

(二)溜子件:

1、溜子链必须整齐码放,便于清点,不得散放、堆放。

2、散链、刮板要及时回收。

3、专用于起吊、牵引的大链等小件,要集中于工具房或箱子内。

4、溜槽的码放,要相互交错,两头对齐,码放每垛高度不超过1.2m。

(三)电缆、钢丝绳、高低压胶管

电缆、钢丝绳、高低压胶管必须在无淋水和通风良好的地点盘好存放,严禁散放、堆放。

(四)钢管、单体柱、钢梁

钢管、单体柱、兀型钢必须分类、分层码放整齐,每层用两块平整的小板隔开垫平垫实,要上下左右对齐,层间要分隔明显。

(五)电机及配件

1、电机码放与垫木垂直,其两侧用小板倚稳,防止滚动。

2、减速器码放与垫木垂直,其输出轴与垫木平行。

3、开关码放要摆正,并且其转盖或前门朝外。

4、联轴节码放要平放在垫木上,并且其对轮孔侧向上。

五、油品存放标准

1、油品放置要有专门的储油点。储油点要凉爽干燥,支护、通风良好,不得有煤矸杂物落入油桶内。

2、油桶要分类放置,不能串换盛装。

3、油桶必须严密无损,加盖封好。

4、在储油点不大于2m位置要配备灭火器2个,专用防火锹1把及0.2m3装满砂子的沙箱一个。

六、防火材料码放标准

1、防火沙必须装袋码放整齐,袋子要扎口,码放时袋口方向一致,严禁散乱堆放。

2、砖必须4块一组横竖交错码放整齐。

3、防火材料必须挂牌管理,标志牌要写清材料种类、数量和责任人。

七、井下工具房管理标准

1、工具房内的工具、小件要分类码放整齐、整洁、有序。

2、工具房不允许存放大型材料、设备、建材、化工等物资。

八、管线吊挂标准:

总体要求:管线吊挂平直整齐,与顶、底板平行,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管路设有标识牌,内容、名称、去向)。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一缘煤业井下所有作业地点。管线主要包括:压风管、供水、排水管、瓦斯抽放管、注浆管、注氮管、乳化液管及各类电力、通讯电缆等。

第二条 管线吊挂原则:管路和电缆原则上应分别敷设在巷道的两侧;受条件所限,敷设在同一侧时,管路应与电缆保持0.3m以上的距离,且应敷设在电缆的下方;管路敷设距底板至少保持200mm以上距离。

第三条 巷道内管线的敷设应满足设备、行人的安全需要,巷道出现冒顶、底鼓时应及时修护。

第四条 各队组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管线吊挂的质量标准化负责。

第五条 立井井筒管路的敷设,必须要有专门的安装施工设计,钢管的连接宜采用焊接方式,其它材料管路的连接宜采用快速接头连接;倾斜井巷或平巷管路连接宜采用法兰或快速接头连接。瓦斯抽放管路的敷设,必须按瓦斯抽放设计的要求安装布置。严格遵守集团公司潞矿通(2013)555号《潞安集团关于旷井“一通三防”管路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要求,采区以上的抽采管路必须铺设在专用回风巷道内。

第六条井下管路要采用专门构件进行支撑和吊挂,每根管路吊点或支撑点不得小于两处;各类管路上不得堆放其他杂物。管路沿巷道顶部吊挂时,压风、供水、排水、注浆、注氮管路等应按从左到右的顺序布置,管子间距为100-300mm。

管路在巷道一侧吊挂时,压风、供水、排水、注浆、注氮管路等应按从上到下的顺序布置,管子间距100-150mm。管路沿巷道底部敷设时,必须要有托架,托架高度不小于200mm。

瓦斯抽放管应在回风巷布置,严禁和电缆同侧布置,应与风管和水管分别布置在巷道的两侧,若必须与风管和水管同侧布置时,必须布置在风水管的上侧。瓦斯抽放管上下侧要避免布置电气设备。瓦斯抽放管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气密性试验。

第七条 管路颜色:

巷道的管路必须进行刷漆防腐处理,刷漆必须保证均匀,刷漆的颜色遵照以下规定:“一通三防管路”按集团公司潞矿通(2013)555号《潞安集团关于旷井“一通三防”管路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要求设置

