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房管理制度
一、民用爆破器材的炸药库房应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二、民用爆破器材炸药库房应设炸药库房负责人,并设相应的炸药库房管理人员和足够的保卫人员。保卫人员按公安部门规定配备必要的警用器具,设置固定岗哨和流动岗;门岗应建立严格的民用爆破器材进出库检查制度。
三、炸药库房管理人员应了解产品的安全性能,掌握防火、防爆等知识,熟悉炸药库房的各项安全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 外来人员进入炸药库房应经本企业安全科审查批准,在了解炸药库房有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由炸药库房工作人员带领进入。
五、 入库产品应具有验收合格证。出库后返回产品也应有验收手续方可入库,对验收不合格产品应另库存放。
六、炸药库房区内入口处应设防火提示牌。每幢危险性建筑物入口处明显位置应有警示牌,警示标牌应符合WJ9049-2005中7.2.4的规定。
七、各类民用爆破器材宜单独品种专库存放,炸药库房内严禁储存无关物品。当受条件限制,需在同一炸药库房内存放两种以上民用爆破器材时,应按表1规定执行。各种民用爆破器材包装应是完整无损的成品方能同库存放。
八、化学性质不稳定的废民用爆破器材或未进行相容性试验的新产品应单独存放,严禁和常规产品同库存放。
九、民用爆破器材炸药库房内产品的堆放应利于行走、搬运方便、通风良好、堆放稳固,并遵守下列规定:
1、产品应按生产批号成垛堆放,不同规格的民用爆破器材分垛堆放;
2、炸药库房内装运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1.2m;人行检查、清点通道宽度不小于0.8m,通道上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堆垛边缘距墙不应小于0.3m及堆垛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1m;
3、堆放炸药类、索类民用爆破器材成品箱的堆垛总高度不应大于1.8m;堆放雷管和其它起爆器材成品箱的堆垛总高度不应大于1.6m。
十、民用爆破器材炸药库房宜根据产品特性做到防潮、防热、防冻、防霉、防洪、防火、防雷、防虫、防盗、防破坏(十防)和库内无尘土、无禁物、无水汽凝结、无漏雨、无渗水、无事故差错、无包装损坏、无锈蚀霉烂、无鼠咬虫蛀、库边无杂草、库周围25m范围内无针叶树或竹林、水沟无阻塞(十二无)。
十一、维修民用爆破器材炸药库房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门窗小修可移至室外指定地点进行,库房大修应将炸药库房内的产品全部搬出,清扫干净方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