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科技管理制度
(一)管理职能
1.贯彻党和国家科技工作方针、政策,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编制全矿科技长远规划、年度科技计划及调整计划,组织与管理科技项目的论证,对立项后的科技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3.申报全矿科技成果,组织与管理科技成果的鉴定(验收、评议)。
4.对全矿科技资金的使用进行审核管理。
5.负责全矿技术合同签订。
6.建立科技成果档案,执行科研成果和科研管理的保密纪律。
(二)管理内容与要求
1.每年的10月底前由各单位和部门向科技管理部门申报下年度的科技计划,由科技管理人员汇总,总工程师组织各副总工程师及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报矿党政联席会研究,于12月底报集团公司技术中心审批。经批准后,正式下发科技计划。
2.凡经批准后的科技项目均由项目负责人向科技管理部门上交项目论证报告。列入公司及以上级别的科技项目,要在项目计划期的起始日期前两个月向公司技术中心上交论证报告。
3.科技项目论证报告的主要内容:
(1)项目的目的、意义和国内外发展的水平与现状;
(2)主要研究试验内容与技术关键、研究方法与途径;
(3)预计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准备工作的安排与采取的主要措施;
(5)研究试验地点、规模与进度安排;
(6)项目负责人、主要参加人员、协作单位的落实与经费概算;
(7)主要设备仪器的调查落实情况。
4.通过论证的项目,需要外委协作的,视其专业属性,由分管副总工程师或总工程师召集科技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包括1—2名项目的主要参加人员)、企管科、财务科、纪委、审计、计划科、供应科等有关部门与协作单位签订科技合同。科技合同签订后,由科技分管领导(或科技管理人员)向矿长汇报审定。
5.技术合同签订。技术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由技术科(总工办)负责承办,法律办、财务科、纪委、审计、使用单位共同参加签订;使用单位不得擅自签订技术合同,不经技术科(总工办)承办的技术合同法律办不得盖章。涉及标的的合同价款或酬金,有定额的严格控制在定额以内;没有定额的要按照“市场比价”原则,将费用控制在最低限度。合同内容必须符合《合同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
6.技术合同实施。科技管理部门对已签订的技术合同进行跟踪管理,按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规定,分期分批办理支付资金手续。
7.科技成果的鉴定(验收、评议),先由项目负责人(或成果单位)将鉴定报告报到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再由总工程师(或总工程师委托有关领导)组织专业评审组进行鉴定(验收、评议)。公司及以上级别的项目成果,由科技管理部门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并由上一级组织鉴定(验收、评议)。
8.申请鉴定(验收、评议)的项目,必须按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规定完成其内容和要求。并应具备下列技术资料和文件:
(1)“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报告”、“计划任务书”、“设计(研究)方案”、“科技合同及审批文件”;
(2)课题技术总结;
(3)技术试验测试项目记录,故障记录和分析资料;
(4)技术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评价资料;
(5)项目经费决算书。
9.科技资金分为科技项目资金和科技管理资金。科技项目资金用于科技项目;科技管理资金用于科技项目论证、成果鉴定(验收、评议)、情报资料和科技管理等环节所必须的费用支出。
10.科技资金的使用。实行“四把关”: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进度情况,并确认符合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后,可向科技管理部门提出付款申请(书面形式,且必须有项目负责人签字);科技管理人员对项目进度情况和合同条款进一步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填报“杨村煤矿物品(费用)报销签证单”;总工程师审查后在单据上签字,财务科业务把关。总工程师对全矿科技资金的合理、节俭、正确使用负责。各个环节的当事人负相应环节的责任。
11.财务科按照规定比例提取科技资金,建立专项资金台帐,对不符合审批手续的开支有权拒付。
12.已鉴定(验收或评议)的科技项目,将总结报告、验收书等上报矿档案室存档(至少每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