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三违”处罚规定
煤矿“三违”处罚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增强员工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强化煤矿安全防范和安全管理工作,使安全管理逐步纳入制度化,正规化,狠抓“三违”,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全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华航煤矿“三违”处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2条:本《规定》经华航煤矿矿委会讨论通过。
第3条:各级管理人员都必须以身作则,自觉 遵 章 守 纪、严 格 管理,狠抓“三违”。
第4条:发动群众,共同监督,对检举和制止“三违”行为的人员给予物质奖励或精神奖励。
第5条:对查获的“三违”人员不但要按本《规定》对号入座进行处罚,还要对“三违”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学习。
第二章:处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6条:每月安全办公会少一次,罚副矿长,安监科长各50元。
第7条:不按规定组织安全学习,缺一次罚安监科长50元,安全员30元。
第8条:各级管理人员发现“三违”不制止,不处罚,按“三违”条款同等处理,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9条:擅自安排未进行安全教育的新工人上岗和未进行重新培训而调换工种的人员上岗的,处责任者50元的罚款。
第10条:安排未经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的,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
第11条: 凡应持证上岗人员不持证上岗的,罚款20元。
第12条:不按规定、无故或不请假而不参加各种会议的,罚款20元。
第13条:入井不戴安全帽,不携带自救器的,罚款20元。
第14条:穿化纤衣服,戴电子表入井的,罚款100元。
第15条:带烟火入井的,罚款200元或者开除出矿。
第16条:酒后入井或上岗中喝酒的,罚款100元。
第17条:检身员不按规定检身,不坚持原则的,罚款100元。
第18条:上班时间干私活,做无关的事,不按规定着装上班的,罚款20元。
第19条:不按规定时间上班,提前离岗,串岗,替岗,混岗的,罚款50元。
第20条:在井口或抽风机房20米范围内烤火或吸烟的,罚款50元。
第21条:在抽风机房,木工房,油库,炸药雷管库等重要场所吸烟或用火炉取暖的,罚50元。
第22条:在井下拆、敲打、撞击矿灯的,罚款50元。
第23条:携带失爆矿灯入井或不按时交还矿灯的,罚款50元。
第24条:非工作人员私自进入机房、库房、峒室等要害场所的,罚款50元。
第25条:偷窃安全设施、设备、材料的,处行为人所偷窃物品3-5倍的罚款并开除出矿。
第26条:对安全管理人员刁难、谩骂、殴打和借故报复的,罚款200元以上或开除出矿。
第27条:对举报“三违”的员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处200元以上罚款或开除出矿。
第28条:对“三违”人员包庇或给“三违”人员说情的,罚款100元。
第29条:在厂区内酗酒闹事或在井下工作场所打架斗殴的,罚款200元。
第30条:在井下睡觉或工作岗位上睡觉的,罚款50元。
第31条:故意损坏安全设施、设备的,罚款3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32条:不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报表的,罚款20元。
第33条:爬飞车、跳矿车、搭乘矿车上下提升道的,罚款50元。
第34条:各级管理人员根据责任范围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提出或组织整改,罚款50元。
第35条:对提出的隐患不作记录或不按规定期限整改的,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36条:因“三违”造成轻伤或未遂事故,处直接责任人50元的罚款,班组100元的罚款。
第37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有关部门人员和负责人不及时赶到现场,罚款200元。
第38条:对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不及时按“四不放过”原则组织追查处理的,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39条:条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罚款200元。
第40条:不服从管理与指派,罚款50元。
第二节:一通三防
第41条:擅自进入盲巷,罚款50元。
第42条:局扇拉循环风,罚款50元。
第43条:擅自停开风扇,罚款100元。
第44条:局扇因故停止运转后,碛头人员不及时撤离,处每人50元的罚款。
第45条:局扇停止运转,不及时设立警示标志,不及时打栅栏,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
