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家塔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
第一百三十五条: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
第一百三十六条: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消防库内的材料、工具不得挪作他用。
第一百三十七条: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第一百三十八条: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井下严禁使用电炉和用灯泡取暖。
第一百三十九条: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峒室、主要进风井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通风队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
2、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设专人负责喷水。并必须备有至少2个灭火器。
3、在井口房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4、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无瓦斯积存,方可进行作业。
5、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必须再次用水喷洒,并设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小时,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6、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设备使用完毕后,应及时运至地面,不得在井下存放。
第一百四十条: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变压器油的运输,井下使用的润滑油、面纱、布头和纸(包括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等的存放,都必须装在盖严的铁桶内。使用后剩余的汽油、煤油、变压器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
第一百四十一条:综采工作面在回采过程中,应采用在进风隅角设置挡风帘,减少向采空区漏风;向采空区或回风隅角喷洒阻化剂等方法,防止煤炭自燃。
第一百四十二条: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密闭。
第一百四十三条:井下所有的机电峒室、火药库、皮带头都必须配备灭火器和沙箱等消防器材,其最低数量为:灭火器2个、沙子0.4m3。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第一百四十四条: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信息中心。
第一百四十五条:通风部门每季度应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