消防、静压管路:消防红色

注惰气管路:黄色

注浆管路:灰色

瓦斯抽放管路:黑色

排水管路:绿色

压风管路:白色

各种管路托架和挂勾颜色一律采用黑色 。

第八条 管路标识:

巷道内管路应有标明用途、管径、长度(管路编号)、流体方向等的标识,管路标识应规范、清晰,管路表面应保持清洁、干净。管路标识用白底红字反光油漆标注(字体统一为宋体)。

箭头用来指示流向,直线管道100m一个箭头,拐弯、过墙两侧均要标注箭头,DN100(4寸)及以下的管道,箭头长度是管径的2倍,DN100(4寸)以上的管道(不含瓦斯抽放管),箭头长度是管径的1.5倍,瓦斯抽放管箭头长度与管径一致,同一趟管道的箭头长短大小要一致。直径用“DN”标识,单位为mm,字母、数字高度与箭头最宽的宽度一致,字体颜色与箭头颜色一致,编号统一喷在距管道口外侧0.8m的位置便于识别。输送有毒有害介质的管路每隔200米以及在各巷口和管路拐弯处设置警示牌

管路标识符号遵照以下规定:

压风管路用“YF”表示;

供水管路用“GS”表示;

排水管路用“PS”表示;

瓦斯抽放管路用“WS”表示;

注浆管路用“ZJ”表示;

注氮管路用“ZD”表示;

乳化液管路用“RH”表示。

例如:YF-DN100-88。

“YF”表示该管路为压风管路;

“DN100”表示该管路直径为100mm;

“88”表示该根管路编号为第88根。

第九条 压风、供水管路每隔50m应加装一组分支三通和截止阀;当遇到钻场处,安装一个分支三通和截止阀;截止阀一律口朝上倾斜30°布置,管路要求密封完好,无跑、冒、滴、漏现象。

第十条 同一巷道内同一管路的管径必须保持统一,不得使用不同管径的管路,严禁使用前小后大管径的管路进行对接。

第十一条 管路敷设时,在巷道的拐弯、车场等处需要圆弧处理时,应用同型号的管路加工弯头进行过渡连接,严禁使用软管或规格较小的管路与主管路连接;由风水管路引出的支管要和主管平行布置;引出处应用快速接头、法兰和专用卡箍固定,严禁用铁丝绑扎,必须用规范的铁钩吊挂。

第十二条除抽采管路外,各类临时管路每隔200米,设置一个开关阀门,阀门处悬挂可标识 阀门开关方向和开关状态的管理牌。

第十三条管路与运输设各最突出部分间距不得小于0.7米。

第十四条临时管路每50m标识一次,管路端口必须标识。标识要求同永久管路。

第十五条各类管路除材质符合相关要求外,并按要求涂设颜色进行区分,复用管路要定期补涂,确保颜色鲜明,同时在矿井井口、大巷 、 采区巷道、采掘面口设置管路说明牌。

第十六条 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30°以下的井巷中,电缆应用统一规范的吊钩悬挂,且要悬挂整齐,电缆钩统一使用宽底板树脂电缆钩。

第十七条 电缆悬挂间距,在立井井筒内不超过6m,在倾斜与水平巷道内为1m。

第十八条 悬挂中的电缆在接线盒两侧应有适当的弛度,在开关附近应留有一定的裕量。其悬挂高度应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轨道或输送机上。

第十九条 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包括监测、通信、信号电缆)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

第二十条 井筒和巷道内的监测、通信和信号电缆应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在巷道内,应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m以上的地方,并按照监测、通信、信号、动力电缆的顺序从上而下布置。

36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缆必须一缆一钩;动力电缆按照电压等级从低到高的顺序自上而下布置;同一电压等级的动力电缆按电缆截面从小到大的顺序自上而下布置。

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大于0.1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m。

第二十一条 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拐弯或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墙的两边都应设置注有编号、电压、截面、用途及负责人的标志牌。

第二十二条 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用套管保护,并严密用黄土封堵管口;电缆跨巷道时必须走过桥(电缆桥架)。

九、牌板管理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本矿井质量标准化牌板制作与使用管理行为,明确管理职责及管理程序,提高管理效率,控制生产成本,结合我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缘煤业范围内所有质量标准化牌板计划、招标、现场使用、日常监督及回收复用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各牌板分管业务科室职责:

