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综合治理及抽采达标工作体系
瓦斯综合治理及抽采达标工作体系
为认真贯彻落实“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有关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确保瓦斯综合治理工程顺利进行,明确各部门职责,控制我矿瓦斯事故发生,结合我矿实际,制定瓦斯综合治理及抽采达标(以下简称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如下:
瓦斯综合治理及抽采达标机构
第一条 成立瓦斯综合治理及抽采达标机构
组 长:董事长 总经理
副组长:总工程师 安全副总经理 机电副总经理 掘进副总经理 采煤副总经理
成 员:通防副总工程师、地测副总工程师、采煤副总工程师、掘进副总工程师、机电副总工程师、生产调度副总工程师及工程技术部、地测部、安监部、机电部、调度室、计划部、供应部、人资部、财务部、教培训中心、通防工区、救护队、采掘区队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条 通防部是公司瓦斯综合治理的主要业务管理部门,配备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在公司瓦斯综合治理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瓦斯综合治理的各项工作。
第一节 瓦斯综合治理责任体系
第三条 董事长、总经理是本矿井瓦斯综合治理的第一负责人,对瓦斯综合治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负责组织落实瓦斯抽采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制订瓦斯综合治理工作各项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权、利。建立健全瓦斯综合治理机构和配备瓦斯综合治理专业技术人员,保证矿井瓦斯综合治理所需要的资金和装备。
第四条 总工程师:对本矿井瓦斯综合治理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编制、审批、检查瓦斯综合治理规划、计划、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等,负责瓦斯综合治理资金的安排使用,负责落实分管范围内的瓦斯综合治理方案和措施,并指导、协调、督促各单位贯彻执行瓦斯综合治理方案和措施。
第五条 安全副总经理:对本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对瓦斯综合治理的方案和措施的执行及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损坏通风设施、瓦斯综合治理设施、瓦斯抽放系统和违反瓦斯综合治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追查处理。
第六条 其他行政副职:负责分管范围内的瓦斯综合治理方案和抽采达标措施的落实,保证分管范围内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条 通风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分管矿井“一通三防”和瓦斯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制定瓦斯综合治理及抽采达标的方案和措施,并协助总工程师指导、协调、落实、督促各单位贯彻执行批准的瓦斯综合治理方案和措施。
第八条 地测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分管矿井地质、瓦斯地质、水文地质、测量工作,负责分管范围内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其他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做好分管范围内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十条 通防部:是本矿井瓦斯综合治理、抽采达标的主要管理部门,在矿井瓦斯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矿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负责矿井瓦斯的检查与管理,负责抽采系统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矿井瓦斯综合治理方案、措施的制定,并按批准的瓦斯综合治理的方案和措施贯彻执行;负责对损坏通风设施、监控装置、瓦斯抽放设施和违反瓦斯综合治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追查处理。
第十一条 抽采工区:是本矿井瓦斯综合治理的主要实施部门,在本矿井瓦斯综合治理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矿井通风系统、安全系统、防尘防灭火系统的构建与管理,负责矿井瓦斯抽采系统的安装、回撤、检查与管理,负责矿井瓦斯抽放钻孔的施工与管理,负责压风自救系统的安装、维护、回撤、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矿井瓦斯抽采方案和措施,并按批准的瓦斯综合治理方案和措施贯彻执行。
第十二条 工程技术部:在制定矿井长远规划、采掘接续计划的同时考虑矿井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保证保护层的充分开采,严格按有关规定布置工作面,防止不合理集中生产和突击生产,确保瓦斯治理的空间和时间。参与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的编制。建立合理可靠的开拓开采系统,使之有利于通风和瓦斯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三条 机电部:是矿井机电管理的业务部门,必须加强矿井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瓦斯抽放泵的供电管理,做到供电稳定可靠。按规定对掘进工作面安装使用双风机双电源,按照要求进行风机风电闭锁实验和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实验,保证灵敏可靠,减少停电停风而造成瓦斯积聚。参与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的编制,加强电气设备的管理、消除电气设备失爆。
