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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通防仪器仪表管理制度汇编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5-04-12 17:04 来源:煤矿安全网

煤矿通防仪器仪表管理制度汇编

第一节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使用管理制度

一、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是一种数字显示甲烷含量的检测仪器。公司规定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人员必须按要求携带。瓦检员必须携带光学甲烷检测仪。

二、矿指定携带便携仪的人员(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队长、安全副矿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

三、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的计划数量由安全管理部确定,供销部负责采购,井口矿灯房保管、发放、充电、标校、维护和维修,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安全管理部负责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使用前的培训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四、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实行挂牌管理,凭牌发放,灯房并做好发放记录备查。

五、每个携带者都必须爱护仪器,不准随便在井下拆卸、毁坏,一旦发现毁坏或缺失零件,井口矿灯房当班人员立即登记在案,第二天由安全管理部在调度会上通报,由井口矿灯房出具证明,安全管理部确认,照价赔偿。

六、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每次升井后,要及时检查、擦试、充电。该维修的要及时维修,不准带故障入井。不得出现井下使用时发现仪器充电不足,有故障或未调零就投入使用的情况。

第二节 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器发放制度

一、在交接班时(上下班高峰)上一班的发放员必须协助当班发放员发放仪器,不执行者一次罚款20元。

二、在交班前,当班仪器发放员必须将待发的仪器统一放在发放台上,以便发放,否则每次罚款20元。

三、收回的仪器必须按规定码放整齐,否则罚款20元。

四、交接班时,核对仪器数量无误后,且在瓦检员、放炮员领完仪器后方可下班,否则每次罚款20元。

五、仪器发放员在上班期间不许串岗,发放窗口保持24小时开放,就餐必须将食物带回工作间就餐,否则每次罚款20元。

六、严格执行《便携仪发放制度》,当班发放员必须对当班的仪器发放情况进行核对,对不及时交回仪器或损坏仪器的报安全管理部处理,否则每次罚款20元。

七、所有交回的仪器,发放员必须在记录上注册已交回,对当班不交回仪器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班队长,由班队长做出处理决定,否则每次罚款20元。

八、严禁弄虚作假,搞私下交易索要财物,发现一次罚款50元。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节 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管理、维修、保养制度

为确保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的准确、灵敏、可靠,正确地反映井下真实情况,及时排查通风隐患,为矿井安全生产创造良好条件,特制定本制度。

一、光学瓦检仪要检查气密性,电量是否充足,药品是否有效、光谱是否调整到零,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井下使用。

二、仪器、仪表必须集中统一管理,对仪器、仪表进行分类编号管理,并建立仪器、仪表管理台帐。

三、仪器、仪表必须由专人进行管理。

四、通风安全仪器、仪表属精密仪表,必须认真保养维修。

五、通风安全仪器、仪表必须统一充电、统一保护管理不能私自打开。并有仪器统一发放记录。

六、仪器、仪表使用人员在入井前到仪表室领取并检查是否完好,否则不得使用。升井后及时将仪器、仪表交至仪器室。

七、仪器、仪表要专人使用,不得转让他人。仪器、仪表按规定定期校验,超期仪器、仪表不得使用。同时按规定淘汰的仪器、仪表要及时淘汰。

八、对人为造成仪器、仪表损坏的,要按原值赔偿。对于造成仪器、仪表零部件损坏的,按维修费用赔偿。

九、使用仪器、仪表时发现问题及时向管理员反映,维修后送相关资质部门鉴定。

第四节 自救器管理规定

一、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生产方针,真正保障入井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井下发生灾害时工作人员安全顺利脱离灾害现场,避免和减轻事故伤亡,根据华盖山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矿所有入井人员,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自救器管理部门和检查部门有权按照规定处理。

三、安全管理部负责自救器的使用规划、规格型号选择、购置计划的编制、到货质量验收。负责按要求进行定期性能检查、检验,保证自救器的有效性。有权根据检验结果办理报废手续。提交采购计划,经领导审批后由供销部采购。

四、安全管理部负责建立自救器技术档案,并按要求如实填写。经专业技术人员按《自救器检验标准》检验后,必须在档案卡片上注明鉴定结果。

五、安全管理部(安全员)负责全矿自救器使用人员的培训工作,安全员有权对公司要求戴自救器而不配戴自救器的人员处以20---50元罚款。安全员负责对灾变后自救器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和取证,作为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

六、井口矿灯房有权对自救器使用者调查使用情况,负责编号、制牌、收发、质量检验,按规定对自救器进行外观检查并合理保存。负责自救器发放的卫生及防火防盗工作。

七、自救器在领取使用后必须交回井口矿灯房统一管理,否则罚款20-50元直至交回为止。

八、领取自救器时,使用者必须认真检查有无变形、附件缺损等现象,如有问题必须立即要求更换,否则责任自负。

九、收回的自救器如有变形、附件缺损等现象,经专业技术人员鉴定能正常使用的,根据损坏情况罚款20---50元;不能正常使用又无正当理由的,按损坏自救器论处,除按价赔偿外,每台罚款100元。当收回的自救器铁皮锁启封,而无安全管理部的文字证明,按损坏自救器论处。除按价赔偿外,每台罚款100元。

十、自救器发放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一经查出,每次罚款20元,每月达三次者,调离工作岗位。

第五节 安全监测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一、矿监测部门每年必须编制下一年度的监测设备、配件计划,报总工程师审批。

二、凡未按规定配齐监测装置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

三、监测部门必须配齐专用调校装置。

四、瓦检员发现安全监测装置发生故障时,有权立即停电停产,将作业人员撤出,同时向调度室汇报。

五、监测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的全部功能,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保护,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1台备用。

六、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一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甲烷检测设备,每10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气样调校1次。每10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并认真做好记录。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七、凡发生监测装置丢失、破坏,矿井要立即组织维修并追查处理。

八、监测系统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填写系统运行记录,并及时向矿领导汇报。

九、矿井安全监测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并签字。

十、监测系统管理人员必须按照规定设置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以及断电范围。

第六节 安全仪器仪表计量校验制度

一、矿井必须建立安全仪器仪表计量检验机构,设专职人员负责校验,检查仪器仪表工作。

二、凡使用的仪器、仪表,必须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定期校验,修理人员要编制轮流校验图表。

三、各种仪器仪表的校验时间为:

1、光学瓦斯检定器 1个月

2、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10天

3、甲烷传感器 10天

4、甲烷断电仪 10天

5、风表 6个月

6、气压表 1年

7、呼吸性粉尘测定仪 1年

8、光电煤尘测定仪 1年

四、对经常检测使用的光学瓦斯鉴定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甲烷传感器每天都要进行对照,出现误差超过允许值时,并以显示值最大的为准,及时采取措施,必须在8小时内对其调校完毕。

五、除特殊情况外,校验仪表必须由使用者亲自送取,否则不予校验。

六、送验时,必须说明仪器的使用情况及故障,以便校验,如有零件丢失或损坏者,必须说明原因并经领导批示方可校验。

七、必须设专职人员负责仪器仪表的充电,收发和维护。

八、经送检人员和维修人员共同鉴定,确认仪器故障太多,影响使用,必须向有关领导提出及时更换。

九、修理室内严禁从事与校验仪器、仪表无关的工作,保证整洁卫生,仪器仪表的校验按有关规定进行。

十、校验合格后的仪器仪表,必须填写好原始记录,并妥善保管,以备待查。

十一、安全仪器仪表检验人员,若因责任心不强,未及时发现仪器仪表失效时,要追究检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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