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护材料管理办法
支护材料管理办法
为加强全矿支护材料管理工作,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本着降低消耗、提高效益的原则,按照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管理职责
第一条 领导机构。矿成立支护管理领导小组,生产矿长、总工程师任组长,采掘副总、安监处主任工程师任副组长,供应科、技术科、质检科、准备二区及各采掘工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在支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制定改进措施。
第二条 部门职责。供应科、技术科、准备二区为全矿支护材料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为:
技术科:①负责承包范围内支护材料需用计划的审批;②配合供应科、矿内支护材料加工厂点搞好新进支护材料的质量把关和锚网支护材料的抽检工作;③对支护材料的现场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④负责与公司有关部室联系对“四铁”报废的鉴定工作。
供应科:①负责支护材料的比价采购与委托加工;②负责支护材料质量的验收把关,并向厂家索要所购支护材料的技术参数、煤安标志、出厂检验合格证等相关资料;③负责支护材料的抽检、送检工作。
准备二区:①负责单体液压支柱的租赁管理及三用阀的维修、检验工作;②负责铰接顶梁的管理、维修工作;③负责铰接顶梁、三用阀等支护材料购置计划的报批工作;④负责采煤支护材料使用、丢失情况的统计与考核工作。
运搬工区:配合有关单位搞好回收支护材料的转运、交接、统计等工作。
质检科:①负责材料煤安标志的监督把关;②负责砂浆试块的送检工作。
第二章 采煤支护材料管理
第三条 采煤工作面安装所需支护材料,由准备二区提前30天编制用料计划,报矿分管领导审批。
第四条 采煤工作面所用支护材料(包括单体支柱、铰接顶梁、铁鞋等)由准备二区负责地面存放、接收发放与台账管理,要求做到以下几点:①工区要明确一名副区长专职负责采煤支护材料的管理;②配专兼职管理员对支护材料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每月底将所管支护材料的在用、备用、待修、丢失、报废等数量进行统计并报技术科;③检修后的三用阀必须逐一进行检验、编号,并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④对损坏升井的支护材料,属租赁的,及时送交单体中心退租;对本矿自备支护材料,应及时进行维修,不能修复的,要定期申请报废。
第五条 各采煤工区要加强支护材料管理,具体做到以下几点:①工区要明确一名副区长兼职负责支护材料的管理;②配备专兼职管理员,每班对所有支护材料清点一次,搞好班与班之间的交接,并及时填写管理台账;③根据现场条件变化情况及时补充备用支护材料,其规格、数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④严格按照使用说明和作业规程的要求使用支护材料,做到单体液压支柱不超高使用、不出现死柱,铰接顶梁接顶实;⑤损坏的支护材料要及时替换,严禁使用失效或损坏严重的支护材料;⑥不准在井下对三用阀进行拆卸;⑦需升井的支护材料应按规定及时联系升井。
第六条 严重失修、损坏的铰接顶梁等支护材料的报废,应由准备工区提出申请报技术科,由技术科向矿分管领导请示后,与公司有关业务部门联系鉴定事宜。
第七条 支护材料丢失、损坏考核规定:
①单体液压支柱、三用阀丢失率为0;
②铰接顶梁的月丢失率按2‰考核,水平楔的月丢失率按20‰考核;
③铁鞋、链条丢失率按14‰考核;
④铰接顶梁的月损坏率16层工作面按1%考核,17层工作面按4%考核;
⑤以上规定的待修材料都不得缺部件。
第三章 掘进支护材料管理
第八条 井下喷浆所用河沙在取沙地点或供沙场点发生变化时,供应科在签订供货合同之前应组织有关部门现场查看,保证供沙质量满足使用要求。
第九条 加工锚杆所用钢材必须由供应科按照《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煤巷锚杆支护技术规范》及公司有关文件要求统一从正规生产厂家采购,以保证原材料质量。
第十条 锚索等外购支护材料当供货厂家或技术参数发生改变时,新材料到货后供应科应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及时抽样并送公司支护材料检测中心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凡属矿内加工生产的支护用品,由供应科按照比质比价、相对集中的原则委托加工。
第十二条 对树脂锚固剂等特殊支护材料,供应科应根据各工区月度需用计划、生产进度、季节特点等分期进货。供应科及各掘进工作面存储的树脂锚固剂数量均不得超过一个月的用量,且存储条件必须符合规定要求,以防锚固剂变质、失效。
第十三条 矿内各支护材料加工生产厂点要建立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并应按照有关规定,积极主动地做好支护材料的抽检、送检工作。
第十四条 喷浆巷道的试块制作由各工区技术员负责,试块尺寸、配比、养护、编号等符合要求,并按规定时间交安监处质检科送检。
第十五条 矿工钢棚管理:①各单位加工新矿工钢棚必须经技术科或矿分管领导审批;②采煤工作面顺槽、切眼施工完后,由技术科负责将工作面切眼、顺槽内的矿工棚数量分别交接给准备工区和采煤工区;③各采煤工区及准备工区应尽可能将工作面顺槽、切眼内的矿工钢棚全部回收并集中码放到指定地点,并与运搬工区办理交接、转运手续;④如条件困难确实不能回收的,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并由技术科、质检科、安监处核实数量;⑤运搬工区负责对回收、转运矿工钢棚的规格、数量、存放地点等进行统计,每月底将统计结果报分管领导、技术科、调度室各一份;⑥旧棚的转运、改制由调度室统一安排、协调。
第四章 处 罚
第十六条 由支护管理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支护材料的加工、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通报批评,问题较多或性质比较严重的,由分管副总组织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矿研究。
第十七条 采煤支护用品(包括单体液压支柱、三用阀、铰接顶梁、铁鞋及链条),由准备二区按本《办法》第7条规定的丢失率、损坏率每月考核一次,超出规定丢失率、损坏率的部分按该支护用品的原值从工区承包材料费中扣除,每月底(矿月度平衡会之前)将考核结果报技术科和矿分管领导。处罚结果经矿月度平衡会研究确定后由财务科、劳资科负责执行。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不准在井下拆卸单体支柱三用阀,否则,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元。
第十九条 采煤工作面任一顺槽内待修单体液压支柱数量超过50根时,使用单位必须在3天内联系升井,否则按单体支柱租赁费的标准对使用单位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矿工钢棚每少回收一架,按该规格钢棚的内部结算价格(包括材料费、加工费)从责任单位承包材料费中扣除。此项考核由技术科、内部市场办具体负责,考核结果经矿月度平衡会研究确定后由财务科、劳资科负责执行。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支护材料有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向技术科或分管领导反映,由技术科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认定支护材料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时,有关业务部门必须提出明确的整改措施或处理意见。属外购支护材料问题的,由供应科负责落实处理;属矿内厂点加工的支护材料问题的,由技术科配合供应科落实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采煤支护用品丢失、损坏数量超过本《办法》第7条规定时,按支护用品原值处罚标准:①单体液压支柱——2.2m以下的按500元/根,2.2m以上的按1000元/根;②铰接顶梁——按250元/根;③水平楔按20元/个;④铁鞋及链条按45元/块。
第二十三条 单体液压支柱租赁费标准:①0.8~1.6m规格的为30元/月;②1.8~2.5m规格的为45元/月;③2.8m及以上规格的为80元/月;④2.5~3.5m规格的铝合金单体支柱为98元/月;⑤4m规格的铝合金单体支柱为283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