第十四条 安监部:对矿井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参与审查矿井的瓦斯综合治理方案和措施,监督、检查矿井瓦斯综合治理方案和措施的贯彻执行,参与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负责对矿井“一通三防”人身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第十五条 计划部:是矿井安全生产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计划的编制和监督执行。在安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同时安排矿井防突工程计划和生产安全费用计划,并监督实施。
第十六条 供应部: 根据瓦斯综合治理设备、材料采购计划,及时对瓦斯综合治理所需的设备、材料进行采购,并及时采购到位。
第十七条 财务部:负责“一通三防”专项资金的提取和到位工作,并保证“一通三防”专项资金按照计划要求落实到位。
第十八条 人资部:是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公司的定编定员方案及时配齐瓦斯综合治理所需的人员。
第十九条 组织人事部:是公司人事管理部门,负责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配齐瓦斯治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教培训中心:是公司培训管理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公司的要求组织瓦斯综合治理方面的相关培训,提高公司瓦斯治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采、掘、机、运单位:在工作区域范围内按批准的瓦斯抽放综合治理方案和措施协助通防部、抽采工区进行落实,严格执行瓦斯综合治理有关规定,生产中严格保护通风设施、瓦斯综合治理设施和瓦斯抽放系统。
第二十二条 运转工区:负责瓦斯抽放泵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严禁无计划停泵。
第二十三条 矿值班负责人必须坚持值班制度,对当天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掌握下井人数和井下瓦斯情况。发现瓦斯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管理。
瓦斯综合治理目标体系
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方针,扎实有效的推进“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全面提升XXXXXX煤业有限公司的瓦斯治理水平,有效防范和揭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力争2012年矿井年产量达到30万吨以上,掘进进尺达到3383米以上,瓦斯抽采量达到1500万m³以上;消除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杜绝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按瓦斯综合治理示范矿井要求开展工作。
瓦斯综合治理技术管理体系
第二十四条 公司要把瓦斯综合治理工作当作“一通三防”工作重点来抓,公司每月要召开一次“一通三防”工作例会,会议重点研究、解决、安排瓦斯综合治理工作,确保瓦斯综合治理工作所需要的人、财、物。
第二十五条 建立瓦斯等级鉴定制度,每年的7~8月份在生产正常时按规定进行瓦斯涌出及二氧化碳等级鉴定工作,并分析矿井瓦斯来源,采取针对性的瓦斯综合治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井下发现瓦斯动力现象,矿调度室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能化公司调度室、安全管理部门和通风管理部门汇报。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瓦斯超限分级追查处理制度和瓦斯信息管理规定,瓦斯超限浓度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1、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采煤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采煤机和运输机运转;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掘进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掘进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打眼、放炮;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6、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³的空间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下列采掘工作面瓦斯进行重点监控,重点管理:
1、生产过程中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及以上的采煤工作面;
