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工程质量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一)工程质量验收行政责任追究对象
1.质量验收是保证矿井各项工程施工质量至关重要的一道工序,牵头部门要高度重视、严细考核切实担负起质量验收的责任。各单位在工作中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互相把关,严格按规定的标准、措施要求进行质量验收,任何人不得随意抬高标准和降低标准,做到一工程一验收。
2.施工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工程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者,主管技术人员是工程质量管理的直接管理者,对施工工程出现的任何质量问题,全权负责、终身负责。现场施工的工(班)长是工程质量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施工工程出现的任何质量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3.质量检查验收人员要正确行使质量检查验收职能,对工程质量、各种材料质量等,严格按照标准、措施要求进行检查验收,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对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在质量验收报告单上签字,并终身负责。
(二)工程质量验收行政责任追究处罚标准
1.施工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者,主管技术人员是质量管理的直接管理者,现场施工的工长是质量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施工工程出现的任何质量问题,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100—200元的经济处罚,并在全矿通报批评。
2.质量检查验收把关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是质量验收的第一责任者,无论是牵头还是配合其它部门参加质量检查验收,对出现的质量问题,其行政主要负责人应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100—200元的经济处罚,并在全矿通报批评
3.质量验收把关人员在检查验收时不认真、不严细,该查出的问题没有查出,没有按照标准要求去检查,特别是漏检的;对查出的问题瞒报、漏报、迟报、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对查出的问题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的,一经矿有关部门查出,根据失职、失误问题的大小分别给予验收人员50—100元的罚款,并在全矿通报批评。
4.本单位的质量检查验收人员没有查出的工程质量问题,被上级领导查出的,将分析追究检查验收人员的失职、失误责任,并给予责任人100—200元的处罚,并在全矿通报批评。
(三)其它规定
1.在工程施工、安撤施工、单项工程、零星工程等项目竣工后,检查验收时发现有重大质量问题的,要组织设计人员、施工单位人员、检查验收人员及时进行认真分析,属施工质量问题的,追究施工负责人、质量验收人员的责任;属施工材料问题的,追究材料检验人员及供应单位的责任;属设备质量问题的,追究包机人员、维修、验收人员的责任;属于设计问题的,追究设计及其审查、审批人员的责任,同时追究上述单位领导的管理责任。对给国家和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对因工程质量低劣造成事故的,一律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当事人进行事故分析,查清事故原因,对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及时制定预防再次发生质量问题的有效措施,并写出质量事故分析报告。
3.工程质量验收把关人员对工程施工、安撤施工、单项工程、零星工程要全面负责,对发现的局部质量问题,要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且要组织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人员认真分析问题所在,研究预防再次发生质量问题的有效措施。
4.本制度只限一工程竣工后的质量验收,平时工程中的动态质量验收不在行政责任追究范围之内。
5.本制度未明确罚款金额及处罚办法的,按矿有关规定执行,但最低罚款金额不得低于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