第46条:异径风筒不使用过渡节,转弯存在死弯,处责任班组20元的罚款。
第47条:风筒未吊挂,风筒破口大于40mm,处责任班20元的罚款。
第48条:风筒出风口距碛头的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罚款50元。
第49条:割破风筒处理局部瓦斯,罚款50元。
第50条:无措施排放瓦斯或不按措施排放瓦斯,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51条:不按贯通措施调整风流致使瓦斯积聚,超限,处责任人200元的罚款。
第52条:采区结束后,不按规定时间封闭,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53条:永久密闭墙内不撤除管、线、钢轨和设备等,处责任人200元以上的罚款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54条:不按安全技术措施启封密闭墙,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55条:火区密闭不按规定挂牌,检测气体浓度,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
第56条:不按设计建造风门,永久密闭墙或破损风门、密闭墙未及时整改,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57条:瓦检员不按规定检查瓦斯,罚款100元。
第58条:瓦检员空班、漏检,作假记录,脱岗,三不对口,罚款100元。
第59条:瓦检员不按规定填写瓦斯日报表,瓦斯牌板,罚款30元。
第60条:瓦斯积聚和超限,不按规定时间处理,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61条:瓦斯超限不通知人员撤出,不向有关领导汇报,处瓦检员100元的罚款。
第四节:井下放炮及火工产品管理
第62条:携带矿灯或穿化纤衣服进入爆炸材料库,处库管员和责任者各50元的罚款。
第63条:不按规定填写爆炸材料领退记录,不填写,错填,假填雷管编号,处库管员20元的罚款。
第64条:非放炮员领用,退还炸药雷管,罚款50元。
第65条:雷管、炸药不分箱装运,存放,或不避井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罚款50元。
第66条:不按规定设置警戒或警戒员失职,罚款100元。
第67条:不听警戒员劝阻强行进入警戒区域的,罚款100元。
第68条: 不使用竹、木炮棍装药的,罚款20元。
第69条:不按规定装填炮泥的,罚款30元。
第70条:联接放炮母线、脚线和检查线路,放炮员不亲自操作的,罚款50元。
第71条:工作面材料工具、设备未撤到安全地点或掩护好就放炮,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若损坏设施赔偿相应损失。
第72条:放炮母线与电缆悬挂在一起或不悬挂,罚款50元。
第73条:放炮母线长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罚款50元。
第74条:放炮母线明接头或损坏不包扎,每处罚款20元。
第75条:放炮时雷管、炸药箱未撤到警戒线外或未在安全可靠 地点掩护好,罚款100元。
第76条:放炮员不随身携带放炮器,罚款50元。
第77条:放炮前不发出警告,罚款50元。
第78条:瓦斯超限,有发火预兆或有透水预兆时仍然放炮,罚款200元。
第79条: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联锁放炮制”,罚款100元。
第80条:放炮后不摘下母线头,母线头不扭接短路,不取下放炮器把手,罚款50元。
第81条:不按规定处理残爆、瞎炮,罚款100元。
第82条:处理瞎炮的同时进行与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罚款50元。
第83条:放炮后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不巡视放炮地点,罚款50元。
第84条:放炮后工作面炮烟未吹散就进入工作面作业,罚款50元。
第85条:工作未完成放炮员提前离岗,罚款100元。
第86条:采用糊炮、“巴炮”或明火放炮或放炮器以外的其他设备放炮,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87条:放炮员对当班出现的残爆、瞎炮处理不完又不向下一班交待清楚,罚款50元。
第88条:捡到雷管、炸药不及时上交,罚款100元。
第89条:私藏、丢失雷管、炸药,每条管罚100元,每条药罚50元。
第90条:盗窃雷管、炸药,开除出矿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91条:把雷管、炸药带出井另作他用,每条管罚200元 ,每条药罚100元。
第四节巷道维修
第92条:断梁折柱不按规定时间更换、修复,罚责任人50元。
第93条:接顶背帮不合格,罚款50元。
第94条:维修拆换支护前,不加固前后支护就作业,罚款50元。
第95条:修护井巷时,安全退路不畅通,罚款50元。
第96条:因巷道、轨道不及时维修、影响生产在一个班时以上,罚款200元。
第97条:因维修不及时造成巷道垮塌堵塞通风,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五节回采、掘进
第98条:工作面出现地质变化不及时汇报,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