2、生产过程中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及以上的掘进工作面;
3、初采及末采期间的采煤工作面;
4、石门揭煤和突出煤层的工作面;
5、放炮后回风流中瓦斯浓度大于1.5%的掘进工作面。
6、密闭、高冒区、角联巷道。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所有采掘工作面和局部通风的巷修工作面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员跟班检查瓦斯,矿井其他地点必须有巡回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瓦检员发现瓦斯超限时,必须首先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并立即向矿调度室和通防部门汇报,再根据指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严格加强瓦斯管理,严禁瓦斯超限作业。发现瓦斯超限作业的,矿井和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必须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追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严格瓦斯排放管理:
1、局部通风的巷道停风后,巷道内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0%,局部通风机及开关附近10m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由瓦斯检查员启动风机恢复通风;
2、局部通风的巷道停风后,巷道内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0%,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3%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由瓦斯检查员控制风量排放瓦斯。
3、局部通风的巷道停风后,其内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3%时,必须制定专门排放瓦斯措施,由救护队按照措施要求进行排放。
4、排放瓦斯时,必须先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开关附近10m内风流中瓦斯,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启动。必须采取措施控制风量进行排放,使排除的风流在全风压汇合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5%。严禁“一风吹”排放瓦斯,严禁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
第二十三条 瓦斯综合治理必须先采取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的抽放措施。
1、瓦斯综合治理必须先采取开采保护层的措施。突出煤层必须待保护层开采后才能开采,若因地质构造和保护层不可采等原因不能开采保护层的,必须向能化公司提出报告,报告中同时制定突出煤层开采的瓦斯综合治理措施,经能化公司批准后方可执行。
2、必须严格执行瓦斯抽采的各项规定,对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必须采取预抽煤层瓦斯的治理措施,实现先抽后掘。突出煤层采面必须利用轨、运顺施工顺层钻孔预抽,采煤工作面抽采时间必须大于2个月,煤巷掘进工作面穿层预抽时间不得小于15天,本煤层预抽时间必须大于7天,石门揭煤工作面预抽时间必须大于15天,预抽效果达标指标为为抽放钻孔控制范围内煤体瓦斯压力小于0.74Mpa或瓦斯含量降到8m³/t以下方可恢复采掘作业。
3、经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瓦斯后,掘进工作面绝对涌出量仍大于3m³/min,回采工作面瓦斯绝对涌出量仍大于5m³/min,还必须在生产过程中采取瓦斯抽放措施。掘进工作面可在巷道两帮设钻场,通过钻场向巷道掘进前方施工钻孔抽放瓦斯;回采工作面除继续通过运输顺槽和回风顺槽的本煤层钻孔抽放瓦斯、拦截钻孔抽放瓦斯外,还必须采取采空区埋管抽放、高位钻孔抽放等综合措施
第三十三条 每年必须根据采掘接续编制采掘工作面瓦斯综合治理方案或措施,并按照方案措施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组织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施实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瓦斯综合治理工程应优先于采掘工程施工完成。采掘工作面瓦斯综合治理工程未完成、瓦斯综合治理未落实、或瓦斯未得到有效治理,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
第三十五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1、在编制生产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防治突出措施计划,其内容应包括保护层开采计划、抽采煤层瓦斯计划、石门揭煤计划、局部防突措施计划、防突措施工程量计划。
2、必须首先采取开采保护层的措施,若因地质构造和保护层不可采等原因不能开采保护层的,必须采取预抽突出煤层瓦斯的防突措施。
3、突出煤层掘进及石门揭煤必须由施工单位编制防治突出的专项设计和措施,并报其上级公司批准。通风工区根据其设计实施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效果检验,通防部出具消突评估报告。
