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设施管理制度(新桥煤矿)
一、通风设施的位置、种类,要保证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安全、可靠,便于通风管理,满足生产要求。通风设施的规格及构筑要求等由通风技术人员按照《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的要求设计,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服务时间大于六个月的通风设施应设置永久设施,不得用临时设施代替永久设施及用风帘代替风门。
三、通风设施要选择在前后5m范围内支护良好的巷道中构筑。在支护不好的巷道中构筑通风设施时,必须对巷道加固后方可施工。
四、凡新建或拆除通风设施,必须经总工程师批准,否则按破坏通风设施(瓦斯管理“十条红线”第八条)严肃处理。
五、通风队必须建立通风设施管理牌板,并及时在通风系统图上填绘。
六、通风队根据矿井生产衔接,在月底生产作业计划中安排永久通风设施建造计划,并确定建筑位置、规格、型号等;临时通风设施由生产技术科根据生产变化和通风系统调节需要临时安排施工。
七、通风设施的建造要按月计划及时完成,计划外的通风设施建造由通风队提出并请示总工程师同意后安排施工。
八、通风设施的建造质量由班组长现场负责,通风队质量检查人员随时进行检查验收,完工后由生产技术科组织进行验收,凡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的通风设施要重新建造。
九、生产技术科负责对损坏通风设施的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十、井下直接队管好、用好本工作面所设置的通风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向通风队汇报,并定期清理杂物。
十一、各施工单位在通过风门时,必须爱护风门,在运料过程中,必须有防止撞坏风门的措施。
十二、通风设施管理责任遵循“谁使用,谁管理”和属地就近管理原则进行划分。生产科每月5日前将本月通风设施责任区进行划分(电子版)下发。
十三、新构筑未经验收的通风设施管理由通风队负责,以验收表格为准。
十四、通风设施一经验收合格即交付管理单位管理(验收不合格按照《通风设施验收移交管理制度》执行),使用过程(通风设施前后5m范围内杂物等属于管理单位责任,不在此类)中出现问题管理单位必须在当班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接到汇报后,立即通知通风队进行处理,通风队根据通风设施问题大小制定方案安排整改:一般性问题当班要进行处理,较大的问题向生产科和分管领导汇报后按“五定”原则进行整改。如果管理单位没有汇报,查出的问题对管理单位进行考核。有汇报记录,则不考核管理单位。
十五、通风设施前后5m范围内的杂物、积水、淤泥,对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100元/处。
1、各单位施工电缆或大型设备运输(有可能造成通风设施破损的)等需要通过通风设施时,必须书面申请,经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签字同意后,到生产科备案,由生产科安排通风队协助施工单位使其通过通风设施。违反上述规定造成通风设施破坏的,一律纳入“故意破坏通风设施”进行考核(瓦斯管理“十条红线”)。
2、各单位对管理辖区内通风设施要加强管理,严禁在通风设施上乱写乱画,严禁人为踢风门(风门上有脚印视为踢风门)、设施。否则对管理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处。
3、通风设施前后(含风门中间)严禁大小便,发现一次对管理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次,累计计算。