第99条:未经矿技术负责人同意擅自改变中腰线、开 口点贯穿点,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
第100条: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就施工或不按作业规程、 安全技术措施作业的,罚款50元。
第101条:施工前未组织施工人员学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102条:回采工作面上、下两个安全出口不畅通,影响行人,通风、运输的,罚款100元。
第103条:任意丢失顶底煤,浮煤未收净,罚款50元。
第104条:工作面控顶范围内采用不合格支柱、缺柱、断柱,每根罚款20元。
第105条:采面支柱柱距、排距大于作业规程规定,处以20元/根的罚款。
第106条:不按作业规程规定给支柱穿鞋戴帽,罚款10元/根。
第107条:采掘工作面空顶作业,崩倒崩坏的支柱不及时掺补,罚款100元。
第108条:采面控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罚款50元。
第109条:采掘工作面未按作业规定的质量、数量准备备用支柱,罚款100元。
第110条:大块矸石不拣出或故意在煤炭内掺矸,罚款100元。
第111条:特殊地质构造带不采取措施加固或加密支护,罚款100元。
第112条:回采工作面伞檐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罚款50元。
第113条:回采工作面冒顶埋压金属支柱,溜煤槽不及时刨出,罚款200元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114条:采掘工作面不执行敲帮问顶工作,活矸危岩不及时刁放,罚款50元。
第115条:不按规定留设保安煤柱或任意回采保安煤,罚款100元。
第116条:轨道枕木间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罚款10元/根。
第117条:轨道铺设不按标准配齐全道夹板、螺丝、道钉,罚款10元/处。
第118条:不按中、腰线施工,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掘砌水沟,罚款100元。
第六节机电
第119条:禁止带电作业,在检修和搬迁电气设备电缆时未切断电源,罚款100元。
第120条: 在带电电气设备附件上或运转的设备上除锈防腐,罚款50元。
第121条:防爆设备失爆,人为挤伤,砸伤、炮崩等造成电气设备、电缆等爆,处责任人或责任单位200元的罚款。
第122条:电气设备传动、转动部位无安全防护设施,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
第123条:管线、电气设备未安装接地装置或接地装置不符合要求,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
第124条: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罚款100元。
第125条:井下使用无“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电气设备,处责任人100元/台的罚款。
第126条: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不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
第127条:井下发现“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等失爆现象,罚款100元/处。
第128条 :停电检修电气设备不预先请示,不挂牌,切断电源后开关把手不闭锁,罚款100元。
第129条:电气设备保护装置甩开不用,不按规定对漏电继电器进行灵敏度试验,罚款100元。
第130条:电缆不吊挂或吊挂不符合要求,罚款50元。
第131条:未经矿许可安装大功率电气设备,私拉乱接线缆,罚款100元。
第132条: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中性点接地,罚款200元。
第133条:有人值守电气设备值守人员在设备运转时离开工作岗位,罚款50元。
第134条:因工作失职造成电气设备烧坏,罚款100元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135条:故障设备不及时检修影响生产安全,罚款200元。
第七节提升、运输
第136条:斜巷提升声光信号失灵继续作业,罚款50元。
第137条:不按规定使用阻车器、挡车栏,罚款100元。
第138条:信号把钩工不按规定发出信号,罚款50元。
第139条:斜巷提升严禁超挂车辆,否则罚款20元/口。
第140条:斜巷提升无论下放轻重车都必须带电、严禁放飞车,否则罚款100元。
第141条:矿车运行中站在碰头上取销子、连环,罚款50元。
第142条:矿车下道不处理或不按规定处理,罚款20元/口。
第143条:一人同时推两辆以上的矿车,罚款20元。
第144条:同向推车时,两辆车的间距小于20m,罚款50元。
第145条:推车过风门后不关闭风门,过岔道后不复原岔道,罚款50元。
第146条:绞车司机未听、看清信号或不回复信号就启动绞车,罚款50元。
第147条:绞车司机不按操作规程操作绞车,罚款100元。
第148条:绞车司机在操作绞车时打瞌睡,做其它无关的事,罚款100元。
第三章附则
第149条:本《规定》未包括的“三违”行为,由矿安全办公会研究处理。
第150条本《规定》从二0一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