4、对已开采保护层和采取预抽煤层瓦斯防突措施的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必须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检验孔的设计和检验操作必须严格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进行。
5、安全防护措施必须严格执行防突反向风门、远距离放炮、放炮时回风系统停电撤人、放炮30min后进入检查、压风自救装置、避难硐室和每一名工作人员携带自救器的规定。
6、每季度由地测副总工程师牵头补充、完善矿井瓦斯地质图,地测部每月编制瓦斯地质预报。
第三十六条 必须建立运行可靠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系统和各传感器的安装、使用、维护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必须在董事长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副总经理办公室、总工程师办公室、副总工程师办公室、矿调度室和通防工区值班室设置监视终端。
第三十七条 必须加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定期对瓦斯传感器进行调试、校正和断电功能试验,保证系统及传感器运行稳定可靠、检测、断电准确。
第三十八条 必须配备经安全技术培训合格的安全监测人员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有专职人员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发现井下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汇报施工单位、通防部值班室、调度室和相关领导,工作面瓦检员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矿调度室值班人员要通过监控系统的监视终端监视井下各地点瓦斯情况,发现大面积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指挥矿井停电撤人,然后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严格加强矿井通风系统管理,保证通风系统完善、合理、稳定可靠。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现分区通风,每一采区至少布置一条专用回风巷;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性挡风墙,需要使用的,必须安设2道连锁的正、反向风门。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一段为回风。
第四十条 每年年初必须根据矿井现有风量和上年瓦斯等级鉴定的矿井风排相对瓦斯涌出量核定矿井通风能力,并根据核定的通风能力安排生产,保证以风定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第四十一条 每月必须进行矿井需要风量计算,并根据矿井供风量安排采掘工作面数量,保证矿井和采掘工作面供风量大于需要风量。
第四十二条 必须加强矿井通风系统巷道的维修,保证巷道通风断面,防止风速和瓦斯超限。
第四十三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按规定安装使用同等能力的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风机和风筒内风流的制动切换。局部通风机必须专人管理,保证正常运转。严禁一台局部通风机向2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严禁使用3台及以上局部通风机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使用2台局部通风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第四十四条 矿井采掘设计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布置采掘工作面,一个采区只能布置2个及以下的采煤工作面生产,严禁不合理集中生产和突击生产。
第四十五条 严格井巷工程设计,不断优化矿井通风系统,杜绝不合理的串联通风,减少角联巷道。
第四十六条 井下发现火灾,必须将所有可能受到火灾威胁区域的人员全部撤离,由矿山救护队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隐患未彻底消除,严禁恢复生产。
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
为强化瓦斯综合治理,确保抽采达标,改善矿井安全生产条件,有效防止瓦斯事故,根据《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特制订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
第四十七条 瓦斯抽采应当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的原则。抽采系统应当确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瓦斯抽采管理做到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有效。
第四十八条 建立健全各级管理人员防突责任制,制定瓦斯治理及抽采奖惩管理制度,落实瓦斯抽采主体责任,推进瓦斯抽采达标工作。
第四十九条 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组织编制相应的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 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矿井《矿井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及《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据此进行瓦斯抽采达标评判。
