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设施审查、竣工验收制度
第一条 安全设施是指生产建设中有关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灾害防治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关防跑车、防坠、防毒、防雷电、防漏电、防火等防止安全事故的防护设施。
第二条 任何工程设计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都要有关于有害因素的分析报告。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人员提交;
2.煤矿安全条件的论证充分,煤矿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可行;
3.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
4.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安全标准;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四条 单项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或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按安全技术审批制度组织审查、审批。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中必须有安全保护设施及其预期效果的评估报告,同时承担技术责任。
第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安全设施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自检后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安全保护设施和综合保护报告,编制竣工验收文件、图纸、资料,提出验收申请。报告中所引用的检测数据,需由技术主管部门认可签字盖章。组织验收部门按安全设施设计和行业标准进行验收。
第六条 竣工验收要检查联合试运转、试生产中安全设施的效果。
第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安全设施不合格的,该工程项目不准使用和投产。
第八条 矿山生产接续工程、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中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不得安排计划和施工。
第九条 安全设施设计一经审批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时必须经审批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矿井生产使用的安全设施必须与工程项目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安全设施不合格视为该项工程项目不合格,由质量验收部门组织有关的业务部门鉴定。
第十一条 业务主管部门和安监处对安全设施的施工管理监督检查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安全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经整改合格重新验收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依据专业属性由以下业务部门组织:
1.矿井采掘、掘进(巷修)工程、辅助运输的安全设施由质检科组织;
2.地质、测量及防治水工程由地质测量科组织;
3. 井上下供电系统、大型固定机电设备、提升系统、皮带运输系统、机械安全的安全设施由机电科组织;
4.“一通三防”安全设施及其安全监测系统由通防科组织;
5.地面消防设施由武装保卫科组织;
6.地面建筑安装工程的安全设施由计划科组织;
7.与外界相通的运输设施由矿长办公室和车管业务科室组织;
8.井上下通讯由调度通讯中心组织;
9.其它的安全设施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验收;
10.因单位调整或业务范围从新划分时,由矿指定的单位组织。
第十三条 安全设施的审查、竣工验收,依据规模大小分级组织验收。
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简称煤矿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验收,并按其规定办理。
2.由公司组织验收的安全设施:
(1)采区第一个采煤工作面投产前的安全设施验收;
(2)公司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安全设施;
(3)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试验推广中的安全设施;
(4)其它需要验收的安全设施。
3.单项工程竣工、工作面开采前的安全设施由矿组织验收。
4.采、掘、修等生产施工中随生产推进而增加的安全设施有施工单位验收,业务主管部门和安监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安全设施随机文件和施工验收过程中所产生的报告文件等纳入单项工程安全技术档案交档案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