1、各业务科室负责本业务分管范围内牌板计划审核、发放控制、建册统计及现场管理等。

2、各使用单位必须设专人管理牌板,对牌板计划、领用、日常管理等负第一责任,并建立本单位牌板管理台账。

第四条 牌板制作管理程序

1、各单位需制作牌版时,先编制牌版制作计划。牌板计划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各牌板分管业务科室审核校对。各分管业务科室须统一确定规格、字体、颜色、材质、外观,签字盖章后,报送至分管矿领导审核并签字。

2、科室需制作牌板时,先编制牌板制作计划,报送分管矿领导审核并签字。

3、牌板制作周期为每季度制作一次,使用单位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将制作计划报质标办(原则上未报批计划的牌板不予制作),由质标办统一上报分管矿长及矿长审批。

4、牌板计划由矿长批准后,统一联系签订合同的制作厂家进行生产。

5、牌板制作且安装结束后(需要安装的),制作单位提供发货清单,由供应科组织牌板分管科室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其牌板的规格尺寸、内容、材质、数量等,验收合格后,各参验单位在供应科出具的验收单上签字证明。

第五条 牌板领用管理程序

1、各分管业务科室对所辖类别牌板的领用审批、发放数量及类别进行建账登记,并对所辖牌板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牌板管理不善的使用单位进行处罚。

2、各牌板分管业务科室对各单位加工的牌板按规格、材质、制作费用(合同价)每月进行统计汇总,并于每月22日前将当月汇总表报质标办。

3、质标办将各单位牌板制作费用纳入内部市场结算。

第六条 牌板使用及管理程序

1、牌板安装并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单位或科室,由使用单位对牌板的日常使用全面负责,并建立本单位牌板管理台账,内容应当包括牌板名称、使用地点、安装(安设)时间、数量等,必须及时进行更新,各单位牌板台账必须注明使用地点,做到有据可查、账物对照。

2、各单位的牌版必须标准悬挂在正确的位置,严禁乱扔乱挂。悬挂牌板必须做到牢靠、稳固、相互对称、高低一致(牌板悬挂采用12#铅丝拉紧,用S勾统一吊挂,吊挂高度为距底板高度不低于1.5米,大型图牌板设置牌板架进行固定放置)。

3、各单位必须保证牌板的干净、整洁,须填写数据或字迹的牌板,必须做到颜色统一、字迹工整。

4、各使用单位的牌板在施工结束后,应在移交巷道时将巷道内留下的各种牌板进行移交,填写牌板移交表,并由移交单位、接收单位及业务分管科室共同签字认可,报质标办存档。

第七条:牌板制作要求:

1、牌板制作材料必须使用能重复利用的材料,避免重复制作。

2、所有牌板的制作标准由各业务分管科室制定,但制作标准必须统一,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要求。

3、工作面“三图一书”等图牌板应采用可更换内容的框架牌板,便于重复利用。

第八条 处罚规定

1、对使用期限内损坏或丢失的牌板,由各使用单位按原价赔偿,并进行每块100元罚款。

2、各单位必须加强牌板的管理,不得损坏、丢失牌板。牌板损坏或丢失而找不到责任人时,由该单位管理牌板的负责人对其照价赔偿,该单位正职连带负责罚款100元/块。

3、除工程牌板需更换粘贴纸内容外,要求其它标识、牌板重复利用。没有全部回收利用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牌板负责人罚款300元。

4、综采工作面回顺联巷指示牌和避灾线路牌均由综采队随工作面推进进行回收,回收数量按照回采距离折算。

5.各单位回收的牌板存放在本单位库房内。

6.对于必须回收利用的,由于责任单位人为原因损坏、丢失的,重新制作费用由各责任单位落实处罚到具体人员外,另处罚单位负责人100元/块。

第九条 井下牌板使用年限及报废标准

1、井下使用的各类牌板使用年限不少于2年。

2、对井下使用牌板在使用过程中非人为损坏,出现标识不清等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由使用单位提出报废申请,由分管业务科室签定后,经分管矿领导批准,予以报废。并交旧领新,回收旧牌板由使用单位交回供应科。

第十条 其它

1、根据生产实际,对各类检查细则及评分办法进行不断完善、修改及补充。

2、此《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此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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