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一、为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防范措施,减少和杜绝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本煤矿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均按本办法进行调查、分析、报告、处理。
二、引用标准
1、事故分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GB/T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和WJ9049-2005执行。
2、事故调查分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GB/T6442-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执行。
3、事故经济损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GB/T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执行
三、事故报告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2、企业负责人接到负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后,应当立即报告省国防科工办和企业所在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3、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时,应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四、事故调查
1、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由上级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3、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五、事故处理
1、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做到: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并明确事故性质,视事故性质确定处理方法。
2、对于责任性生产安全事故,应分清责任,明确责任人。
3、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下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18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