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二队安全权益维护制度
安全生产是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保证,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企业和实现安全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履行好维护的基本职责,把员工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到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中去。只有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员工的安发权益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
1、班组作为最基层一级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员工享有以下安全合法权益:
(1)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权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煤矿工人有权参与企业有关安全生产规划、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安全技术措施和规章的制定;对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规章、制度有权提出修改意见。
(2)安全生产监督权
职工有权对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情况,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管理干部安全行为,作业现场安全情况等进行监督。
(3)安全生产知情权
职工有权了解公司安全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状况,有权了解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制定执行情况,有权班前讲安全及安全生产注意事项,有权要求交接班交代作业地点安全情况。
(4)参与事故隐患整改权
职工发现事故隐患,有权要求有关部门组织整改,并积极提出整改措施、建议和参与整改。
(5)不安全状况停止作业权
当作业现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可能危及工人生命安全并无法及时排除时,工人有权停止作业。
(6)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权
员工未经安全培训、教育,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有权拒绝上岗作业。
(7)抵制违章指挥权
干部违章指挥,工人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操作,工人有权制止;跟班干部擅离工作岗位,工人有权向有关方面报告。
(8)紧急避险权
在生产过程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并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工人有权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9)反映举报权
工人有权向煤矿企业和煤炭管理部门、工会组织举报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的行为;有权检举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者;有权反映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情况和不安全因素。
(10)投诉上告权
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如果受到打击报复和迫害,工人有权向上级或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投诉和控告;工人有权对忽视安全、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进行检举;工人有权对隐瞒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提出控告。
2、享有国家规定的职工安全生产十项权利:
(1)带班人员不下井,工人有权不下井。
(2)带班人员早升井,职工有权早升井。
(3)安全隐患不排查,工人有权不作业。
(4)管理违章指挥,工人有权不执行。
(5)没有安全措施,工人有权不施工。
(6)不组织班前安全学习,工人有权不下井。
(7)未进行“三位一体”安全检查,工人有权不开工。
(8)检测、监控安装不到位、运行不正常,工人有权不开工。
(9)不配全合格的劳动保护、防护用品,工人有权不下井。
(10)避灾路线不标识,工人有权不下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