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盖山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奖惩条例汇编
“一通三防”管理奖惩条例
一、在“一通三防”方面革新创造,具有明显效果的或在通风管理中表现突出、发现隐患及时汇报或积极处理,避免了重大隐患事故发生的,经总工程师核实报矿长批准进行奖励。
二、发现损坏“一通三防”设施现象及时向安全管理部汇报,情况属实者,每次奖励汇报者50—100元。
三、凡在上级检查单位通风质量标准化检查、安全检查、动态检查中达不到要求被处罚时,按扣分比例(没有评分的按隐患问题比例)扣罚责任单位50—200元。
四、凡是损坏“一通三防”设备、设施或违反“一通三防”有关规定造成重大隐患,情节严重者,对责任者除给予200—500元罚款外,还应考虑给予行政处分。
五、对“一通三防”隐患问题不及时进行“五定”或不按“五定”要求及时处理,每次罚责任单位200—500元,罚责任人50—100元。
六、在通风设施前后5m堆放材料杂物、积水,每次罚责任单位100元。
七、通风设施遭到破坏,罚责任者300元,责任单位500元。
八、没有经安全管理部审查的安全措施进行施工,影响到通风系统时,罚施工单位500—1000元。
九、在无风、微风或瓦斯超限区域进行作业,每发现一次罚作业单位500元,安排作业人200元。
十、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或拴住一道长时间不关,每次罚责任者100元,责任单位300元。
十一、在瓦斯管理方面违章指挥的,罚责任者200—500元,造成事故的按事故性质严肃处理。
十二、涉及到瓦斯管理方面的工作,不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矿井通风质量标准》中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罚款100—500元。
十三、在瓦斯治理方面能够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进行发明改造、实践效果明显的奖励有关人员200—1000元。
十四、明知严重瓦斯超限或积存,有可能造成瓦斯严重事故,不及时处理,强行生产冒险作业的,罚当班队干1000元。
十五、对于需要佩戴便携式瓦检仪的人员而未佩戴者,发现一次罚100元。
十六、瓦检员脱岗、虚报、假报瓦斯情况的,罚300元。
十七、排放瓦斯时,不严格掌握浓度一风吹的、不按顺序进行或排放瓦斯时所规定的领导不在现场指挥的,罚相关人员300元。
十八、井下电、气焊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安全措施,对相关责任者罚款100元,造成瓦斯燃烧的,对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罚款500元。
十九、人为或管理上的原因造成主通风机停运30分钟以上的,对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罚款200--500元。
二十、凡是生产过程中的防尘设施损坏不更换者、有意破坏者、不正常使用者,每次罚责任者100元,责任单位200元,其中煤尘超标罚款300元。
二十一、按《矿井综合防尘措施》要求健全防尘管路及“三通”阀门,每缺少一处管路罚款100元,少一个“三通”阀门罚款100元,拐一处死弯罚款100元,有一处不吊挂、不平直或漏水罚款100元。
二十二、主皮带巷、主要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巷道要在规定日期内清洗,否则每次罚款50元,未做记录一次罚款50元,不规范罚款20元。
二十三、各单位对管辖区应按规定安装和管理好隔爆设施,少一处罚款100元,位置不合格罚款50元,数量不足、无水或破损每个罚款20元,无隔爆水袋说明牌罚款50元,水袋吊钩不规范每个罚款20元。
二十四、各单位“一通三防”月报表(或总结)必须在每月底前报安全管理部,否则每超一天罚款20元。
二十五、用敲打水管做信号,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次。
二十六、水幕和喷雾控制阀门无手把,对使用单位罚款50元/次。
二十七、各转载点、装载点的喷雾洒水装置缺少一个罚款100元。
二十八、携带自救器的人员必须熟悉自救器的构造、性能,正确掌握自救器的使用方法,凡在检查中不会使用自救器的职工一次罚本人50元,单位负责人30元。
二十九、下井人员不准随意打开自救器,只有在发生瓦斯煤尘爆炸、火灾事故时,才能使用,无故损坏要照价赔偿。
三十、井下各地点要按《防灭火措施》规定设置防灭火器材否则每缺一处罚责任单位50元。超期使用或设置不规范每处罚责任单位50元。
三十一、各作业单位必须爱护井下瓦斯探头等瓦斯监测设备,必须随工作面推进及时移动,吊挂位置必须符合规定,否则每次罚款50元。
三十二、瓦斯探头必须定期校正,正常使用,否则每次罚责任者50元。
三十三、采掘工作面停电、停风,恢复时未经瓦检员检查瓦斯私自送电的罚送电者300元。
三十四、不及时检查维修供电线路和机电设备,每造成一次无计划停电停风罚责任单位200元。
三十五、采煤工作面上下端头,安全出口不按规定支护和巷道中堆放物料过多严重影响通风的,罚责任单位300元。
三十六、局扇供电线路没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或应实现“三专两闭锁”而未实现的(施工单位负责“三专”管理),罚责任单位100—300元。
三十七、局扇没有专人管理,罚责任单位50元。
三十八、局扇停风不及时记录,罚责任者50元。
三十九、不执行巷道贯通规定或没有经安全管理部审查的安全措施随意贯通的,罚责任单位500元。
四十、各掘进队放炮时要维护好风筒,不得损坏风筒,因管理不善造成风筒损坏的,每一节罚责任单位300元。
四十一、各放炮点若无水炮泥灌注装置或放炮不使用水炮泥的,每一项罚款100元。
四十二、井下放炮不使用放炮器,用其它电源放炮的,每次罚款500元。
四十三、私自停开局扇每次罚责任者300元。
四十四、放炮员不亲自连母线和处理瞎炮不符合规定的每次罚款300元。
四十五、盲目掘透高浓度瓦斯巷道和老空区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四十六、不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的,每次罚放炮员、班组长各200元。
四十七、随意拆开风筒或改变风筒方向罚责任者200元,责任单位300元。
四十八、严禁一台局扇向两个工作的掘进头供风,否则罚安全管理部500元。
四十九、人为造成盲巷的,罚责任单位50元/米,发现盲巷不及时管理对安全管理部罚款300元。
五十、矿井风量不按有关规定及时测定,每次罚测定人200元。
五十一、不能复用的风筒上井后做为修补风门包边沿口等用途,不准在井下乱扔,否则发现一节罚款50元。
五十二、井下所有地点不准乱放风筒,备用风筒要堆放整齐且不能影响行人,否则每节罚款50元。
五十三、构筑通风设施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否则对施工单位罚款200元,发现墙体漏风,罚款100元/处。
五十四、永久密闭、风门周边要掏槽,见硬帮、硬底,与煤岩接实,并抹有0.1m的裙边,否则每处对施工单位罚款100元。
五十五、密闭启封要有专项措施,私自拆除或损坏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五十六、瓦斯管理设施不全,每次罚款50元,不及时移动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检查牌以缺少设施处理。
五十七、测尘人员不按规定及时测定粉尘浓度,每次罚测定人员100元。
五十八、各种通风台帐、记录不及时填写,每次罚责任者50元。
五十九、对瓦斯探头的校正按规定7天进行一次,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元。
六十、通风设施要按标准设置各种牌板,少一处对安全管理部罚款100元。
六十一、私自支开风门,进行风量调节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次。
六十二、回风巷道的失修率不符合规定时,每超1%罚维护单位500元。
六十三、调度监测中心瓦斯日报不按规定报送的每次罚报送单位200元。
六十四、对临时停风地点没有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的罚跟班队干300元,安全员、瓦检员不监督的,罚款200元,不听从指挥的罚款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