第五十条 采掘工作面进行瓦斯抽采前必须进行施工设计。钻孔设计要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设计完毕后要由通防部审核、批准,并经地测、监理、总工签字后方可现场施工。现场施工必须有工区跟班人员专盯,施工参数要符合设计要求,数据要记录准确,并现场验收。钻孔施工完毕后要及时封孔,要不断优化和改进封孔工艺,提高封孔效果。封孔完毕之后及时联管进行抽放。
根据XXXXXX公司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抽采管理制度》,确保瓦斯抽采达标。
第五十一条 瓦斯抽采应逐步配备抽采监控系统,实时监控管网瓦斯浓度、负压、流量温度参数及设备的开停状态。
抽采计量仪器要符合相关计量标准要求,计量测点布置满足瓦斯抽采达标评价的需要,在泵站、主管、干管、支管及需要单独评价的区域分支、钻场等要布置测点。
第五十二条 瓦斯抽采管网中要安装足够数量的放水器,确保及时排除管路中的积水,必要时应设置除渣装置。每个抽采钻孔的接抽管上留设钻孔抽采负压和瓦斯浓度的观测孔。
第五十三条 进行瓦斯抽采的地点,在组织施工之前,应该对瓦斯抽采效果进行达标评判,出具抽采达标报告,
第五十四条 抽采瓦斯矿井应当对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判。在基础条件满足瓦斯先抽后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抽采效果是否达标进行评判。只有在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全部满足下述条件后,方可称为抽采达标。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1、未按规定要求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瓦斯抽采系统没有正常、连续运行的;
2、无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无矿井瓦斯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施工设计、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或竣工验收资料不真实或不符合《瓦斯抽采达标暂行办法》规定的;
3、没有建立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价体系和瓦斯抽采管理制度的;
4、瓦斯抽采泵站能力和备用泵能力、抽采管网能力等达不到《抽采达标暂行办法》规定要求的;
5、瓦斯抽采系统的抽采计量测点不足、计量器具不符合相关计量标准和规范要求或者计量器具使用超过检定有效期,不能进行准确计量的;
6、缺乏符合标准要求的抽采效果评判用相关测试条件的。
第五十六条 对预抽煤层瓦斯效果评判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和步骤:
1、抽采钻孔有效控制范围;
2、抽采钻孔布孔均匀程度评价;
3、抽采瓦斯效果评判指标测定;
4、抽采效果达标评判;
第1、2、3项由通防工区完成,抽采效果评判由通防部根据通风工区提供的前三项内容综合编制。
第五十七条 抽采达标评判必须按照《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瓦斯抽采不达标的工作面,不得组织生产。
瓦斯超限责任追究体系
第五十八条 严格执行瓦斯超限分级追查处理制度和瓦斯信息管理规定,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思想,将瓦斯超限当成事故进行追查分析处理,特制订本体系。
1、井下各地点无计划瓦斯浓度超1%(含1%)-1.5%,由公司通风副总组织分析会,当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流和其他地点瓦斯浓度1.5%(含1.5%)-3%时,必须由总工程师、安全副总经理参加事故分析会,当各地点瓦斯超限达3%(含3%)以上时,必须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参加事故分析会,并及时向能化公司安全调度监测中心汇报瓦斯超限处理情况和结果。
2、瓦斯超限后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处理。
3、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的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掘进工作面,没有瓦斯抽放工程措施计划而导致的瓦斯超限,追究相关部门责任;若已经安排了瓦斯抽放工程措施计划,而瓦斯抽放工程措施计划没有实施,追究抽采工区的责任。若瓦斯抽放工程措施计划没有实施就进行采掘工作面而造成瓦斯超限,追究安监部、通防部的责任。
4、未开采保护层的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掘进前未进行预抽的,严禁组织施工,否则追究相关部门责任。
5、采掘工作面掘进、回采前未制定瓦斯综合治理(消突评估报告)安全技术组织措施,追究通防部门责任;未严格按照瓦斯综合治理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6、如果采掘工作面进行了瓦斯抽放,由于抽放管路积水、抽放软管变形严重、管路泄露等原因抽放效果差而导致瓦斯超限、追究抽通防工区的责任。
7、若因巷道失修严重造成瓦斯抽放管路被挤压损坏,导致的瓦斯超限,追究工程技术部的责任。
8、若因通风设施位置不当而造成的瓦斯超限,追究通防工区的责任。
9、若因巷道支护、维修不及时、巷道变形严重或冒顶影响通风导致瓦斯超限,追究工程技术部和施工单位的责任。
10、若因自身供电原因造成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停风,导致瓦斯超限,追究机电部和相关单位的责任。
11、若因矿自身原因导致瓦斯抽放泵无计划停抽,造成瓦斯超限,追究机电部、运转工区的责任。
12、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由通风部组织追查分析处理,明确责任人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13、按能化公司瓦斯浓度管理规定,当采掘工作面(包括其他工作地点)及其回风流瓦斯浓度超限后;公司当日值班领导必须在调度室按规定指挥、督促施工单位、通防部门进行处理。
14、当采掘工作面及其回风流瓦斯浓度达到2%及以上,调度室必须汇报总工程师(总工程师代理人)或通防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总工程师代理人)或通防副总工程师必须立即赶到矿调度室进行指挥处理。
15、当采掘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3%及以上,调度室必须汇报总工程师、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理必须及时赶到调度室进行指挥处理。
16、调度室对上述领导指挥处理瓦斯超限的指令必须在瓦斯超限处理记录中记录清楚。
17、安监部对执行瓦斯超限分级指挥处理的规定和处理记录进行监督,对未执行本规定的应进行追查处理。
18、若因瓦斯综合治理工程的设计、方案、措施不合理,导致抽放效果差而造成瓦斯超限的,追究通防工区等相关单位的责任。
19、若因瓦斯抽放时间、抽放率未达到规定要求就组织生产而导致瓦斯超限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0、若因风量配备不足而造成瓦斯超限的,追究通防工区的责任。
21、若因人为或管理原因导致通风设施(包括风筒)、瓦斯抽放系统遭到损坏造成瓦斯超限的,根据实际责任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2、地质构造带对地质资料分析预测不清、未采取专门治理措施而造成瓦斯超限的,追究地测部责任。
23、在同一地点,若因相同原因再次造成瓦斯超限的,对相关责任人必须加倍处罚,第二次按第一次的两倍,第三次按三倍并依次类推进行处罚。
24、对瓦斯超限事故按公司有关规定分析和责任追究,每次责任追究处理结果均要于每周一安全办公会上通报。
第二节 瓦斯综合治理指标体系
一、采煤工作面瓦斯综合治理指标
采煤工作面瓦斯综合治理指标
地 点 煤层瓦斯含量 瓦斯抽放
原始瓦斯含量(m³/t) 残存瓦斯含
量(m³/t) 瓦斯抽采率(%) 可解吸瓦斯量
(m3/t)
1801 14.47 2.7368 32.7 ≤7
1803 14.47 2.7368 32.7 ≤7
采煤工作面考察指标规定
最大钻屑量
(Smax) 钻屑瓦斯解吸指标
(△h2或K1) 危险性
Kg/m mm 水柱或M L /(g·min1/2)
≥6 ≥20 或0 . 5(湿煤≥16 或0.4) 有一个指标达到
或超过临界值即为突
出危险工作面
<6 <20 或0.5(湿煤<16 或0.4) 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二、掘进工作面瓦斯综合治理指标
掘进工作面瓦斯综合治理指标
地 点 煤层瓦斯含量 瓦斯抽放
原始瓦斯含
量(m3/t) 残存瓦斯含
量(m3/t) 瓦斯抽采率(%) 可解吸瓦斯量
(m3/t)
8 14.47
6-4
6-3 12.97
5-3 13.25
5-2 12.83
5-1
3 13.32
掘进工作面考察指标规定
最大钻屑量
(Smax) 钻屑瓦斯解吸指标
(△h2或K1) 危险性
Kg/m mm 水柱或M L /(g·min1/2)
≥6 ≥20 或0 . 5(湿煤≥16 或0.4) 有一个指标达到或超过
临界值即为突出危险
工作面
<6 <20 或0.5(湿煤<16 或0.4) 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三、瓦斯综合治理安全设备保障体系
安全装备配备设备表1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与型号 单位 规划
数量 现有数量 需增加数量 备注
1 钻机 ZDY-750 台 10 10 0
2 钻机 ZDY-1200 台 4 2 2
3 注浆泵 QB-52 台 5
4 排水风泵 台 10
安全装备仪器仪表配备表2
序号 仪器仪表名称 规格与型号 单位 规划
数量 现有数量 需增加数量 备注
1 防突参数仪 WTC 台 10 8 2
2 光学瓦斯检定器 GWJ 台 27
3 瓦斯含量测定仪 DGC 套 1 1
4 硬度测定仪 台 2 2
四、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颁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为杜绝煤与瓦斯突出伤亡事故,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1、通防工区瓦斯抽放队为XXXXXX煤业公司防突管理的专门机构,负责日常防突工作。
2、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必须在石门拨门前编制防突设计报XXXXXX煤业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石门揭煤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在石门掘至安全岩柱前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报XXXXXX煤业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3、突出煤层进行采掘作业前,必须编制专门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安全技术措施。措施由通防工区编制,经有关单位会审后,由总工程师批准。
4、所有井下工作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并能熟练使用;必须接受防治突出知识的培训,熟悉突出的预兆和防治突出的基本知识。
5、突出区域的采掘工作面严禁采用串联通风;突出区域的掘进工作面,在施工期间必须确保巷道的工程质量,严禁空帮、冒顶。
6、突出区域的煤和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设并正常使用“三专两闭锁”装置,必须实行双局扇、双电源。
7、开采突出煤层或石门揭穿突出煤层时,通防工区必须在每个采掘工作面安设专职瓦斯检查员。专职瓦斯检查员必须随时检查瓦斯,掌握突出预兆。当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员有权停止工作,并协助生产单位班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同时向矿调度室和通防调度汇报。
8、突出区域采掘工作面的电气设备必须设有专人检查维护,并有记录可查,杜绝失爆失保。
9、突出区域的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落煤,严禁使用扒矸机出矸(煤)。
10、突出区域的新采区、新水平回采工作面移交前,必须由通防部牵头组织工程技术部、通防工区、机电工区和生产单位对防突设施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凡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移交生产。
11、突出掘进工作面停工后恢复生产前必须由通防部牵头组织工程技术部、通防工区、机电工区和生产单位等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验收,未进行验收或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复工。
12、矿井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检查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情况,并着力解决存在问题。
13、突出区域的采掘工作面实行防突作业牌制,作业牌由通防部负责发放,严禁无作业牌进行采掘作业。
14、防突员在工作面预测、检验后必须留下标记,并认真填写防突记录牌,其内容包括时间、地点、预测人、预测(检查)最大值,允许进尺距离,然后向矿调度室和通防调度汇报。调度室应及时将允许进尺情况通知有关单位。生产单位严格按允许进尺距离进尺,严禁超尺超掘,瓦斯检查员、安监员负责监督检查。
15、工作面采掘期间突出危险性预测采用钻屑指标法和瓦斯涌出初速度法。钻孔钻屑指标法突出危险性的临界值在无实测资料前暂定Smax为6kg/m,klmax为0.5ml/(g.min1/2);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突出危险性的临界值qmax为5.0L/min。当工作面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每预测循环应留有2m预测超前距。
16、突出预测指标超限时,防突员应立即收回防突作业牌并向调度室和通防调度汇报,由矿调度室通知通防工区打施工超前卸压钻孔或抽放钻孔。
17、超前卸压钻孔或抽放钻孔施工前,生产单位必须清理好迎头遗煤,并在煤壁背好帮,加强迎头支护。超前卸压钻孔及抽放钻孔的施工参数及质量必须符合防突措施的要求。
18、生产单位必须协助通防工区挪移钻机并负责做好钻机设备的日常看管以及迎头风、水、电的供给工作,保证防突钻孔的正常施工。
19、防突钻孔施工开始时,通防工区跟班人员必须向矿调度室和通防调度汇报开孔时间,调度室和通防调度应做好详细记录。
20、防突钻孔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跟班区长安排专人负责监督工作。由矿跟班干部和安监员负责验收,每施工完一个钻孔,由公司跟班干部和安监员对钻孔的深度、质量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在钻孔施工记录表上签字后,钻孔方可有效。
21、防突钻孔施工完毕后,通防工区跟班人员必须及时向矿调度室和通防部汇报,通防部值班人员应记录下钻孔打完的准确时间,及时安排防突员进行效果检验。
22、超前卸压钻孔施工完毕后,必须进行释放,释放时间不少于16小时;抽放钻孔施工完毕必须进行抽放,抽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然后对卸压钻孔或抽放钻孔进行效果检验。只有当检验指标小于临界指标时,防突员方可将防突作业牌交给迎头班队长,准许按规定进尺,否则必须重新采取防突措施,直至检验指标降到突出临界指标以下为止。
23、工作面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棚距,必须割一棚架一棚,一次截深不得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炮掘工作面每炮进尺不大于1.6m ,以减少瞬间新的暴露面,减缓瞬间瓦斯涌出量,以防诱导突出。
24、井巷揭穿突出煤层时,尽可能采用煤体固化揭煤或反向揭煤。
25、井巷揭穿突出煤层或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工作时,都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措施包括深孔爆破、远距离放炮,避难硐室、正向风门、压风自救系统和自救器等。
(1)、深孔爆破
①深孔爆破必须编制专门措施,经总工程师组织会审批准。
②深孔爆破工作面必须建立独立可靠的回风系统。
③深孔爆破由总工程师统一指挥,并由救护队参加,放炮后至少经30min,由救护队人员进入工作面检查,根据检查结果,确定采取恢复送电、通风及排除瓦斯等具体措施。
(2)、远距离放炮
①采用远距离放炮时,放炮地点应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避难硐室内。
②远距离放炮时,回风系统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有人工作的地点,都必须停电撤人,放炮30min且巷道瓦斯浓度降至1% 以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验炮检查。
(3)、避难硐室及压风自救系统
①工作面在掘进期间每隔50m必须按要求施工一个避难硐室。
②避难硐室内支护必须保持良好,并设有与调度室直通的电话。
③避难硐室里必须安设压风急救袋,其数量应根据迎头最多工作人数确定。生产单位要管理维护好压风自救系统,保证正常使用。通防工区负责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